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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显示:我儿子上小学4年级,前几天课间活动时,被邻班一名9岁小学生从双杠上推下,造成右臂骨折。请问我们能否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任先生
附记: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答复,《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教育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父母对在校学习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因此,这名9岁小学生的父母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的不作为等情形。本案中,如能证明学校在事件的发生过程中存在过失,可要求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