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教〔2013〕4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海南省初中毕业生
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高职高专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学: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基〔2008〕6号),结合《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对我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琼教〔2012〕94号)精神,为深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做好我省201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有关考试招生工作的精神,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调整完善考试招生制度,促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改革招生计划分配方式,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优化教育结构;积极发挥考试招生的导向作用,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改进工作方法,加强管理,推进招生“阳光工程”,确保考试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维护教育公平。
二、报名、考试工作
(一)报名条件
1.具有我省常住户籍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均可报名参加学业考试。
2.户籍不在我省,但在我省应届初中毕业的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归侨、归侨子女(不含侨眷子女)及持有一年以上居住证的华侨学生、港澳台籍学生、外国籍学生,也可以报名参加学业考试。
3.户籍不在我省的其他考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报名参加学业考试:
(1)在我省初三年级就读满一年的应届毕业生;
(2)法定监护人为在我省就业的常住人员,且具有我省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件。
(二)报名办法
1.实行网上报名。
2.在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外省市回琼生、往届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3.不在户籍所在地就读的本省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可以选择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并考试,也可以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并考试。
4.户籍不在我省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三)考试工作
1.2013年我省继续实行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两考合一的办法。考试成绩既作为衡量学生学业水平、评价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又作为高中阶段学校选拔招录新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2.全省统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包括听力测试)、物理、化学、政治、历史、体育8个学科。其中语文、数学、英语(包括听力测试)、物理、化学、政治、历史7个学科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评卷,考试时间为6月25—27日。体育学科由省制定考试项目、考试工作方案,各市县(单位)组织考试,考试时间为3月15日—4月20日。
3.全省统一考查科目为生物、地理、物理实验操作技能和化学实验操作技能。由省统一命题、制卷和制定考查实施方案,各市县(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考试、评卷。
4.全省统一考试、考查科目卷面分分别为:语文、数学、英语满分均为120分,政治、历史、物理、化学满分均为100分,体育科满分40分,8科满分共计800分;生物、地理每科满分100分。物理实验操作技能和化学实验操作技能直接赋予等级。
5.各学科成绩等级划分办法: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物理、化学、体育、生物、地理的考试、考查成绩均以A、B、C、D、E、F六个等级划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物理、化学各等级根据全省当年考生人数比例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A、B、C、D、E、F各等级人数占全省考生总人数的比例依次为10%、20%、30%、20%、15%和5%;生物、地理各等级根据考生所在市县当年考生人数比例按考查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各等级人数占本市县考生总人数的比例与上述比例相同;体育考试成绩各等级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其中:A等36-40分,B等32-35分,C等28-31分,D等24-27分,E等16-23分,F等0-15分。理、化实验操作技能按A、B、C、D四个等级划分,各等级人数比例不限。
6.全省统一考试学科的成绩,以各考试学科等级和各考试学科原始分总分呈现,既公布考生的各考试学科等级,又公布由各考试学科原始分相加而成的原始分总分,单科原始分不公布。全省统一考查学科的成绩,只公布考生的学科等级。
三、招生录取工作
(一)招生计划
各市县(单位)、学校要结合我省“十二五”期间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规划目标和学校办学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并细化至每一所学校,向社会公布。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方案〉的通知》(琼教基〔2003〕104号),普通高中招生不得低于4个平行班,班额在50人左右。各地要对近年来招生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学校的招生资格进行调整。
(二)招生范围
1.厅直属中学、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中学、海南华侨中学以及变更管理权限后有全省招生协议的学校,继续全部或部分面向全省招生;其余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面向全省招生(择校生不受此限制)。
2.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只招收本省户籍考生(择校生和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学生、港澳台籍学生不受此限制)。其中,定点分配到市县(单位)的指标,只招收该市县(单位)户籍的考生。
3.各市县(单位)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是否招收学籍在本地、但户籍不在本地(含外省市户籍)的考生,由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并在考生报名前向社会公布。
(三)录取依据和管理
1.各考试学科等级、原始分总分以及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在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时,各考试学科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作为门槛,在其达到规定要求后,比较原始分总分;若原始分总分相同,则比较综合素质各方面评价结果。
