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录取依据
1.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是:①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七个科目的成绩(满分650分);②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省级示范性高中要求B等级以上(包括B等级),其他高中阶段学校要求C等级以上(包括C等级)〕;③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各类优惠照顾考生的照顾性加分。
2.各初中学校要把审核后的初中毕业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入成绩盘(数据库结构由招生部门确定),于6月5日前报送县区招生部门。各校要切实负起责任,保证学生成绩录入准确无误,以作为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的依据。
3.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时,执行下列优惠照顾性加分政策:
①执行承德市教育局、承德市军分区政治部关于《承德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政联〔2013〕1号)中关于普通高级中学招生录取有关优惠政策。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照顾20分。
②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以及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省全运会、省中学生运动会获单项前五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市中学生田径运动会获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获得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及侨眷高知子女;农村独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均照顾10分。
③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5分。
同时具备上述几种照顾条件的考生,只择其中最高一种,照顾分数不累加。初中学校要及时将享受加分待遇的学生名单、所享受的优惠政策项目、分值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录取工作程序
全市普通高中录取工作实行统分结合、批次录取的管理办法。市直属高中和特色高中面向全市招生部分的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各县区所属普通高中的录取工作由县区普通高中招生部门负责。录取时按照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的顺序依次进行。第二批省级示范高中录取时,先录取统招生、后录取指标分配生。每个批次录取结束后,对录取考生销号,再进行下一批次录取。试行自主招生的公办高中按照批准的试点方案进行招生。
市、县区普通高中招生部门要严格控制各学校招生人数,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超范围招生,不录取无志愿的考生;严格控制各普通高中学校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省级示范性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总分的60%(承德八中、双滦实验中学、河北蒙中特长生招生除外),并向社会公布,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的一律不予录取,不予注册学籍。
录取通知。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录取的学生,经有关招生部门核准后,由录取学校统一发放制式录取通知书,须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印章或签字,否则录取无效。
学生报到。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注册学籍。各县区、直属高中于8月10前将学校新生录取名单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严格按照审核名单进行高一新生注册。学生按规定报到后,由就读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发起程序,学生本人可凭录取通知书向原毕业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提出协助办理学籍转移要求,初中毕业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逾期不予办理又不能提出正当理由的,需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责任。普通高中学生注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六)严肃处理普通高中违规招生行为
1.规范招生宣传。普通高中招生宣传在6月1日以后进行,民办高中招生宣传资料文本需经过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经“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宣传不可采用组织集中参观、举办夏(冬)令营、举办竞赛或讲座等方式进行,不可雇佣人员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一对一向学生或学生家长进行招生宣传,不得派出人员或聘请人员在规定的生源地以外的地方开展招生业务。对市外高中学校到我市进行违规宣传,发现提前散发招生宣传品、招生宣传电话录音、集中地点集中人员招生宣传录像等情形,发现民办学校故意混淆与公办学校关系,模糊办学主体,搞虚假宣传误导学生或家长的情形,坚决进行打击。严禁各初中学校和教师为市外招生学校提前招生或违规宣传提供场所和便利,对参与有偿招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2.严肃查处违规招生行为。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不得在规定的招生时间前以任何形式提前录取;不得以金钱、实物或其他形式收买或变相收买学生;不得以入学保证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不得以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方式限制学生报考。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并由违规招生学校及时予以清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由于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承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承德市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承教基〔2014〕5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冀教基〔2015〕1号)执行。
承德市教育局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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