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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梅州中考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梅州市教育局 2015-4-7 9:59:00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5年梅州中考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更多中考资讯考试吧将第一时间为广大考生提供,预祝各位考生2015年中考取得好成绩!

  (五)考务组织

  1.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我市中考有关考务工作要求,认真做好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2.考试以各县(市、区)为考区设置考场。为加强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考场设置应相对集中,每个考场必须至少由两所中学的考生组成。因特殊情况单独设立考场的学校必须报我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设置。各县(市、区)应充分利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组织考试。

  3.要进一步规范考场试卷保管室建设,各考场原则上不设试卷保管室,确需设置试卷保管室的,必须符合试卷保管室设施设备要求,经市保密局、市教育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从2015年起英语听力考试不再使用录音带,各考场使用统一声源播放光盘进行英语听力考试,要求各考场必须按要求配备统一声源播放系统。

  5.体育考试按梅市教体〔2015〕5号文执行。

  (六)命题

  2015年中考由我局统一命题。命题人员从梅州市中考命题人才库中抽取,要有一定比例的一线教师参加命题。命题将依据教育部2001年颁发的《全日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稿)》和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现使用的教材和教学实际情况,切实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文科在注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同时,加强对考生正确、得体使用语言能力的考查。理科将加强与实验有关内容的考查。试卷结构力求合理,注意控制整体难度和试题的科学性,不出偏、怪、繁琐、脱离实际和死记硬背的试题(详见《梅州市2015年中考各科考试说明》)。试卷分问卷和答卷,考生所有答案均在答题卡上完成,答题卡样式和填涂方法详见由市招生考试办公室编制的《梅州市2015年中考报考指南》。

  (七)评卷

  中考评卷由我局统一组织,实行网上计算机辅助评卷。全市设1个扫描点和9个评卷点。扫描点设在我局,负责全市考生答题卡的扫描。市直和各县(市、区)设评卷点,分别设在市曾宪梓中学、梅县高级中学、梅州中学、兴宁一中、水寨中学、丰顺中学、虎山中学、平远中学、蕉岭中学。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梅州市中考评卷教师库建设,评卷教师库教师原则上由初中教师构成,上一年度参加评卷教师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为确保评卷质量,语文作文采用双评制,各学科都将成立质监小组,对评卷过程采取实时监控。考试成绩由市招办负责发布。

  (八)成绩呈现

  学业考试成绩以等级制和分数制同时呈现。毕业成绩以等级制的方式呈现,等级分为A、B、C、D、E五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待及格”,其中“优秀”为15%左右,“良好”为30%左右,“中等”为30%左右,“及格”为20%左右,“待及格”控制在5%以内。毕业成绩结果将由电脑系统根据各等级所对应的分数标准自动生成。学业考试成绩待及格的学生,可参加由各学校自行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不作为升学成绩。学业考试或补考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毕业。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成绩以分数形式呈现,学业考试考生成绩由市招办负责发布。

  三、综合素质评价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旨在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一)内容与形式

  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包括品德行为、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实践能力四个方面(详见市教育局编制的《梅州市初中学生素质评价手册》),根据考生六个学期的综合素质评价情况作出总评价。

  2.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呈现形式包括两部分:一是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应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潜能;二是评定等级。学生综合素质分别用A、B、C、D四个等级呈现,A、B、C、D分别为“优秀”、“良好”、“中等”和“一般”。A等人数比例以学校为单位原则上控制在总人数的30%—40%之间,B等人数控制在30%—40%之间,C等人数控制在15%—20%之间,D等人数比例不得超过2%,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评价结果应通知学生个人及其家长。

  (二)组织与管理

  1.各县(市、区)教育局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由分管领导、负责基础教育的相关股室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组成,领导和管理全县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下设工作指导小组和监察小组。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制定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监察小组负责监督评价过程,接受咨询与投诉,查处违规行为。

  2.学校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由校长、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和管理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下设工作实施小组和监察小组。工作实施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与具体程序,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校内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过程,接受咨询与投诉,查处违规行为。

