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初中学业体育与健康考试内容、方法及评分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不断增强青少年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教办〔2018〕16号)及《延边州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延州教发〔2018〕17号)要求,特制定并印发《延边州初中学业体育与健康考试内容、方法及评分标准》。
一、目的和意义
实施初中学业体育与健康考试(以下简称“体育考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精神,开齐开足初中体育与健康课程,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提出的基本要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通过实施体育考试,发挥其导向作用,规范广大体育教师的教学行为,督促教师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推进《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的落实,提高学生自觉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二、原则和要求
体育考试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体现对学生体育锻炼积极性、主动性的激发作用,体现对学生意志品质和道德情感的培养作用,体现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推动作用。实施体育考试要与学校体育课程教学相结合,与学生日常锻炼过程相结合,与学生体育兴趣爱好和特长相结合,要有利于体育教学质量和效果的提高。
三、实施范围
从2018年初中一年级新生开始,全州同步实施。
四、结构和内容
(一)结构和分值
体育考试总分为50分,分数由统一考试、体育与健康考试、学习态度考核等三部分组成。体育与健康考试在初一、初二第二学期体育与健康单元教学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在延边州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前一个月进行。分值分配如下:
类别 时间 |
统一考试 |
体育与健康考试 |
学习态度考核 |
合计 |
初一 |
|
4 |
11 |
15 |
初二 |
|
4 |
11 |
15 |
初三 |
20 |
|
|
20 |
小计 |
20 |
8 |
22 |
50 |
(二)内容与项目
1.统一考试
(1)第一类项目(8分):长跑(男生1000米,女生
800米);
(2)第二类项目(6分):实心球、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
(3)第三类项目(6分):足球、篮球、排球。
每名考生必须参加3类项目的考试,第一类为必测项目,第二、三类为选测项目。选测项目可选择一项自己擅长的项目作为考试项目,项目一经选定后不得更改。
2.体育与健康考试
初一第二学期:足篮排(选一项)、实心球、50米跑、技巧成套动作;
初二第二学期:足篮排(选一项)、跳绳、跳高、支撑跳跃。
3.学习态度考核
按照体育与健康课、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出勤率和学习态度及合作精神等表现,由任课体育教师负责评定。学校必须按照课程设置要求,开齐上足体育与健康课。等级标准及对应分值如下:
序号 |
项目 |
学年分值 |
评分标准 |
1 |
体育与健康课出勤、学习态度及合作精神。 |
7分 |
出勤好,纪律好,课堂学、练习积极主动,有合作、团队精神。无故缺课、逃课1节扣0.2分。 |
2 |
参加课外体育活动情况(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情况)。 |
4分 |
出勤好、积极主动,爱好广泛,运动能力强(在教育、体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校级以上体育项目比赛中获得荣誉,本学年成绩为满分)。 |
因故不能参加体育与健康课的学生,家长必须知情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递交请假申请。事假需经班主任和体育教师签字同意;病假需持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校医、班主任和体育教师签字同意;未履行规定手续者,按缺勤记录。因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批准的各项活动而缺勤者,按正常出勤记录。体育与健康课出勤情况是评价学生学习态度的重要依据,教师必须如实记录。
五、成绩评定和报送
(一)成绩评定
统一考试成绩以各单项测试成绩之和为考试成绩。
体育与健康考试成绩以总成绩除以测试项目数为学年考试成绩,其换算成绩标准:90分—100分,得4分;80分—89分,得3.5分;70分—79分,得3分;60—69分,得2.5分;60分以下,得2分。
统一考试、体育与健康考试、学习态度考核成绩出现小数点,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三部分考试总成绩出现小数点,按“四舍五入”原则处理。
(二)成绩报送
统一考试由县(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考生参加每个项目的测试成绩应当场宣告,并将最终成绩反馈至学校,由体育教师、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以学校为单位统计成绩信息,报至县(市)教育局汇总。
体育与健康考试和学习态度考核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评定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由体育教师、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以学校为单位汇总成绩信息,报至县(市)教育局汇总。
县(市)教育局将三部分成绩合分后,经县(市)体育考试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一份留县(市)教育局,一份报州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一份报州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指导中心。成绩报送工作要在统一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完成。
六、特殊考生的考试及成绩评定
(一)免试
1. 残疾考生
