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阅卷、登分、统分
全市实行网上阅卷,由市中招办统一组织实施。阅卷、登分、统分统一由市中招办按省有关规定严密组织,确保公平、公正。考生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分数公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允许考生查分,但不能查卷。
四、招生录取
(一)招生录取原则
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参照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要求,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招生录取规定
1.各重点高中不准在本省跨市、县(区)招生,市一中、市四中、市十中(新钢中学)、市七中(渝水一中)等渝水区行政区域内的学校不得招收本省外市及分宜县的考生,分宜县区域内中学不得招收本省外市及渝水区行政区域内的考生。
2.各重点高中和重点建设高中招生总计划:市一中、市四中各1320人,市十中(新钢中学)900人,市七中(渝水一中) 840人,市九中400人,分宜中学 960人,分宜二中400人。一般高中学校招生总计划原则上为400人,由市、县中招办统一划定分数线,学校自主招生,上报录取名单并由市、县中招办打印录取通知书。渝水区行政区域内考生在选择填报重点高中统招第一志愿(即“重点高中志愿一”)时,志愿栏只能在市一中、市四中、市十中、市七中四所学校之一填报。选择填报重点高中统招第二志愿(即“重点高中志愿二”)时,志愿栏只能在市一中、市四中、市十中、市七中、市九中五所学校之一填报。 “重点高中志愿一”录取市一中、市四中、市十中三所学校各招生计划的30%,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并划定统招分数线。县(区)重点高中分数线由县(区)中招委自行划定。考生在填报均衡生志愿时,可填报均衡志愿一、二两个志愿(均衡生志愿只能在市一中、市四中、市十中、市七中四所学校之一)填报。录取均衡生计划时,先录取第一志愿,在录不满额的情况下对第一志愿分市、区调剂录取,还录不满额的情况下再市、区第一志愿混合调剂录取,再录不满额的情况下对第二志愿分市、区混合调剂录取,最后第二志愿市、区混合调剂录取。均衡生录完后,如果各重点高中还没录满,再进行重点高中统招第二志愿录取。最后还有未录满的学校经市中招办同意后可组织补录,各批次严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取,限定的时间内未补录完,不再补录。达到所报志愿学校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必须到录取学校就读,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他校就读,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录取未填报该校志愿的学生。学生录取后立即下发全省统一的学籍号,学籍号以学校为单位独立编号,并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今后学生的学科竞赛、综合素质评价、学生高考报名等全部计算到学生学籍所在学校。
3.继续实行重点高中均衡生招生制度。在重点高中(包括市一中、市四中、市十中、市七中、分宜中学)招生计划中划出70%为均衡生招生计划,面向本地所有初中学校实行均衡招生,单独划出6%的比例向农村学校倾斜,面向本地农村初中学校实行均衡招生(分宜县根据本县初中进城实际情况另定)。分配均衡招生指标时,按照中考报名人数和该校初三毕业生分流到我市职业院校的人数总和(初三毕业生分流名单由分流的初中学校和接收的职业院校提供,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按相应比例均衡分配到各初中学校。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制,待中考报名结束、均衡生资格认定后公布各初中学校均衡生指标(各校均衡生人数和分配名额另行下文)。实行均衡计划调剂录取制度。未完成的均衡招生计划先由市、县(区)中招办严格按均衡生的报考志愿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统一调剂到各所辖初中学校录取,市直、渝水区所辖初中学校调剂录取后指标仍有余的,在全市(除分宜县外)初中学校范围内录取。
4.重点高中均衡招生计划只用于录取初级中学中已填报均衡招生志愿、符合均衡生资格条件的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
5.重点高中招生录取时,原则上按统招计划、均衡计划顺序录取,统招志愿二是对均衡生录取完后重点高中没录满的学校补充。录取均衡招生计划时,可在各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基础上,城区初中学校最多降80分,农村初中学校最多降100分,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6.实行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生招生制度。普通高中可从统招计划中划出一定比例招收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生。重点高中招收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生由市、县中招办统一时间实施,专业加试由招生学校负责组织,具体方案按市中招委《关于印发新余市2015年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实施方案》文件的要求进行。
7.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各初中学校要按《新余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给每位初三毕业生做出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并将评价等级和体育评价分数报市、县(区) 招考办。初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既是衡量学生是否合格毕业的参考依据,也是高中招生录取的基本依据,只有综合素质评定等级达到“C”(含C)等以上方能发放初中毕业证书和录取高中阶段学校。
8.市九中、市六中是省级特色发展试验学校,可分别自主招收三年制高中体艺特色实验班,体艺实验班的文化录取线可以适当降低。可以对考生进行专业测试,测试地点只能在报考学校进行,不得到生源所在学校测试,测试时间、项目由学校自定,报市中招办备案。
9.普通初中初三下学期分流进入职高的学生,在继续完成初中学业通过初中毕业考试后,由市中招办以注册方式录取进入职高学习,由原就读学校发给初中毕业证书。
