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4年广西区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与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基〔2008〕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高中阶段教育突破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国家和广西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全区教育发展大会精神,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考各项管理制度,改革教育质量评价方式,积极稳妥做好中考与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切实落实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招生大体相当的要求,努力实现高中阶段教育的规模、质量、结构更加适应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改善民生的需要。
二、初中毕业升学考试
(一)考试科目、内容及时间安排。
1.考试科目。我区中考必考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体育与健康。思想品德和历史可采取“同堂分卷”的考试模式。生物、地理两科可在八年级下学期组织考试,具体办法由各市自行确定。
2.考试内容。我厅公布2014年各学科的中考说明,按照不同教材版本,明确命题原则、考试范围、试卷容量、题型搭配及赋分安排等。各市的中考命题以此为依据,努力实现同版本教材的相同考核标准。
体育与健康科测试跑、跳、投三项,每项占体育与健康科总分三分之一,也可由各市自行确定其中二项,另测试本地的一个体育与健康传统项目。必须坚持按满分不低于30分加入升学总分。
物理实验、化学实验和信息技术科的技能考试,各市教育局应规范办法,加强指导,做好评定和记录,将考试成绩作为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的依据。
3.考试时间。笔试的必考科目全区统一安排在6月24日、25日、26日三天内完成。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全区统一考试时间,体育与健康科测试在5月进行,其他必考科目的考试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
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全区统一考试时间表
日期 |
时间 |
考试科目 |
6月24日 |
9:00—11:30 |
语文 |
6月25日 |
9:00—11:00 |
数学 |
6月26日 |
9:00—11:00 |
英语(含听力测试) |
(二)考试方式。
1.实行初中毕业考试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两考合一”。各市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升学考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30号),做好外来人员在本地参加中考的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要解决好家庭经济困难考生的报考费用问题,不得向不愿意参加升学考试的学生收取中考报名费,也不得收取初中毕业补考费。
2.根据考试内容采用纸笔测试、听力测试以及口试、面试答辨、实验操作、体能测试等多种形式。纸笔测试应采用闭卷形式考试。英语要坚持进行听力测试。
3. 合理安排初中阶段渗透职业教育的学生参加初中毕业考试。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渗透的,在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考试;以送教上门方式开展职业教育渗透的,在初中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考试。
(三)考试成绩。
1.用100分制记原始分。语文、数学、英语各120分,其他学科各60—100分,体育与健康不低于30分。生物、地理两科的考试成绩可以执行各市原来的规定,按一定比例加入中考升学总分。
2.用等级制呈现考试结果。各学科考试成绩以及升学总成绩均应以A、B、C、D、E等级别来呈现。合格标准应依据相应学科的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确定,合格以上各等级的比例应根据当地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情况确定。要切实加强对中考升学原始分的管理,不许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布和透露。不得以任何形式按考试成绩给学校和学生排队或公布名次。
(四)命题、审题制度。由各市独立命题或联合命题。实行命题、审题分开制度,成立以骨干教研员和优秀教师为主的命题、审题小组,各学科的命题小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要组织命题和审题小组成员学习新课程标准和各学科中考说明,学习区内外的命题经验,切实提高命题质量。
(五)命题要求。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特别是在具体情景中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中考试题要联系各学科实际,渗透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热爱家乡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诚信教育和环境教育等重要内容。各科试题的平均难度应为0.70左右;易、中、难题目的比例应为6∶3∶1。
(六)保密要求。各市要切实做好命题和试卷的保密工作。命题和审题人员在进入工作起至考试结束,必须坚持实行完全隔离。命题和审题过程中要落实各项保密安全措施,试卷要交由符合保密要求的印刷厂印制,要安排专人负责试卷印刷和运送期间的保密工作;必须与命题、审题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书,对参与命题和审题的教师要建立保密诚信档案。一旦发现参与命题和审题教师泄密,要记录在保密诚信档案,取消其参与命题、审题和教育系统评选先进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七)中考评卷和质量分析。由各市教育局负责统一组织中考各学科评卷及体育与健康科测试工作。评卷教师必须是在职的各学科骨干教师,凡有学生中考的学校应尽可能抽调教师参加评卷。要组织评卷教师学习评分细则,确保评卷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要加强对语文科及各科主观题评卷质量的监控和管理,作文阅卷要严格落实3人制度。评卷结束后,进行命题质量和中考质量分析。
三、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一)成立机构。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评价方案,指导学校开展评价工作,接受投诉和举报,查处评价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各学校要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领导和仲裁工作。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年级组长、教师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一般由5至7人组成,经公示后报上级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备案。
初中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各初中毕业年级每个班要成立班级评价小组,由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组成;每个小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由班主任担任组长。评价小组名单须经本班学生认可,并由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审查公示。班级评价小组负责本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工作。
(二)明确内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以教育部印发的教基〔2002〕26号文件提出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依据,可结合使用《学生成长记录手册》和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情况进行评价。
(三)规范程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规范程序有三步:第一,自我评价。由学生本人根据自己各方面的表现,运用等级形式进行自我评价;第二,小组评价。由班级学习小组的学生,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测评形式,对本小组成员的综合素质进行等级评价;第三,班级评价。由班主任牵头,会同本班评价小组的教师,根据学生的自我评价和小组评价,通过集体讨论,对每个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呈现结果。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呈现分为两部分:第一,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给予整体描述,注意突出其个性特点和发展潜能;第二,等级评价。分别用A、B、C、D四个等级呈现出其不同的发展状况。各地可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各等级学生的比例。对学生的综合素质等级评价为D等时应极其慎重,不允许超过5%。
(五)公开过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等应向学生及其家长作出明确的解释并公示。评价结果应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有异议,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要及时进行调研与处理。
四、高中阶段招生录取
(一)合理确定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2014年全区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60万人(各市和区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附后),高中阶段毛入学率82%。其中,普通高中招生计划30万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30万人(全日制22.5万人、非全日制7.5万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招生计划为最低计划控制数,各市安排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招生计划时,必须按不低于最低招生计划数安排。