  3.班级建立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三)程序与方法

  1.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和教师评价。学生自评可采取自我描述的方式进行。学生互评采取班级全员评议的方式进行。教师评价要按集体评议的方式进行,加强协商与交流,对评定结果出现原则性的重大分歧,应提交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2.综合素质评价要按照《梅州市初中学生素质评价手册》,依据学生的日常表现,参考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和教师评价评语,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

  3.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负责对学生互评和教师评价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等次,同时完成综合性评语,并填写《梅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见附件二)。

  4.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对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并调查和处理有异议的评定结果。学校将学生的《梅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归入学生档案袋,并填写《梅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录表》(见附件三),将评定结果汇总后报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备案。

  5.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须在4月底前完成。学生综合素质总评价结果必须在考生填报志愿时由学校输入梅州市2015年中考信息化管理系统。

  四、招生计划

  1.各县(市、区)、市直学校要认真做好2015年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各县(市、区)学校招生计划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上报我局,市直学校的招生计划直接报我局。各校招生计划经梅州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中招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并由我局向社会公布。

  2.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省、市公布的各学校招生计划招生。

  3.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从2015年起全省统一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

  4.全市10所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高中(以下简称“示范性高中”),每所学校安排该校总招生计划数的40%名额招收指标生。市属2所示范性高中(东山中学、曾宪梓中学)指标生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分配到各县(市、区)、市直属初中学校,各县(市、区)再将两校招生计划分配到辖区内初级中学;梅江区(梅州中学)、梅县区(高级中学)2所示范性高中指标生计划分配到其辖区内初级中学和市直属初级中学招生,其他各县(市)6所县(市)示范性高中(兴宁市第一中学、平远县平远中学、蕉岭县蕉岭中学、大埔县虎山中学、丰顺县丰顺中学、五华县水寨中学)指标生计划由6县(市)教育局直接分配到辖区内各初中学校。

  5.全市10所示范性高中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可招收不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总数5%名额的特长生,特长生招生计划(占该校普通生招生计划)必须在5月1日前上报我局,经我局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五、招生录取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应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逐步改变以学科考试成绩作为高中招生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一)市属2所示范性高中(东山中学、曾宪梓中学)普通生和指标生以及民办高中各类新生面向全市招生;8所各县(市、区)所属示范性高中普通生面向全市招生,梅江区、梅县区2所示范性高中指标生面向其辖区内初级中学和市直属初级中学招生,其他各县(市)6所示范性高中指标生面向本辖区内初级中学招生;其他普通高中面向本县(市、区)招生。

  (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市、县(市、区)招生办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给招生学校,由招生学校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进行解释以及处理其他遗留问题。市招生办对招生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录取依据一是10个科目的成绩总分,二是综合素质评定等级。

  (四)凡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一律纳入中考机制,必须参加中考,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则上要参加中考。对于一些基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业考试的考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采取灵活措施,引导他们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确保他们完成高中阶段教育。

  全市10所示范性高中不得招收未参加我市中考的考生,其他一般普通高中和民办高中在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可招收未参加本市中考的考生,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

  (五)所有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必须在省市统一招生录取平台上进行。10所示范性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中面向全市招生。其他普通高中面向本县(市、区)招生,原则上不跨区域招生,有特殊情况要跨区域招生,需上报市招生办审批。10所示范性高中、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中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招生办负责。其他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招生办负责。

  (六)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严格按照考生志愿进行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凡是志愿填报不合理而造成未被录取的,责任由考生负责;凡是按志愿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更改录取的学校。

  (七)加强招生学校招生计划管理。各招生学校在招生章程中要如实体现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条件、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条件、录取原则、收费标准等,向社会、考生公布,不得隐瞒、欺诈,严禁做虚假招生宣传、欺诈蒙骗考生。招生学校需严格执行省、市下达的招生计划,确保完成招生任务。

  (八)录取批次。录取分四批进行,第一批为市属2所(东山中学、曾宪梓中学)示范性高中普通生和指标生录取,第二批为8所各县(市、区)所属示范性高中普通生和指标生录取,第三批为其他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新生录取,第四批为中等职业学校各类新生录取。

