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录取
(一)录取工作原则
1.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考生德智体全面衡量,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会考科目成绩和学业考试成绩分批择优录取。凡是志愿填报不合理的考生必须承担落选的责任;凡是录取后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该校当年的录取资格。
2.为进一步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资源,今年除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第一中学、市实验中学等四所学校按每班48人编制计划,市高级中学按每班46人编制计划,东莞外国语学校按每班40人编制计划招生外,其余公办普通高中一律按每班50人编制计划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按核定计划招生。严禁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挂读生”和变相招收“借读生”。
3.今年继续实行部分招生名额分配的招生办法,名额分配比例保持为50%。即将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第一中学、市实验中学、市高级中学这5所学校面向全市招生计划数(不含面向城区招生部分)的50%,按比例平均分配到各初中,根据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及志愿择优录取。(分配名额时,用上述5所学校各自的分配名额除以参加学业考试的本市户籍学生总数,计算出上述5所学校各自的分配比例,每所初中以本校参加学业考试的本市户籍学生数分别乘以分配比例,即为每所初中分配到上述5所学校的名额数)。录取时,在各初中第一志愿填报上述5所学校志愿的考生中,根据其报考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名额分配设最低录取分数线。
4.今年继续实行在公办普通高中划出一定的招生名额专门用于招收符合认定条件的随迁子女考生的做法。这些招生名额均面向全市招生,符合认定条件的随迁子女考生,可以任意报考划出一定的招生名额用于招收符合认定条件随迁子女的公办普通高中。录取时,按照各校的招生名额(具体招生名额见附件2),按学生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会考科目成绩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与本市户籍考生分别划出录取分数线。
(二)录取批次
1.第一批:公办普通高中(含面向全市招生及分片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含“公办班”和民办班)及“中高职连贯培养实验班”和中高职三二分段专业班。
2.第二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及公办技工学校。
3.第三批:高职院校五年一贯制高职班,部属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跨市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
(三)照顾录取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录取:
1.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子女的照顾政策按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优〔2004〕46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05〕190号)执行。
2.残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的照顾政策按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公通字〔2005〕342号)执行。
3.台湾学生的照顾政策按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东教基〔2006〕20号)文件执行。
4.夫妇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籍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夫妇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籍的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的照顾政策,按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执行。
5.具有本市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业考试成绩中增加10分。
六、工作措施
(一)明确目标,抓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各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各学校要进一步明确巩固提升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职普招生大体相当等两个目标,着力提升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优质协调化程度;要明确年度招生任务,继续健全和完善“政府组织、教育主责、部门联动、镇村参与”的招生工作管理机制,抓好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尤其是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招生工作;要落实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学校在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中的层级责任,防止出现对招生工作重视不够、力度不足、责任不落实等情况。
(二)深化改革,保障公平促进协调发展
各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各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积极稳妥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制度改革,保障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协调发展。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加强对初中毕业班教学工作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进评价方式,不能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或考核教师的唯一标准,不准对学校的考试成绩排名次。各初级中学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和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不得乱编滥印学业考试复习资料,搞各种名目的模拟考试,严禁采用超量复习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做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学业考试,严禁为追求升学率而剥夺学生参加学业考试的权利。各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任何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参加学业考试考生。未经市中招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招生学校提供考生有关资料。
(三)严肃纪律,进一步规范办学和招生秩序
各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各学校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加强招生监督,严肃招生纪律,坚持依法监管、从严查处原则,加大对违纪违规招生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要加大对学业考试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巡考制度,健全对考风考纪的督察机制,落实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要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考务工作,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增强考场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要设立招生考试工作投诉电话,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为考生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各单位要继续加强对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加大宣传,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
各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各中学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工作,做到政策公开、办事公正。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逐步建立统一的招生宣传平台,及时公布招生信息。要面向社会和广大考生积极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和招生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开展规范有序的招生宣传。
附件:
1.2015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主要工作日程安排
东莞市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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