10.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
11.凡参加了我市2015年中考且填报了职高志愿的考生,由招生学校组织生源,到当地职成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12.三年制普通中专、职高、成人中专实行自主招生、注册录取,其招生指导性计划,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报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自主确定。普通中专的招生录取,由招生学校组织生源,由省、市招考部门共同组织录取工作。成人中专招收应届、历届初中毕业生及以上文化程度免试入学的学生,由学校组织生源,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录取手续。
13.高中转录生的录取。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读于普通高中、职高的学生和高中毕业生,如需转入三年制普通中专或成人中专非师范专业就读的,普通高中在校生凭高中学籍档案转录到普通中专或成人中专学习三年或二年;高中毕业生凭高中毕业证原件转录到普通中专或成人中专学制为一年;在校高三学生或高中毕业生转录到师范类专业必须凭高中学籍档案或高中毕业证书原件办理录取,学制为二年。成绩合格者发给中专学校毕业证书后。
五、有关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
1.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6年度全省中小学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项目的通知》(赣教基字[2006]3号)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获奖与中考加分脱钩,即初中阶段学生参加的各项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获奖只作为一种荣誉,不再享受中考加分政策。
2.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加5分。
3.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举办的体育运动会获得单项前五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5分。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确定2015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享受中考优惠政策体育竞赛项目的通知》(赣教体艺字〔2015〕3号)规定,享受体育项目优惠加分的考生报名时须提供运动成绩证书、秩序册、成绩册等原件,从2015年开始,参加集体项目比赛的学生运动员还必须提供参赛场次表原件,或加盖主办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4.初中阶段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艺术展演活动获得文艺、美术、书画、摄影作品一等奖的加5分。具体见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第五届中小学生、幼儿艺术展演活动获奖情况的通报》(赣教体艺字〔2012〕37号)。
5.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女家庭子女中考加15分、独生儿子加10分。
6.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按《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公通字〔2005〕78号)具体规定执行。
(1)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时降20分录取。
(2)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
7.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按《关于印发〈江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政联〔2012〕8号)具体规定执行。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所填报学校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军级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所填报学校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8.其他现役军人子女加20分。
9.其他烈士子女加20分,因公牺牲和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子女加10分。
10.华侨子女、归侨及其子女、港澳同胞子女、台籍青少年考生加10分。
11.新余市高层次人才的子女中考加10分。具体见《新余市高层次人才优待办法》(余才字〔2010〕1号)。
12.考生能享受几种优惠时,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种,不能累计加分。属享受优惠的考生均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市、县(区)中招办交验原始证件并交影印件(影印件须经中招办主任签字、盖章认可)进入档案。凡出具证明的单位均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组织管理,严格执行中招工作“问责制”
1.教育行政部门和招考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和公正。在整个中招过程中,要坚持招生政策公开、招生指标公开、录取信息公开、录取结果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的原则,广泛宣传中招招生政策,增加招生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阳光招生。
2.中招部门和学校要从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规范招生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整顿招生工作中存在的无序、混乱现象,促进高中阶段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要严格遵守招生各项规定,坚持原则,反腐倡廉,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严禁乱收费。