  (九)录取顺序。按批次顺序依次录取,即先录取第一批,第一批录取结束后再录取第二批,以此类推,其中,第一批市属2所示范性高中普通生录取结束后,再录取指标生,如指标生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未完成招生计划,再转为普通生计划进行补录;第二批8所各县(市、区)所属示范性高中普通生录取结束后,再录取指标生,如指标生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未完成招生计划,再转为普通生计划进行补录。第一、二批示范性高中指标生未完成计划转为普通生补录均按照原普通生志愿择优录取。

  (十)录取分数线的确定。10所示范性高中普通生录取由市招生办按各校招生相应计划总数,根据考生志愿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10所示范性高中指标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各校普通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30分。其他普通高中新生录取由各县(市、区)招生办根据计划和生源确定录取分数线并报市招生办备案。中等职业学校各类新生录取不设录取分数线,按志愿择优录取。

  (十一)招收特长生的具体招生办法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属2所示范性高中制订并组织实施。录取特长生,其中考成绩总分不得低于各校普通生录取分数线的60%。

  (十二)投档原则。市、县(市、区)招生办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在各批次招生学校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各批次投档在各招生学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先投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再投后续志愿,直至完成招生计划。如生源再不足,则按实际情况降分投档,直至完成招生计划。

  (十三)录取原则

  1.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高中阶段学校根据市、县(市、区)招生办在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投出的档案,按照学校公布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录取原则和要求,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择优录取。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时,要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学校录取或退档依据之一。

  3.高中阶段学校要正确处理好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4.高中阶段学校必须按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5.各高中阶段学校必须在投档比例数内完成招生任务。确实无法完成招生任务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市或县(市、区)招生办,以及时适当调整录取分数线。

  6.高中阶段学校退档,必须说明退档理由,市、县(市、区)招生办对高中阶段学校退档情况进行监督备案。

  (十四)各类学校录取结果的审核责任要分级分类落实。招收初中毕业生的高职院校录取结果由省招生办公室审核;省属普通高中、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结果由学校审核;10所示范性高中、民办高中和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录取结果由市招生办审核,其他普通高中录取结果由各县(市、区)招生办审核;技工学校录取结果由市技校招生办公室审核。

  经市、县(市、区)招生办审核的高中阶段学校新生录取名单必须加盖市、县(市、区)招生办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

  六、照顾政策

  凡符合中考录取照顾政策,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的考生原始材料在录取前经所在初中毕业学校初审后,统一报各县(市、区)招生办复核后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将《梅州市2015年中考享受录取照顾政策考生加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四)报市招生办备案。具体的录取照顾政策如下:

  1.凡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按学生本人志愿,可免试保送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就读;凡被评为地级市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中招优待办法按广东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优[2004]46号)执行。具体办法是:

  (1)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20分录取;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

  (3)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时降20分录取,并不得收取省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根据上级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夫妇双方均属农业户口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农村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录取时在其学业考试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供招生学校择优录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的投档条件,市招生办投档时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不叠加)。

  七、保障措施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是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和教育的自身发展,要有严密的组织和制度作保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一)组织领导

  市成立中招领导小组,下设8个工作小组(见附件一),以加强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实施。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各县(市、区)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相应工作机构和实施方案要报市招生办。

  (二)制度保障

  1.公示制度。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评定结果、享受照顾政策学生情况、保送生和特长生录取结果等。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2.诚信制度。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诚信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学业考试命题、评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签定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

  3.监督制度。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以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全程监控。市、县(市、区)教育局纪检、监察、督导等部门对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以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等进行监督。

  4.问责制度。对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三)其他措施

  1.建立完整的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市内高中学校间学生转学行为,严禁普通高中学校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和没有学籍的学生。

  2.加强教学质量监测体系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普通高中学校学生都参加由市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网上评卷的模块考试。

  3.加强梅州教育城域网和学校信息化建设,各学校要尽快做好专网接入工作。

  4.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切实加大中考工作的宣传力度,特别是有关中考报名方式、填报志愿方式、考试时间、试题设计方式、评卷方式、录取方式以及招生录取有关政策规定,要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宣传,确保我市今年中考工作的顺利进行。

  点击查看:相关附件

  1.梅州市2015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2.梅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

  3.梅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录表

  4.梅州市2015年中考享受录取照顾政策考生加分情况统计表

  5.梅州市2015年中考工作日程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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