条件及要求:(1)考生出具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联合部门颁发的残疾证原件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2)学校及家长签署意见,提交免试申请表;(3)经学校、县(市)教育局审核,属于“丧失运动能力”的残疾考生,其核准信息在教育网站和校内同期公示一周;(4)公示无异议的,准予考生免考,并报本地招考机构备案。考生残疾证、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表、学校公示证明原件,装入考生档案备查。
分数:残疾考生体育考试成绩,按满分50分计入总分。
2. 因特异体质、重大疾病或伤病不适宜参加体育测试的考生
条件及要求:(1)考生出具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诊断书原件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2)学校及家长签署意见,提交免试申请表,体育与健康课程免试申请表由县(市)教育局自行制定;(3)该类考生体育与健康考试允许申请单项或部分项目免考,统一考试不允许单项或部分项目免考;(4)经学校审核,可准予免考。考生医院诊断书、申请表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备查。
分数:
(1)短期伤病学生(不超过1学期),学习态度考核与正常学生相同。体育与健康考试申请免考学生成绩按2.5分计入总分(单项免考成绩按0.6分计入总分)。不能参加统一考试的学生,统一考试成绩按体育测试满分(20分)的60%(12分)计入总分。
(2)长期处于伤病状态(超过1学期),可以参加体育与健康课程和课外体育活动,但不能参加体育与健康考试的学生,学习态度考核与正常学生相同,体育与健康考试成绩按2.5分记入总分(单项免考成绩按0.6分计入总分)。既不能参加体育课和课外活动,又不能参加体育与健康考试的学生,学习态度考核和体育与健康考试成绩按10分记入总分。不能参加统一考试的学生,成绩按体育测试满分(20分)的60%(12分)计入总分。
(二)缓试
考前突发伤病(含女生例假)无法参加体育测试的考生,可申请缓试。统一考试缓试考生须在体育测试结束后一周内,携带学籍卡、准考证参加全部测试项目,体育与健康考试缓试考生由学校遵照统一考试要求执行,缓试申请表由县(市)教育局自行制定。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测试的,按缺考处理。
(三) 缺考
无故缺考者,体育测试成绩按0分计入总分;在体育测试过程中,如考生放弃测试项目,该项目按0分处理,已测试项目按实际得分计入总分。无故缺考者和已参加体育测试中途退场的考生不予补考。
(四)其他
1.州外就读回延边报考学生。初三转学的学生只参加由各县(市)教育局组织的统一考试,其最终成绩=统一考试得分×5/2,换算后计入升学考试总分。
2.在延边州完成初中学业的往届生。只参加由各县(市)教育局组织的统一考试,其他成绩以原来取得的成绩为准。
3.在初中学段转学的学生,按以下两类情况分别处理:
(1)初一、初二由州外转入学生。须参加体育与健康考试,对其进行学习态度考核。转学前体育与健康考试成绩和学习态度考评成绩换算方法为,转学后体育与健康考试成绩和学习态度考评成绩乘以转学前学年(学期)数。
(2)州内转学学生。已经认定的学习态度考核成绩和体育与健康考试成绩有效;未认定的成绩,由转入学校认定。备案流程及办法由各县(市)教育局自行制定。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教育局要成立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体卫艺科、基础教育科、法制科、招生办等部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体育考试的组织管理。
(二)科学组织实施。各县(市)教育局、学校要以就近方便集中、易于封闭管理、保证考试质量为原则,科学设置全封闭考场,工作人员配置及考场设施、条件应符合各项体育测试要求,体育与健康考试原则上学校应组织3名以上(含3名)体育教师参与评分,学生每项测试成绩应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学年结束前将评定结果及时上报县(市)教育局,不得更改。统一考试设备原则上使用智能化设备,确保体育测试公开、透明、科学、准确,有效排除外界干扰和内部操作因素。
(三)完善应急预案。各县(市)教育局、学校要制定体育测试应急预案,严格落实考生家长告知制度和学生特异体质(重大病情)申报制度,在考场内配置校医等救护处置人员,在测试前认真检查场地、器材,做好考场的安全保卫、隐患排查工作,防止伤害事故和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测试过程中,除考务人员、学校教师及考生外,任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要督促落实学校主体责任,重视和强调考生往返交通和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工作。
(四)建立监督机制。体育考试期间,州教育局将组织工作人员到各县(市)考点进行巡视检查,实行体育考试全程监督。各县(市)教育局要设立体育考试咨询站和监督电话,并在考试现场设立总监考,及时准确地解答考生提出的问题,正确引导考生参加体育考试,监督检查考试过程。体育考试的考生成绩要在规定时间内在当地教育网站和学校显著位置公示一周。所有体育测试项目要进行现场录像,录像资料保存到招生录取工作全部结束为止。
(五)体育考试成绩的复核与仲裁。考生对体育与健康考试和学习态度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7天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予以复核。考生对统一考试成绩有异议的,本人应在测试现场向测试裁判或工作人员反映,反应情况由各县(市)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复核,逾时不再受理。
(六)强化责任追究。增强体育考试透明度,严肃考风考纪,在考试过程中有违反工作纪律、招生考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其违规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对涉及考试违规违纪、替考作弊的考生,一律按照教育考试有关规定取消其考试资格和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当年录取(入学)省级示范性重点高中学校资格,并将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体育考试经费由县(市)教育局及学校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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