3.按照招生工作的属地管理、计划管理、学籍管理、限时招生管理等原则,规范招生秩序,加强普通高中、中职招生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一是实行属地管理。各普通高中均不得跨设区市和县、区招生。班额超过50人的一律不得批准跨区招生。经批准同意招收的学生须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随父母或监护人迁移的除外)。二是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执行省定班额标准。拟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划定全市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三是加强录取管理。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结果在市中招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由市中招办统一建立全市高一新生录取库,在规定时间内报省考试院汇总建立全省高一新生录取库。省教育考试院及市中招部门将按照中招规定,对照中招报名库对录取名单进行严格审核,各普通高中违反规定跨区招生、超计划招生、线下招生,不能进入录取库。四是实行普通高中限时招生管理。市中招办于7月6日之前向考生、社会公布中考成绩。9月1日之前完成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将高一新生录取库报市教育局基教科,10月10日之前将高一新生录取库报省教育考试院。
4.健全招生工作责任制。各级教育局长是本行政区域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是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教育局对县(区)教体局和市直中学下达规范招生行为责任书,凡由于普通高中招生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而引发不安定因素的,相关教育局要承担责任,并要对相关学校进行查处,把责任落到实处,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凡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除按照《江西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规定处理外,严格实行市政府制定的“问责制”和《新余市普通高中违反招生规定处理暂行办法》,视情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对学校各项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
以各种理由录取或招收未填报本校志愿、已被其他学校录取、未达到本校录取分数线或未参加当年中考学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到本共同体外其他初级中学或学生家中以及非共同体学校之间以开展“结对子”、联欢、联考等活动为名,把教师、家长、学生请出来搞招生宣传的;以普通高中招生改革为名,擅自发布未经批准的招生广告、宣传材料和虚假招生信息,或擅自违规发学校录取通知书的;不给学生网上报名密码、代替学生填报志愿的;干扰、限制、强迫学生报考志愿或由学校指定安排考生志愿的;为追求升学率而剥夺学生参加中考权利、安排尚未完成初中学历教育的在校生报名参加中考或阻挠、干涉学生参加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生考试的;借中招名义搭车收费;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将应按规定收取的费用退还学生家长,或以另外发放补助生活费等不当手段招收新生的;以提供生源为由向招生学校索取费用,接受招生学校的宴请和现金(有偿证券)、礼品的;为招揽生源进行有偿招生,或将招生与经济挂钩,并给本校教师下达招生指标的等。
5.加强对招生宣传的管理。各地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审核学校的招生宣传资料,严禁学校擅自发布招生广告。严禁进行误导性宣传。学校对外公布的招生简章和各种形式的宣传,要根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各学校制作,市、县(区)中招办统一形式、统一规格、统一时间进行宣传。其他利用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或宣传资料,必须报经市、县(区)教育局基教科(股)审批后,方可向社会发布。中招办要将今年中招政策制作成宣传手册和简章,印发至各初中学校初三学生,张贴在所有初三毕业班级。
6.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积极推进中招“阳光工程”。要认真组织好招生录取工作,力求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各级领导和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规定,坚持原则,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参与中招工作的全过程,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监督机制,设立招生工作举报电话、举报箱等,认真查处中招工作中的各种违纪行为。坚决制止和杜绝不顾考生切身利益、不顾社会影响、给社会带来不安定隐患的各种违规招生现象。
7.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中等学校尤其是高、中等职业院校招生提供公平、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加强考务和阅卷管理,精心组织考试和网上阅卷,严肃考场纪律和阅卷纪律,做好试卷保密和答卷的保管工作。
8.各中等学校应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积极协同市、县(区)中招办做好中招日常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借口向考生收取额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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