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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汕尾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意见

来源:汕尾教育信息网 2014-5-13 13:36:17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万题库
《2014年汕尾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意见》公布,敬请关注!

  (5)华师附中校本部的招生,按省给定的招生计划,市已根据各县(市、区)初三学籍人数下达指标数,各县(市、区)按指标数1∶1的比例报送推荐对象。

  (6)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择校生的招生录取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招〔2014〕6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14〕27号)规定的“三限”政策。2014年秋季,普通高中以学校为单位招收的择校生占该校招收计划内生总数(不含择校生)的比例为:省一级及以上学校控制在10%以下,市一级及以下学校控制在8%以下。各高中学校,特别是提前批、第二批招生学校,要按上级有关要求制订择校生的录取细则,经市、县(市、区)两级教育局审核后,于5月30日前向社会与考生公布。

  (7)民办学校优秀扶贫生录取。被民办学校列为优秀扶贫生资助对象的考生,以考生及其监护人与民办学校签订的协议为凭证,作为民办学校拟录对象,由学校在7月3日前自行组织招生录取,经市、县(市、区)审核、审批后录取的,不再参加其他学校的录取。如出现计划空缺时,计入该校成本生计划。

  (8)普通高中原则上只录取参加今年中考的考生。

  (9)今年普通高中将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2.招生录取工作

  全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市、县(市、区)招生部门组织,统一在广东省高中阶段招生服务平台进行操作录取,不得使用其它录取方式。

  (1)录取安排

  为有利于做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的招生任务,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提前批招生学校的录取在7月8日前进行,由市负责,具体工作另行通知;其他批次招生学校的录取,由各县(市、区)负责,录取工作必须在7月13日以前完成(7月14日至7月24日“广东省高中阶段招生服务平台”系统关闭),7月15日前将录取学生名册和附件5报市普通高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录取工作为组织补录,时间7月25日至8月底,由各县(市、区)普通高中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录取结果报市普通高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2)确定为华师附中校本部推荐对象的考生,各县(市、区)、学校应于7月17日前将其档案(含志愿表、中考成绩单、综合素质评价及相关获奖证书等)送市普通高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集中送华师附中校本部审批录取。

  (3)学生建档要求。考生的志愿表、综合素质评定等级、中考成绩等,可采用电子档案;考生的其它有关材料,须提供纸质材料。在外地就读回户口所在地报考的考生,其“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等级”由各县(市、区)或寄考学校凭考生毕业学校提供的评定等级证明负责录入,并进行校对确认。各县(市、区)必须于6月20日前将各校考生及监护人签名确认后的“汕尾市201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均按准考证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收齐备查,同时将初中毕业综合素质评定等级数据报我局基础教育与成人职业教育科。

  (4)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由各县(市、区)根据市统一格式印制(样式见附件3),招生学校根据市、县批准的录取名册填写发放。

  (5)各学校应按要求将新生学籍的电子表格数据(含考生号、学号、姓名、性别、各科成绩和总分等)以及纸质名册(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一式3份,由县(市、区)汇总后以县(市、区)为单位于9月底前报我局基础教育与成人职业教育科审批。

  三、招生录取有关政策

  (一)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的,按学生本人志愿,可免试直接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就读;初中阶段获市、县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称号,获市、县教育部门主办或联合主办的体育竞赛、文艺汇演、书画比赛前三名(等),若是同一分数,按获奖级别高低或等级顺序优先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由学校提供材料(含公示材料),县(市、区)教育局审核。

  (二)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普通高中录取照顾政策按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执行。具体办法是:

  1.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招生时降30分录取,不得收取省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招生时降20分录取,不得收取省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残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高中录取照顾政策按《转发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公优〔2005〕342号)执行。具体办法是:

  1.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招生时降20分录取;

  2.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招生时降10分录取。

  符合以上(二)和(三)所列条件的考生必须提供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件和有关材料(含公示材料),于6月15日前交至县(市、区)教育局审核确认。

  (四)农村户口独生子女或夫妇双方均属农业户口的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优惠政策,按《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执行,招生时降10分录取。符合降分条件的考生,必须提供县(市、区)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证件和有关材料(含公示材料),于6月15日前交至县(市、区)教育局审核确认。

  (五)体育、术科类特长生报考普通高中术科类专业班优惠办法参照汕教〔2008〕320号文件精神,提供有关材料,于6月15日交至县(市、区)教育局。

  学校对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考生,于6月10日前,在学校和考生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公示栏予以公示3天。

  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审核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考生材料,于6月20日前将登记表(含考生姓名、准考证号、降分条件等)和相关证明、证件(复印件)和材料加盖公章后报我局基础教育与成人职业教育科(见附件4)。

  (六)被市林伟华中学和华师附中汕尾学校录取的考生,在高中学习期间参加省级和国家级竞赛活动以及取得的其他成绩(如升入大学等),均为招生学校和生源地的县(市、区)共同培养的结果。

  (七)被华师附中校本部录取的考生,具有双重学籍。

  (八)凡被提前批录取报到的考生数计入户籍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升学率和高中毛入学率。

  四、严格招生纪律

  (一)严禁更改志愿。考生志愿信息一经考生及其监护人确认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更改。

  (二)严格按考生志愿及招生原则进行录取。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增加计划”、“降分录取”、“定向招生”等名义向考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等。严禁各招生学校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生源和进行招生收费。禁止各级高中招生管理部门和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介绍和组织生源的任何活动;更不得借此以权谋私,以“介绍费”、“茶水费”、“中介费”等名义收受他人钱物

  (四)各招生学校不得发布虚假、不实信息,误导、欺骗考生。严禁招生学校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采取欺骗手段或经济手段招揽生源;各生源地招生管理部门和学校不得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也不得将推荐学生上学与单位或个人经济利益相挂钩。

  (五)招生录取信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信访工作人员、招生部门和学校要热情接待来访考生和家长,耐心宣传、解释招生政策规定,认真处理信访问题,及时反馈情况,不得敷衍了事。

  (六)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不准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尚属于秘密的招生工作情况。

  (七)各县(市、区)录取工作要严格按录取原则和办法进行,如有变动,须经市同意后才能实施。

  各招生部门和有关人员一定要坚持招生政策,严守纪律,按章秉公办事,加强监督,增强透明度,确保招生工作有序高效进行,完成今年的招生任务。

  附件:点击下载所有附件

  1.汕尾市2014年普通高中提前批学校招生计划表、汕尾市2014年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计划表

  2.汕尾市201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

  3.汕尾市2014年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样式)

  4.汕尾市201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降分登记表

  5.汕尾市2014年普通高中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报表

  6.汕尾市2014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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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责编:zhouxin1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