学校门前及其两侧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转运站……9月21日,青岛市政府在青岛政务网上公示《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意见和建议请于2009年9月27日前反馈到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和1997年通过的《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重点要解决好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学校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和校舍场地维修长效机制等问题。
城区每十万人口配一所普高
让学生们能够尽量就近入学,是很多家长的心愿。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以下学校规划标准: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十万人口区域内设三十至三十六班规模的普通高中;三至五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六班规模的初中;一至二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六班规模的小学。这一数量及学校规模,可以根据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集中居住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外,五万人口以上区域应当设一至二所初中,五万人口以下区域应当设一所初中,办学规模为每所十八班。城市建成区范围外的小学应当按照服务半径规划设置,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两公里。
根据新规,新建中小学校应当选择地质安全、环境适宜、地势平坦开阔、公用设施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块。高压输电线(缆)、油气等易燃易爆管道不得穿越校区。新建中小学校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抗震、消防、防雷等设计规范。
抗震设计应高于普通建筑
校舍的抗震设计要求应当高于普通建筑物,并按照比本地区设防裂度提高一度的要求进行设防。学校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征求意见稿中特别指出: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应当由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配套建设的学校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开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能同时交付使用的,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建设单位应当在综合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校舍和相关建设资料移交给学校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
城区改造中,区域内现有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等部门,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学校建设用地和规模,在区域改造中统筹解决。因城乡建设等原因需要拆迁中小学校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由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乡建设规划进行调整。
学校周围禁设娱乐场所
根据新规,中小学校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校舍场地;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结构;不得在校园内新建教工家属住宅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公安交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中小学校门前道路上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人行横道线、减速带等安全设施。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在出入口设置监控设备等安全管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中小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或房墙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在学校围墙上开门、开窗。
毗邻中小学校新建的各种建筑应当按照规定与学校围墙保持一定距离。学校门前及其两侧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垃圾转运站;学校围墙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网吧;学校周围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殡仪馆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场所,应当远离学校。 刘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