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录取形式
1、指标生录取。将优质高中学校招生总数的60%分配到高中服务区内各初中学校。指标生的分配原则,以初中学校应届在籍在读的初中毕业生人数和县区对初中学校办学水平评价结果各占50%的权重确定。各县区要在4月底前按照《临沂市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实施方案(试行)》(临教基字[2010]4号)要求完成对初中学校的办学水平评价。
为充分发挥招生指标分配对初中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引导作用,提倡对指标生录取不设限制性条件。对录取指标生设限的,应以不同批次最低录取标准条件为设限标准。为保障选送指标生的质量,初中学校要根据学生报名情况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照多于招生指标的一定比例向普通高中推荐,具体比例由各县区确定。招收指标生的高中学校可根据考生的报考志愿、学业考试成绩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择优录取,同时对初中学校选送指标生的质量作出评价,市教育局将评价结果作为初中学校办学水平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据此增加或削减该初中学校的分配指标。
对在办学水平评价过程中或日常工作中发现有严重违背教育规律、违反办学行为规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和引起严重后果的初中学校,将调减其指标生分配名额,直至完全取消其按照办学水平评价结果分配指标的资格,同时给予学校负责人以必要处分。
2、统招生录取。指标生录取完成后,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高中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初中毕业生报名情况、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择优集中录取。
3、特长生录取。各高中学校可按照自身办学传统和特色发展的需要,招收学校招生计划总数5%以内的特长生。特长生报名条件和录取办法由招生学校自定,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特长生专业合格名单在高中录取前报市教育局备案。特长生录取的主要依据是综合素质评价加特长考核。对于有特殊才能或潜能但无实证性材料的学生,高中学校应提供考生展示特殊才能的条件,并建立相应的组织对考生的特殊才能进行评定。特长生录取的学业考试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学校计划内学生录取线下100分。
4、择校生录取。为满足家长希望子女接受优质教育的愿望,普通高中在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允许招收少量择校生。实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择校生录取时其学业考试成绩不得低于本学校统招生录取分数线下100分,择校生人数控制在学校招收学生总数的30%以内,择校费按《临沂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高中学校择校费标准的通知>》(临价费发[2007]13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最高收费标准为:省级规范化学校不超过10800元,市级规范化学校不超过7600元,其他高中不超过4900元。择校费原则上一次性缴纳,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次缴费。择校生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
三、工作要求
初中学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千家万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务必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把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一)组织领导
全市初中学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实施。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教育局成立初中学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整个初中学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各县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在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加强和规范宣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板报等媒体,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社会环境,促进普通高中招生改革的顺利进行。要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将初中学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方案、录取程序、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等提前进行公示,增加招生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宣传,使广大学生、家长和群众接受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理念,认识普通高中招生的目标和意义,了解普通高中招生的政策和措施,明白我市普通高中招生的具体做法,理解和支持普通高中招生改革。
为使广大考生和考生家长方便地了解招生政策,了解各招生学校的基本情况,加强对招生宣传的管理,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市、县区教育局网站要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内容包括考试招生的有关政策,各招生学校的基本情况等,各县区教育局负责将所属招生学校的情况介绍审核后,以县区为单位汇总,于4月底前上报市教育局基教科,报送电子信箱lysjyj@126.com。
(三)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
自主选报志愿是考生的权利,各初中学校要切实保障,不准强迫考生填报某个志愿;不准以志愿填报不符合学校的要求为由阻止学生在校学习;不准在报名期间扣留学生报名所需材料。各普通高中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不准印发招生简章和召开招生咨询会;不准进入初中学校进行宣传;不准在报纸、电视、校园网上刊登或播放招生广告;不准突破招生计划招生;不准跨招生范围招生;不准超过规定班额编班(普通高中招生班额以50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6人);不准招收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录取的学生;不准抢拉或买卖生源;不准超标准多收费或提前收费;不准随意降低收费标准或减免收费;不准举办复读班或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规范、监督普通高中招生行为和招生秩序,对违反规定扰乱普通高中招生秩序的错误行为要坚决纠正,对不按规定要求、我行我素的有关当事人和校长,要采取有力措施从严处理,对有关学校在评先评优、评估考评等方面实行必要的处罚。
(四)建立诚信机制,确保工作质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建立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所有涉及学科考查、等级评定、综合素质评定、命题、阅卷、招生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都要签订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采取有效措施,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确保工作质量。
(五)健全监督机制,实行责任追究
各级教育纪检、教育督导、基础教育等部门要对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以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控,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以及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和行为。切实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招生期间,各县区、各招生学校要开设专门咨询电话,热情为学生和家长服务。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高中招生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在招生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其他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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