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2019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意见
各中小学:
为加快推进我县教育现代化,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规范高中招生秩序,促进教育科学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4〕1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2019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段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2019年全县继续实行浙江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初中学业考试”)。初中学业考试性质是义务教育阶段终结时的省级考试,目的是全面反映毕业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是衡量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初中学业考试科目设置与命题、阅卷
(一)初中学业考试科目设置
1.文化考试
初中学业考试的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社会·法治(含历史与社会、道德与法治),共五科: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卷面分数
考试形式
6月
11日
上午
9︰00~11︰00
语文
120分
闭卷
下午
1︰30~3︰30
数学
120分
闭卷
4︰10~5︰30
社会·法治
80分
开卷
6月
12日
上午
9︰00~11︰00
科学
180分
闭卷
下午
1︰30~3︰10
英语
120分(其中听力测试25分)
闭卷
初中地方课程及禁毒教育等内容列入“社会·法治”考试范围,包括省、市两级地方课程,共占10分左右。各科考试均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2.技能测试
(1)体育考试。2019年体育考试按《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初中毕业生体育考试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教基〔2018〕5号)执行。
(2)实验操作测试。由县教育局电化教育馆制定测试方案,各初中学校负责具体实施。测试成绩按A、P、E三个等级呈现,分别代表优良、合格、待合格。测试工作须在4月10日前完成。
(3)信息技术测试。由各初中学校自行组织对学生进行测试,成绩按A、P、E三个等级呈现,分别代表优良、合格、待合格。测试工作须在4月10日前完成。
3.总分
初中学业考试成绩总分设总分1、总分2、总分3:总分1=五科文化考试之和,满分620分;总分2=总分1+体育成绩,满分650分;总分3=总分2+优惠加分。
(二)文化考试命题
今年我县初中学业考试的文化考试由市教育局组织命题,市教研院具体负责,命题依据为《2019年浙江省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说明》。
命题注重与社会实际和生活实际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学科知识的探究能力、对学科思想方法的理解能力以及在具体情境中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阅卷与成绩评定
1.阅卷工作由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组织,采用网上阅卷的形式进行。
2.考试成绩以分数制和等级制两种方式同时呈现。学业考试成绩以等级方式呈现,等级分为A、B、C、D、E五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待及格”,其中“优秀”为15%左右,“良好”为30%左右,“待及格”控制在5%以内。各等级所对应的分数线由县教育局统一划定,等级制成绩由各初中学校记录到电子学籍系统中。学业考试成绩待及格的学生,可参加各初中学校自行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作为毕业评价依据。高中招生采用分数制成绩。
三、初中学业考试报名
本县初中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学校所在地报考的,由县教育考试中心导入学籍信息直接生成报名信息;青田籍(学籍)历届生须持毕业证书和户口本到县教育考试中心报名;县外(含省外)初中应届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报考的学生,须持本人《学生基本信息表》(由学籍系统打印)和户籍证明到县教育考试中心报名。
一个学籍只能报考一次。高中在校生不得报考。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60号)精神,外省籍在我县务工人员子女注册有我县学籍,可以参加我县初中学业考试报考,并参加我县高中录取。
报名审核工作由青田县教育考试中心负责。
四、综合素质评价
(一)认真做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全面检测初中毕业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达成状况的重要手段,也是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学校要建立综合素质评价机构,对本校初中毕业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
(二)综合素质评价应做到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学校应当依照所建立的《学生成长记录册》内容,全程、全面、客观、公正记录学生在初中阶段各方面的成长状况,内容包括各学期的学习成绩、社会活动表现、奖励情况、反映个人特长和才能的成果、作品和获奖证书等。2019年应届毕业生应有三学年(2016、2017、2018学年)的学生成长记录。
(三)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综合评语”和“等第测评”两部分组成。“等第测评”共分四个模块:品德表现、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等第的认定分为A、P、E三个层次,分别代表优良、合格与待合格。其中实验操作和信息技术的测评按方案执行,评定结果纳入上述相应模块,并记入学生电子学籍“学生成长档案”。
1.品德表现
主要反映学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及学生道德认知和行为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包括社会责任感、诚实守信、合作友善、自尊自信、遵守纪律和人生态度等方面的表现。重点记录学生诚信、正义、尊重、关爱、责任等情况(包括学生遵守日常行为规范等日常在校表现和参与公益劳动、社区服务、志愿服务活动等)。品德表现应当在学生自评、同学互评、征求任课老师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学生成长档案管理》反映的情况,由班级评定小组讨论,学校评定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 运动健康
