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招生和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现就2014年中小学招生及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小学招生工作
1.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要认真学习贯彻《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0〕18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2〕11号)和《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监察厅 辽宁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辽教发〔2012〕22号),制定本市2014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2.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工作。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拟定学区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城市公办学校(含高等院校附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划定的学区做好招生工作,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其适龄随迁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持有我省《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明、就业证明,向居住地的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接收;接收学校不得以额外招生为由收取接收费用。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特别是返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正常入学。
3.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审计署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6号)有关要求,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切实做好小升初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坚决杜绝“以分择生”的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4.进一步稳定普通高中的招生规模,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提高农村地区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
5.继续推行和完善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公费生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到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的改革措施,各地应在保持2013年水平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6.普通高中要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作为招生的主要依据。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要从指标到校的招生计划中划出10%以上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用于提前免试招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考试成绩全优的学生。
7.继续实施普通高中市域内跨县(市、区)招生,为学生提供多样化选择。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科学、规范、可操作的普通高中市域内跨县(市、区)招生的实施方案。
8.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招生要全部列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分为统招公费生、择校生。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每所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10%,为全面取消普通高中择校生打下坚实基础。严禁在择校生外以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普通高中的班额标准为45人,最高班额要控制在50人以下,有条件的优质高中班额要逐步减小,实施小班化教学,以适应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
9.各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在中招考试前录取学生。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中考、高考信息管理,严禁对中考、高考“状元”和中、高考成绩的任何宣传,坚决制止对中考、高考成绩的各种炒作,严禁以中考、高考成绩评价学校和教师。
10.沈阳经济区内八城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沈阳经济区优质普通高中跨市招生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4〕57号)精神,切实做好辽宁省实验中学、东北育才学校、沈阳市第二中学、鞍山市第一中学、抚顺市第二中学、本溪市高级中学、本溪市第一中学、营口市高级中学、阜新市实验中学、辽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铁岭市高级中学等11所学校2014年跨市招生工作,确保招生计划的落实。
11.除沈阳经济区八城市11所优质普通高中实施跨市招生外,未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其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市招收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不得招收复读生。
12.中小学校要实施阳光分班合理排座,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分班,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奥数班等,严禁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
13.继续执行国家、省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省“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省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加5分(从2012年秋季进入初中一年级的学生起,取消此项加分政策);援藏干部子女(援藏期间)、援疆干部子女(援疆期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加10分;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按照辽公通〔2010〕142号文件规定执行。烈士子女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助学政策。各市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各市要严格掌握加分政策,所有享受照顾性加分政策的考生都要列入招生计划并公示。
二、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工作
14.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角度出发,认真做好2014年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逐级、逐环节落实责任制,确保试卷命制、运输、发放、回收等各管理环节的安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考区周边环境的检查和整治力度,预防和打击各种形式的考试舞弊,尤其是高科技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考试安全、平稳、有序进行。
15.要合理设置考试科目,考试方式要多样化。增加实验、实践类的测试考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提高学生的汉字书写能力,继续在语文试卷中设置考查汉字书写能力的试题,分值为2-5分;要对地方课程学习内容进行考查。外语科目应安排听力测试。
考试(包括考试科目、考查科目)成绩的呈现方式应优先采用等级制,若条件不具备可采用分数制。等级一般分为A、B、C、D四级,分别代表优、良、及格、不及格;各等级比例及使用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16.为进一步发挥中考对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导向作用,维护中考工作秩序和安全。各市要独立组织命题,禁止不同市使用同一试卷;要加强对命题工作的检查指导,制定严格的命题、审题和阅卷制度,完善各种管理措施,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防止发生泄密等事件。
17.试题的命制应严格按照学科课程标准的要求,体现新课程理念。考试内容要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相联系,重视考查学生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发展水平。要适当控制题量,杜绝偏题怪题。要严格控制试题的难度,易、中、难题的比例掌握在70%、20%、10%左右。物理、化学、生物学科实验性试题分数不少于20%。
18.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务管理和督察巡查工作。要进一步明确考区、考点负责人,监考人员和巡查人员的工作职责;一旦出现试卷泄密、丢失,考纪不严,考场失控,发生治安案件等重大事件,应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19.做好中考期间值班工作。我厅在义务教育处、高中教育处(民族教育处)设立中考工作总值班室,并建立日报告制度,以加强对中考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市教育局也要设立值班室,安排好值班人员,及时向总值班室沟通、报告有关情况,切实做好值班工作。
20.各地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不得出台与本通知精神相悖的政策;要严肃招生考试纪律,加强对中小学办学行为和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严肃处理。
请各市于6月6日前将本地中考考试日程和值班室联系电话、联系人等相关信息报送我厅义务教育处、高中教育处;并于考试结束两日内将本市中考考区、考点、考场、考生数等数据信息(详见附件)报送我厅义务教育处。义务教育处值班电话:024-86896725,电子信箱:86896706@163.com;高中教育处值班电话:024-26901255,电子信箱:88822297@163.com。
各地要认真开展中考质量分析工作,并于9月15日前将考试科目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试题分析报告,招生考试工作总结报送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研训处。联系人:刘天成,联系电话:024-86902485。
附件:2014年中考数据信息表
辽宁省教育厅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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