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程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规范程序有三步:第一,自我评价。由学生本人根据自己各方面的表现,运用等级形式进行自我评价;第二,小组评价。由班级学习小组的学生,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测评形式,对本小组成员的综合素质进行等级评价;第三,班级评价。由班主任牵头,会同本班评价小组的教师,根据学生的自我评价和小组评价,通过集体讨论,对每个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呈现结果。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呈现分为两部分:第一,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给予整体描述,注意突出其个性特点和发展潜能;第二,等级评价。分别用A、B、C、D四个等级呈现出其不同的发展状况。综合素质表现很好的,评为A等;表现好的,评为B等;表现一般的,评为C等;表现不好的,评为D等。各地可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各等级学生的比例。对学生的综合素质等级评价为D等时应极其慎重,不允许超过5%。
(五)公开过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等应向学生及其家长作出明确的解释并公示。评价结果应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有异议,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要及时进行调研与处理。
四、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2013年全区普通高中计划招生30万人,各市普通高中招生任务分配表附后。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下达普通高中招生任务到下属县(区)及直属高中学校,各县(区)教育局要下达招生任务到所辖各高中学校,要把组织动员初中毕业班学生参加中考的人数及比例作为衡量初中学校及班主任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要采取措施让更多初中毕业班学生参加中考并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学习,以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确保普通高中招生任务的完成及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坚持原则。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把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基本依据。综合素质评价为A等者,方可作为保送生推荐;为A等及B等者,示范性高中及一级学校方可录取;为C等及以上者,普通高中方可录取。
(二)双向选择。各地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应实行考生自主选择学校,学校择优录取学生;逐步扩大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的自主权,允许各普通高中学校自行制定招生录取的补充条件,必要时可组织加试。组织加试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加试内容应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及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科学排序。各市要将考生各科考试原始分数、体育与健康考试原始分数以及规定比例的生物、地理原始分数相加,得到总分成绩,按一定比例将总分成绩分成若干个等级,按照总分等级的先后顺序投档。要确定同一个总分等级内各学科学业成绩等级数量的投档排序方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考生的学业成绩以总分等级和各学科等级方式呈现后,应按总分等级的先后顺序和坚持在同一个总分等级内学科高等级数量越多,录取投挡排位越靠前,以体现投挡先后的公平、公正,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照顾特长。部分招收英语类、文艺类等特长生的普通高中特色学校,经所在地级市教育局审批并报我厅备案,可以在参加当地的中考后进行特色学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试点。各地的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应划出不超过5%的招生比例,用于招收在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辩论、表演、实验、文学创作、工艺制作、电脑制作等方面有特长的学生。特长生的招生办法由各市教育局自行制定。
(五)分配名额。一是各市教育局要划出示范性普通高中、本市优质高中35%以上的指令性招生指标分配给所辖初中学校,并要求在本市的中考实施方案中具体落实招生分配指标,以推进本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二是各市应积极探索普通高中的招生改革,提倡优质高中划出一定名额录取免试保送生,对国家宋庆龄奖学金获得者、省市级以上的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由所在初中学校保送直接进入优质高中学习,具体办法由各市教育局自行制定。
(六)规范招生秩序。各市要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划定所辖各普通高中的招生范围和数量。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招生应主要面向学校所在地级市范围内的生源,由考生本人志愿,示范性普通高中正式录取了本市以外的考生,学校要将考生姓名、原毕业初中及中考成绩等,列表造册,分别报送考生原所在地的市教育局、示范性普通高中所在地的市教育局和我厅基础教育处,不如实填报的学校,要给予通报批评。凡采用强迫、欺骗、引诱、发回扣费、发生活费、发各种名目补助费等不正当手段抢生源的高中学校,一经查实,要给予通报批评。
五、建立保障措施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应当通过制度来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实行严格而科学的公示、诚信、监控评估等制度,规范程序,公开过程,杜绝腐败现象。
(一)公示制度。各市要提前向社会公示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前单独向社会公布考试科目和时间安排;普通高中学校应向考生公示办学条件、招生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名条件、报名的起止时间、新生录取名单等。
(二)诚信制度。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收保送生、特长生等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三)监控制度。各地要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纠风办、监察局、新闻媒体等相关人员组成的监督队伍,对考试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领导或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四)评估制度。自治区教育厅组织有关人员,在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期间对各有关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命题质量及评卷质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及组织保障;考风、考纪及中考质量分析。凡上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通报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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