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金市教基〔2014〕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分局),市直有关学校(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对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初中升高中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4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段招生工作,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有利于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基础教育质量的监测和评价体系,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协调、优质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2014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段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决定成立2014年金华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徐志坚
副组长:何耀明 姜 焜 胡锦全 赵海均 陈志恒
成 员:吕潮阳 金尚昶 方黎明 方顺庆 姜鲜芬 金玉石 王荣文 沈才有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姜 焜
副主任:吕潮阳 金尚昶 金玉石 王荣文
各县(市)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2014年,我市继续实施与新课程相配套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制度。
1.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要求的主要标准,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
2.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体育。
文化科目考试时间为6月11、12日:
6月11日 上午:语 文 9:00-11:00
下午:数 学 13:30-15:30
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 16:10-17:30
6月12日 上午: 科 学 9:00-11:00
下午: 英 语 13:30-15:10
体育科目考试根据《金华市2014年初中毕业生体育考试工作指导意见》(附件)实施。
考试成绩报告实行分数制,总分630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满分各为120分,科学满分为160分,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满分为80分,体育满分为30分。其中语文、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试卷中地方课程内容各占5分。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命题。命题以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2014年浙江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说明》为依据,落实《关于调整初中部分学科教学内容及要求的意见》(浙教办教研〔2010〕160号)的要求,按照《课程标准》和《考试说明》的要求,不依据某一版本的教材。命题体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方向,结合我市课程改革的实际,在全面检查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重视考查学生在具体情境中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体现课程标准对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三维目标的基本要求,适当控制题量,杜绝偏题、怪题、熟题和繁题,难度系数控制在0.75左右。
3.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文化科目)形式:
(1)语文、英语、科学实行闭卷考试,英语考试加试听力(20分)。
(2)数学、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实行开卷考试。
(3)各科考试均不得使用计算器。
4.为确保阅卷工作的公平、公正,2014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试卷,统一由金华市招生办组织,采取网上评阅。
5.初中毕业生的毕业资格,由学校根据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并结合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进行认定。学业考试成绩不及格学生的比例应当控制在5%以内,学业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由所在初中学校自行组织补考。
6.凡持有残疾证的听力残疾学生,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听力残疾学生免外语听力测试考生的外语成绩按以下公式计算:
听力残疾学生外语科考试成绩=该考生外语笔试部分得分×(1+ )
四、报考条件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年龄一般在16周岁以下(1998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初中毕业生。其中,报考中专(包括“3+2”)、职高、中技的年龄不限。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金华市户籍学生;
(2)非金华市户籍学生在我市有完整的初中阶段学习经历和学籍。是否要求其法定监护人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由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五、综合素质评价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是适应素质教育要求,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全面检测初中毕业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达成状况的重要举措。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初中学校必须组织实施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1.评价内容
综合素质评价以教育部提出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活动记录、学习作品、特长潜能、奖惩情况等,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学生的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总体发展水平。
2.组织管理
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的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细则并指导与督促所属初中学校认真完成评价工作,完成所属学校各类获得“A”等级学生的认定工作,接受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处理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初中学校要成立评价工作委员会,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评价政策、实施细则和要求完成本校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每个初中毕业班建立测评工作小组,完成学生自评、同学互评工作。
3.评价办法
综合素质评价分为四个模块,结果以“综合评语”、“评定等第”两种方式呈现。
(1)综合评语:综合评语(模块一)主要对学生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情感态度、合作精神、日常表现等方面进行定性描述,并为后续的针对性教育提出建议。
综合评语应当结合《金华市初中学生成长记录册》反映的情况,由初三班主任撰写、学校领导审核。
(2)评定等第:主要对能体现学生素质发展水平的部分项目进行定量测评。测评项目分为三个模块:
模块二:探究与实践(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学科竞赛、创造发明等);
模块三:劳动与技能(劳动技术教育、信息技术教育、实验操作等);
模块四:审美与表现(音乐与美术课程、艺术特长等)。
综合素质模块二至模块四的评定结果以等第方式呈现,一般分为A、P、E三等(分别代表优良、合格、待合格)。P、E等均由学生所在学校确定,A等由学校列出名单上报县(市、区)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人员审核与认定。E等级要严格控制。
4.评价程序
(1)学生自评。学生根据学校提供的评价细则,自我评定。