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生计划单独下达,自治区考核各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时,本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完成招生计划或者与驻地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共同完成招生计划,均视为完成自治区下达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任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人社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招生工作的统筹安排和绩效考评任务及责任细化。
(二)切实落实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招生大体相当要求。各市原则上要按各50%的比例引导应届初中毕业生向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分流,中等职业教育资源较少、生源较多的市要引导学生分流到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就读。要坚持优质普通高中定向招生制度,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将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不低于50%的指令性招生指标分配给所辖初中学校;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努力创造条件,提高定向招生比例,最低要达到35%。提倡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免试保送生和特长生,对国家宋庆龄奖学金获得者、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由所在初中学校保送就读;可划出不超过5%的招生比例,招收在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表演、实验、文学创作、电脑制作等方面有特长的学生。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三)建立健全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统筹管理机制。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制度建设,重点强化招生统筹管理,把引导初中毕业生按比例合理分流和规范招生行为作为统筹管理的重点,推动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五个统一”,即:统一制定招生政策和措施,统一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信息,统一组织区域内初中毕业生报名和填报志愿,统一组织生源,统一安排招生录取,确保高中阶段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于12月上旬,将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录取情况报告我厅。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下半年实行月报告制度,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于7-10月每个月上旬,向我厅职成处报告招生录取情况。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招录截止时间至10月30日。
(四)努力提高高中阶段毛入学率。我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与全国平均水平尚有一定差距。各市要努力扩大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动员和指导初中毕业生报读高中阶段学校。要积极落实初中学校向中等职业学校输送生源的责任,因地制宜开展职业教育渗透,办学资源相对富裕的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可增设职业初中并接收从普通初中三年级第二学期开学转入的学生,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渗透后要积极引导升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要坚持职业教育“面向人人、面向社会”,在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工作的同时,继续把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士兵等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引导他们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要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政策措施。
(五)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和办学秩序。各地各校要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实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阳光工程”,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招生应主要面向学校所在市范围内的生源,在考生本人自愿情况下,示范性普通高中正式录取了本市以外的考生,学校要将考生姓名、原毕业初中及中考成绩等,列表造册,分别报送考生原所在地的市教育局、示范性普通高中所在地的市教育局和我厅基础教育处。要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完善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等制度,特别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中高职贯通办学、城乡联合办学、非全日制学生的学籍管理,防止出现“双重学籍”或“有籍无人”的现象。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招生,计入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招生人数,不能作为另一合作学校招生人数重复统计。
要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督,加大对违纪违规招生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做到“四个严禁”,即:严禁高中阶段学校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争抢生源等恶性竞争行为,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监督检查,未取得年度招生资格的学校不得进行招生,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通过的专业不得招生;严禁公办普通高中违反规定跨区域、以民办学校、借读生等名义招生;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与中介机构、初中学校负责人和班主任、教师进行违规有偿合作招生,违背学生的真实意愿,替代学生填报志愿或擅自更改学生填报的志愿等;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与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各类办学机构开展委托招生或委托其开展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活动、利用虚假注册学籍信息等手段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纪违规的学校及有关人员要责令整改和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停止学校办学资格。
五、建立保障措施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应当通过制度来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实行严格而科学的公示、诚信、监控评估等制度,规范程序,公开过程,杜绝腐败现象。
(一)公示制度。各市要向社会公示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实施方案,及时公布考试科目和时间安排;高中阶段学校应向考生公示办学条件、招生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名条件、报名的起止时间、新生录取名单等。
(二)诚信制度。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收保送生、特长生等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
(三)监控制度。要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纠风办、监察局、新闻媒体等相关人员组成的监督队伍,对考试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领导或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四)评估制度。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人员对各有关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重点内容包括:命题质量及评卷质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及组织保障;考风、考纪及中考质量分析;落实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情况。凡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不力,工作严重滞后的地方和学校,将予以全区通报批评。
请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市的2014年中考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方案,于2014年4月15日前报我厅备案。
联系人:王 卓(基教处),电话:0771-5815455
李运顺(职成处), 电话:0771-5815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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