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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西藏自治区高中、中专学校招生规定

来源:西藏教育考试院 2014-4-24 17:09:14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万题库
《2014年西藏自治区高中、中专学校招生规定》日前公布,2014年西藏中考时间为6月20-22日,中考报名时间为4月15日至4月25日,信息确认时间为4月26日至5月5日,

  五、志愿填报

  (一)批次、志愿设置

  1.中考志愿分提前批次(内地西藏高中班(校)、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第一批次(区内重点高中)、第二批次(区内普通高中)、第三批次(内地西藏中职班)、第四批次(区内中职)、第五批次(成人中专)。

  2.中考志愿采用“传统志愿”方式。提前批次内地西藏高中班(校)不设置学校志愿,只设置统一志愿,学校志愿采集在划定政审体检分数线后由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组织各地市招生办填报。第一至第五批次每个批次设置3个学校志愿,即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和第三志愿,中专志愿可以填报1个专业;并设置批次学校、专业服从调剂。

  (二)志愿填报

  1.所有考生一律凭报名号和密码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志愿与报名信息同时填报。考生须对自己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考生应依据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选报学校和专业志愿。

  3.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招生计划、报考学校的招生章程或直接与学校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报考学校办学现状、办学地点、报考要求和收费标准等情况,按照批次填报志愿,不应盲目填报。地市招生办和考生所在中学要加强对考生的指导。

  六、录取

  区内高中、中专招生录取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管理模式,遵循考生“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一)内地西藏高中班(校)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录取期间的具体工作。

  (二)区内高中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协调配合。

  (三)中专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协调配合。

  (四)报考成人中专计划的考生,由录取学校提出拟录名单,并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五)除特殊要求的专业,并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外,其余学校均不得限制男女生的录取比例。

  (六)对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办理,疑难问题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和有关学校研究解决。

  (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录取期间,录取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招生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外,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录取现场。

  已被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录其他学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安排补录。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要及时按录取花名册发放录取通知书。达到学校录取分数线而未录取的考生,由招生学校负责向考生解释。所有招生学校应及时到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审核录取手续,建立新生学籍,区内高中学校录取花名册报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中专学校花名册报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否则新生学籍无效。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学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和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

  七、照顾政策

  (一)对下列考生,录取时可以增加20分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1.阿里、那曲籍考生;

  2.门巴族、珞巴族、夏尔巴人、僜人。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加分条件的考生不累计加分,只增加20分投档。

  (二)对下列考生,录取时可以增加10分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1.初中阶段获自治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初中阶段获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小发明创造奖或单科竞赛前三名优胜者;

  3.初中阶段获自治区级以上体育竞赛单项前三名的队员、获集体项目第一名的主力队员;

  4.经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烈士子女;

  5.区内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的农牧民子女;

  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不累计加分,只增加10分投档。

  (三)符合上述(一)、(二)项照顾政策加分条件的考生,其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工作由各地市招生办负责。各地市招生办要严格按规定审查考生资格,把符合照顾或加分条件考生的信息采集到西藏自治区中考业务管理系统中,并报送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四)内地西藏高中班(校)政审、体检线划定及录取不含照顾政策加分。

  八、报考内地西藏高中班(校)、内地西藏中职班

  (一)报考内地西藏高中班(校)

  内地西藏高中班(校)为区内初中应届毕业生投放的招生计划中农牧民子女占50%、区内少数民族城镇居民子女占40%、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占10%。报考条件:

  1.世代聚居(二代以上含二代)在藏的藏族及区内其它少数民族应届初中毕业生,户籍在藏;

  2.农牧民子女考生,必须为非城镇户籍,且父母至少一方为农牧民;

  3.考生自愿、家长同意,填报有相应志愿、没有志愿不予录取;

  4.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其父母一方必须在藏工作十年以上(截止当年4月30日),且仍继续在藏工作,考生报名时须提供其父母单位和县级及以上组织或人事部门分别出具的证明材料,注明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进藏时间、是否仍在藏工作,是否进藏干部职工亲生子女。

  那曲地区、阿里地区考生可适当照顾录取。

  (二)报考内地西藏中职班

  报考条件:户籍在藏,考生自愿、家长同意,填报有内地西藏中职班志愿。报考内地西藏中职班学前教育、幼儿保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地市教育(体育)局师资科组织的面试。

  九、信息公开公示

  (一)自治区招生办负责公布我区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考试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间安排等信息。

  (二)各地市招生办和中学分别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考生体育成绩。

  (三)自治区招生办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地市招生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今年8月底。

  (四)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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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责编:zhouxin1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