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综合素质评价及运用
(一)综合素质评价是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区要按《安徽省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教基〔2006〕10号)要求,在初中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各学校的每一个毕业班都要在学校评价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下成立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的评价小组,人数为5—7人。小组名单要在评价工作正式开展前一个月向被评班级所有学生公布,并报县区教体局评价领导机构备案。评价过程中要以学生主要行为表现的实证材料为依据。实证材料的提供务必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应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本人要签字确认。评定等级为A的要公示,对学生某一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为D时应慎重处理,有基础性发展目标被评为D的学生其材料必须提交学校评价工作领导机构进行审核。
(二)初中学生毕业标准由初中学生考试成绩(包括统考科目、学校考查科目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两部分内容组成,原则上毕业率应达到98%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县区确定。
(三)评价结果是省示范高中计划内招生录取的必要条件。综合素质评价5个维度中应具有1个A、2个B、2个C或以上等级方能录取省示范高中。在省示范高中录取过程中,中考总分和等级标准相同,且单科成绩排列顺序仍不能确定录取先后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省示范高中录取的依据,等级高的,优先录取。
(四)积极改变以分数为唯一录取依据的做法,进一步推进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县区教体局和学校要加强对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领导,要成立专门组织,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公正地完成综合素质评价上报工作。对在评价过程中随意、恶意、不负责任的违规操作,要追究班主任、年级组长和学校校长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招生录取工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五)各县区要按照准考证号码从小到大的顺序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电子文档形式于5月25日前报市教育局基教科、考试中心。
五、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
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将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普通高中招生的主要依据,切实改变将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招生唯一标准的做法,坚持以学业考试成绩等级呈现结果作为高中录取依据。
(一)分数线的划定。省教育厅划定五年制高职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市教育局划定省示范高中录取分数线、普通中专和县区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县区教体局划定其他高中的录取分数线。
(二)省示范高中,五年制高职、中等专业学校,市直学校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其他高中由县区教体局统一录取。宿城一中“创新型人才实验班”、“中美国际课程班”,宿州二中“珍珠班”、“国际班拓展项目创新特色高中班”、“北京石子助学联谊会资助项目资优班”,由学校自主完成。宿城一中、宿州二中提前批次报名名单于7月5日(公布中考成绩分数前)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市教育考试中心进行审核,凡重复的,一律取消其提前批次的录取资格。宿城一中、宿州二中提前批次录取名单要按规定时间报市考试中心、基教科。
(三)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
1、各县区教体局要建立服务考生、方便各类职业学校招生的工作机制,努力增加职业教育的招生量,促进普、职教育协调发展。
2、建立健全中职类学校招生的二次报名和补充录取制度。对未被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应积极引导他们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在优先录取今年参加中考考生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将中职招生对象延伸到往届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返乡农民工和退役军人。
3、中职招生仍实行“五个放开”政策,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自主权,调动学校办学积极性。鼓励中职学校自主招生,免试招生。
4、从今年开始,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行统一网上招生录取。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具有办学资质的中职学校和专业都须进入统一的招生平台,未进入平台的学校和专业不得招生。有关工作将另文具体部署。
(四)继续深化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改革录取办法,拓宽录取渠道
1、为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和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各县区省示范高中不得跨县区招生。市直的省示范高中已批准的宿城一中“创新型人才实验班”3个班、“中美国际课程班”1个班,宿州二中“珍珠班”1个班、“国际班拓展项目创新特色高中班”2个班、“北京石子助学联谊会资助项目资优班”1个班可以面向全市在提前批次招生。计划纳入学校总招生计划,不纳入定向生指标分解计划。
2、为探索普通高中学校多样化发展新途径,开展普通高中学校多样化发展实验,开通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直通立交桥,充分发挥普通高中学校办学优势,为学生提供多元化的学习机会和资源,建设特色高中和综合高中,2015年继续在部分普通高中学校试办综合试点班。各县区要减少综合试点班的招生规模,规范招生和收费行为,开设职业教育和应用型课程。
3、省示范高中部分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含民办初中),具体分解办法如下:
(1)县区教体局将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的80%定向分解到各初中,并注意向农村薄弱学校倾斜。
(2)定向生对象为初中应届在籍生,并须在该校就读3年才能享受定向生待遇。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升学考试的,在县区教体局报名,由县区教体局根据报名人数,确定省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配数。借读生不得享受定向生待遇。
(3)定向生的录取纳入计划内录取工作统一进行,在市划定的统招录取控制线下,最多降80分录取。录取时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没有用完的定向指标,收回后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应届初中毕业生,录满为止。
(4)5月25日前,各县区教体局将定向指标分配到各初中、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升学考试的学生的指标数以文件形式报市教育局基教科、考试中心。同时各学校将定向分配数公示一周。
(5)为保证省示范高中定向指标分配工作公平、公正,各县区教体局应将指标分配依据及分配数字通过媒体或网络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市教育局将及时公布录取的定向生名单。凡是历届冒充应届被查实的,取消其录取资格,指标递补但必须符合录取条件。
4、省示范高中录取历届生,须在统招分数线上提高20分,总比例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5%。
5、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学校严禁巧立名目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学生等名目招生;严禁到学生家里或利用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拉生源;严禁用“推荐费”、“介绍费”、“信息费”等名义或其他欺骗手段进行招生;严禁与学生签订书面协议或私下进行其他许诺等。对于生源学校,严禁与招生学校或中介人相互串通,向其泄露考生信息(包括学生花名册、成绩册、家庭住址、住宅电话和家长手机等)、提供招生服务、组织输送生源等;严禁有意隐瞒、封锁招生信息或限制考生选报志愿,包办或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等;严禁接受招生学校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参加招生学校组织的可能影响招生工作的各类活动。招生学校或生源学校违反规定的,给予学校、校长、相关教师及其他人员全市通报批评,3年内在学校及有关责任人评优评先、职称晋级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6、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中提出,在3年内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和要求,自2015年秋季开学起,各地各校要取消“三限”政策,停止招收择校生。
7、普通高中班额人数控制在省教育厅规定的范围内。严禁擅自提前招生,任何学校不得在本校录取工作开始前,不顾考生志愿及分数情况,擅自登记接收考生;严禁招收没有报考本校志愿的考生;严禁招收没有参加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的学生;严禁招收学校录取分数线下的考生。对于违反招生有关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校长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凡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予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所造成的后果由招生学校和考生个人负责,并追究相关学校校长的责任。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对违规招生学校给予学校、校长、相关教师及其他人员全市通报批评,3年内在学校及有关责任人评优评先、职称晋级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8、普通高中不得录取志愿只填报中专、职高类的考生,以及已被中专、职高录取的考生。
9、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加强对民办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民办高中招生统一纳入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年度计划,其招生录取工作在市、县区教体局统一管理下进行。民办普通高中不得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不得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严禁买卖学籍,不得委托其他学校代为招生或为其他学校挂靠学籍,严禁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对于违反上述及本文件相关规定的,给予学校、校长、相关教师及其他人员全市通报批评,3年内在学校及有关责任人评优评先、职称晋级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各县区教体局要把好民办学校招生条件、招生简章备案等环节,平衡好招生计划,规范招生行为,及时清除挂靠的学籍。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招生等受到省教育厅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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