2.招生录取工作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教育厅负责各类学校面向全省招生的录取审批工作,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县(单位)学校的录取审批工作。
(四)录取批次
普通高中、高职高专学校的录取按以下六个批次进行:
提前批:海南中学少数民族特招班、国兴中学少数民族特招班;海南中学中英高中课程实验班、海南华侨中学中美和中英合作实验班,北京师范大学万宁附属中学实验班;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
第一批:省一级学校。
第二批:市县(单位)重点普通高中学校、省农垦中学、农垦加来高级中学、农垦三亚高级中学以及参照市县(单位)重点普通高中学校进行录取的其他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批:省、市县(单位)重点高中学校的择校生计划。
第四批:高职高专学校;一般普通高中学校。
第五批:一般普通高中学校的择校生计划。
(五)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1.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学业考试的学生,并设立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省一级学校和面向全省招生的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各考试学科成绩均达到C等及以上、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达到B等及以上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择校生不受此限制)。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对考试学科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的要求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3.市县(单位)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指标到校”招生计划比例确定为:省一级学校的“指标到校”计划占本校公费生计划的比例不得低于40%,其余学校原则上不得低于35%。
4.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学校录取的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公费生计划的15%。市县(单位)重点普通高中面向外市县招收的择校生不得超过本校择校生总数的25%。
5.文体特长生招生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校公费生计划的6%。
6.民办高中学校(除公费生计划)继续实行自主招生。鼓励优质民办高中学校拿出一定比例的计划统一招收“公费生”(不少于50人),经省、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第二批次录取。
7.户籍不在我省的考生(除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学生、港澳台籍学生、外国籍学生外),报考普通高中学校志愿的,需出具自愿遵守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报考规定的《承诺书》,否则普通高中学校不予录取。
(六)高职高专学校招生录取
高职高专学校设立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从参加学业考试的考生中择优录取新生。
(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
中职学校继续实行报名注册入学,不集中在录取场统一出档,但要优先录取参加学业考试的学生。由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中招办提供的报考志愿等相关信息进行宣传、发动,组织学生注册入学,开学后办理相关录审手续。
四、优惠照顾政策
符合以下各类条件的考生,在普通高中、高职高专学校录取时,给予在各考试学科原始分总分上相应加分照顾(符合多项的,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加分名单将予公示):
(一)革命烈士子女,加20分。
(二)以下五类情况中的任何一小项者,加5分。
1.现驻三沙市的军、警部队现役军人和有关单位干部职工(驻岛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子女;
2.初中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宋庆龄奖学金的考生,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二等奖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考生;
3.初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3人以下(含3人)艺术竞赛二等奖以上或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上两场以上)的考生;
4.因公牺牲或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
5.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子女,见义勇为伤残且伤残等级为1—4级的人员或子女;
6.农村独生子女户、纯二女结扎户的子女。
五、加强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和管理
考试招生工作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规范管理,确保考试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健全机构,制定方案,切实加强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加大考试招生政策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学生升学指导工作。各地要统筹安排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宣传,既帮助考生了解职业教育,转变升学观念,又避免干扰初中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严格执行初中课程计划,不得提前结束课程,严禁提前分流学生。
(四)加强考试考务和招生录取工作管理,狠抓考风考纪,严格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五)各招生学校不得在学生初中学业结束前提前招录学生,不得录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普通高中学校在秋季开学一周后不得再录取新生。
(六)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严格做好指标到校生、文体特长生、少数民族考生、教职工子女考生、享受优惠照顾条件考生等的审核工作,并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结果公开,维护公平、公正。省教育厅将适时公布各市县(单位)和学校招生录取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申报优惠照顾政策等类型的考生,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录取省一级学校和市县重点高中学校的资格。
(七)加强考试招生工作队伍的廉政建设,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六、本意见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海南省教育厅
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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