(2)同学互评。由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认定。
(3)学校评定。根据学生自评、同学互评,综合《金华市初中学生成长记录册》内容、举证材料,在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综合素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确定等第。
(4)反馈公示。学校综合素质评定工作委员会以反馈意见表的形式,将评定结果与学生家长见面。学校设立公示栏,对“A”等的学生予以公示,同时学校设立意见箱,接受举报,公示时间一般为5天。
(5)结果确认。各初中学校将各类获“A”等级的学生情况,送交当地教育局综合素质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填写《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学校存档,一份送交招生办。
六、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
1.录取的原则和依据
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适者录取的原则,将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确保普职招生人数大体相当。
2.录取的形式
(1)综合录取。依据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等第认定结果进行录取。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以及综合素质评定报告书依据《金华市2010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和《金华市2010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书》执行。
各县(市)教育局可依据高中段学校办学水平确定录取批次,实行分批录取。高中阶段学校在达到综合素质评定等第要求的考生中,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按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录取要求综合素质评价等第须2A及以上且不得有E,其它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须1A及以上且不得有E。
(2)定向录取。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定向分配招生名额比例达到指令性计划的50%以上。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以学校为计算单位,2014年招收“三限生”占招生总数(不包括“三限生”)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继续实施优质资源向偏远山区乡镇倾斜的政策,各县(市)的省级重点中学应向偏远山区乡镇招收若干名定向生。
(3)特长生录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确定并下达特长生升入普通高中的计划,原则上不超过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5%。推荐录取的条件为:
①初中阶段参加市(地)级及以上正式体育比赛获个人前六名的考生或团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初中阶段参加市(地)及其以上体育比赛达到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标准的考生;
②初中阶段参加市(地)级及以上正式艺术比赛获个人前三名(或一等奖)的考生或取得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证书的考生;
③初中阶段获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技创新项目省二等奖及以上的考生;中小学电脑制作比赛、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全国中小学教育创新作品邀请赛省二等奖、市一等奖及以上的考生;
以上各类比赛获奖必须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方有效,其中③条中两人及以上的获奖项目,只限第一作者(姓名)有效。
(4)是否招收保送生,由各县(市)教育局自行确定。
(5)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可自主录取新生。为了充分发挥省级示范专业的示范辐射作用,共享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省级示范专业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全市招生,招生计划由学校申报,市教育局平衡后统一下达。
3. 有关加分政策
①按照国家以前有关规定,可以生育两胎的,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考生,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加2分投档。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加5分投档。
a.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b.少数民族考生;
c.港、澳、台籍考生;
d.驻金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③因公牺牲公安干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公安干警子女,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加10分投档。
④其他军人子女中考优待政策,按照《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文件要求执行。
同一考生如符合同一条中多款的,不能累计加分。同时符合多条的可累计加分,但以30分为限。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向报名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最后截止时间为5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
烈士子女可按照其志愿安排入学。
七、几点要求
1.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段招生工作,对推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和教育创新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它关系到广大学生和家庭、教师和学校的切身利益,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本县(市)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在政策、管理、人员和经费上予以保障,确保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2.规范教学、考试、招生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心理负担和经济负担,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新课;不得只抓少数“尖子”学生;不得加班加点、搞“题海战术”;不得擅自编印或要求学生订购各种形式的考试说明和复习资料;不得进行区域性的“抽测”、统考。不允许高中段学校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之前招收新生(除特长生外);要加大对教学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严格考试收费的管理。
3.加强安全教育。制定防范预案,确保考生的人身安全,杜绝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各类恶性事件和责任事故的发生。
4.加强制度建设。各地对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及特长生录取名单等进行公示。对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严肃学籍管理的审批制度。公办高中学校原则上在本辖区范围内招生,民办学校如需跨县、跨市招生的须按省厅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管好用好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严格高中新生的学籍管理。
5.强化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规定设置考点、试场;要加强对监试老师、考务人员和考生的考风考纪教育;施考期间,要加强监考工作,加强对考点的巡视与管理,防止发生各种泄密、舞弊事件。对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段学校招生中发现的问题,教育纪检部门要及时查处。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精心实施、认真总结,并及时于2014年9月将相关文件和工作总结报我局基教处。
本《指导意见》的解释权属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教育局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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