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琳
净化青少年网络利用环境任重而道远,需要整个社会都行动起来,并建立长效的治理机制。我国可根据国情,借鉴国际经验采取有效措施
移动互联网(WAP网站)发生“黄祸”,带出了诸多问题:比如立法、监管和行业自律建设滞后,比如对“涉黄”者的处罚力度不够,又比如不少青少年家庭教育缺失,等等。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不妨看看日本和美国是怎样治理青少年网络利用环境的。
未成年人的手机须加装过滤软件
日本这样应对网络“黄祸”
——制定《完善青少年网络利用环境法》。近年来,日本曾发生多起未成年人因使用手机网站及约会交友网站等而成为被害对象或参与犯罪的事件,形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违法有害信息,以全面净化青少年网络使用环境为目的,日本国会于2008年6月通过《完善青少年网络利用环境法》,对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各家电信运营商和监护人等应尽的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内阁设置由首相任会长的“‘净化青少年上网络环境,整顿违法有害信息’对策推进会议”,作为处置这类问题的最高机构。
日本将网络违法有害信息作了如下分类:“违法信息”——诸如“名誉毁损”与“著作权侵害”,以及传播展示儿童色情、猥亵物品与违禁药品销售广告等;“有害信息”——诸如传播尸体画面,损害人的尊严及引诱他人自杀自残等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对青少年有害的信息”——诸如传播色情淫秽、交友约会和暴力、性表现及描写等等的信息。这样的分类既为监管有害信息提供判断依据,也为刑事处罚提供了依据。
——强调相关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行行业自律,给未成年人使用的手机加装过滤软件并使之义务化。日本四大电信网络运营商积极普及手机网络过滤软件服务,以屏蔽违法有害信息。
——强调父母等监护人负有引导监督之责。茨城县家长与教师联络会倡议,以家长的名义签订青少年使用手机的合同,孩子上手机网络出问题,父母要负责。家长首先要深入了解和理解手机网络所存在的陷阱,并且有义务将问题告诉子女。
发送1份垃圾邮件罚款1000美元
美国应对网络“黄祸”也有许多措施
——优先保护儿童的个人隐私权。美国于2000年4月实行《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明确规定,收集、使用与公开未成年人的信息必须经其父母同意。作为监管者的美国联邦交易委员会,对违反这一法律的网站负有起诉义务。
——限制未成年人使用社交网络。2006年5月,美国联邦众议院提出“打击网络侵犯者”立法案。要求学校、图书馆等必须安装安全系统,使青少年无法接触SNS网站(社交网站),以免青少年成为性犯罪的受害者。另外,美国联邦交易委员会对青少年及其监护人发出使用SNS时的警示,提示警惕网络违法有害信息的危害。
——限定上网渠道。在美国,无论手机上网,还是电脑上网,都必须先接入NET,因此谁违规、谁违法,专门监管部门一清二楚。
——严厉打击违背法律法规者。美国的网络监管有一个举报反馈系统,运营商胆敢违背法律,将面临倾家荡产的处罚。比如加州法律规定,发送1份垃圾邮件将被处以1000美元罚款;美国联邦参议院曾有议员提议立法,对向青少年发送淫秽色情邮件者处以拘役。
严厉惩处违法者和提供便利的企业
净化青少年网络利用环境任重而道远,需要整个社会都行动起来,并建立长效的治理机制。根据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可采取以下措施:
——迅速立法,建立长效机制。我国在网络管理上存在多头管理问题,各部门各管各的,信息互不沟通。建议利用这次九部委联手在全国展开行动的机会,对网络违法有害信息监管进行专门立法,并设立一个具有执法权的机构,形成综合性网络监管体制。目前,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仅有接受举报和公布举报信息的功能,而且举报手续相对繁琐。
——加强企业自律,各电信运营商、网络运营商及内容供应商等都要切实履行责任:必须向社会承诺不为含有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网站、网页提供搜索导航、广告、排名、接入等任何形式的网络服务;必须利用技术手段阻止违法和不良信息;必须在手机上加装违法有害信息过滤软件。
——加大处罚力度。修改《刑法》中的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罪条款(第364条),对传播者必须严惩;对违法的电信营运商、网络提供商、搜索引擎提供商等同样处以重罚。
——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青少年之所以在网络使用上出现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父母疏于管教。家长有责任主动培养孩子判断取舍正确利用网络的能力;教育部门和社区等有必要对无力承担指导之责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适当指导。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日本国立一桥大学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