主要反映学生体育与健康课程的修习情况、体育运动方面的特长发展和心理品质的发展水平等。包括学生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体育兴趣和情绪调控、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等情况。重点关注学生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结果、参加日常体育锻炼与各级各类体育竞赛及各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学校测评获得P级的学生,参加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体育考试,26分以上为A级。为积极鼓励学生参加各类体育活动和比赛,对学校测评达到P级并在初中三年学习阶段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凭有关证明,经认定,可直接确定运动健康为A级:
①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的参赛队员。
②获国家体育部门认定的等级运动员。
③县级及以上兴趣特长运动会体育类项目前8名获得者。
④参加县级及以上比赛的各类球队、体操队(含健美操)、游泳队队员。
3.艺术素养
主要反映学生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能力,反映学生音乐与美术课程修习情况及艺术特长发展等。重点是参与音乐与美术课程过程性评价、学业考查、艺术展演、比赛以及艺术兴趣及特长等情况。学校测评获得P级的学生,可以在音乐(舞蹈)、美术(书法)两项中任意选择一项,参加学校组织的A级测评。测评的内容和标准由学校制定(下同)。测评获得A级者,则艺术素养为A级。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日常的音乐、美术等艺术活动,对学校测评达到P级并在初中三年学习阶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凭有关证明,经认定,可直接确定艺术素养为A级:
①浙江省教育厅艺术教育委员会组织的《浙江省中小学生艺术特长测试》A、B、C级获得者;
②县级及以上兴趣特长运动会上艺术类项目前8名获得者。
③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社会团体(如音乐教育学会、美术教育学会、书法教育学会等)组织的艺术活动和比赛中三等奖以上获得者(不含大型合唱、群体绘画等)。
4.创新实践
主要反映学生创新思维、调查研究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和实践体验经历等,反映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修习情况以及科学与技术的实践操作、社会实践与科技创新活动及其相关成果与作品等。重点记录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科学实验、信息技术、劳动技术、社区服务及社会实践、科技活动、创造发明等情况。为积极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劳动与技能活动,对学校测评达到P级并在初中三年学习阶段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凭有关证明,经认定,可直接确定创新实践为A级:
①浙江省中小学信息技术等级考试二级合格以上获得者。
②县级及以上劳技创新操作大赛和科技创新大赛或竞赛获奖者。
③县级及以上中小学科技比赛(包括劳技作品展,空模、海模、车模、机器人竞赛,科技创新竞赛等)获奖者。
④县级及以上兴趣特长运动会中程序设计、网页制作、文档处理、手工制作、劳技作品获奖者。
⑤县级及以上信息技术各类竞赛中获奖的学生。
⑥在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社会实践、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和各种教育实践活动中在县级及以上刊物发表过小论文或调研报告,相关参赛作品获得奖励,荣获优秀青年志愿者或其他社会性荣誉称号者。
⑦实验操作测试或信息技术测试达到A级的学生。
(四)综合素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等应事先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布,评价结果应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的某项成果不能多处重复认定,比如学生在交通安全月中的漫画作品获奖,应视为社会活动中的成果,在美术测评中不能重复认定。获得A级认定的学生名单,应在学校或班级张榜公布,接受师生监督。学生对测评或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学校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五)县教育局对全县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具体工作按《青田县中小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青教基〔2016〕7号)执行,各初中学校要建立由校长任组长的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专任教师、家长代表组成,校长对本校测评工作负全责。
(六)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应在4月底前完成。
五、招生优惠
(一)市级高中段录取优惠政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凭外侨办、台办证明),降5分录取。
2.少数民族考生(凭民族宗教事务局证明),降10分录取。
3.在初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并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考生,可根据本人志愿录取。
4.烈士子女(凭民政局证明),可根据本人志愿录取。
5.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凭丽水军分区证明),参照《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执行。
6.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凭市委人才办证明),参照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丽委发〔2016〕38号)执行。
(二)县级高中段录取优惠政策:
本县独生子女、农村二女户子女(凭卫健局证明)降6分录取。
符合优惠加分条件的考生在本县高中段学校录取中可以分别享受市、县级优惠中最高一项。
六、高中招生录取工作
根据省、市高中招生政策规定,完善我县高中招生录取办法,统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坚持统一制定招生政策、统一工作部署、统一录取平台,加强各类招生的统筹协调,确保普职招生大体相当。
1.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按分配生(含创新型后备人才培养计划)、普通生、民族生、特长生申报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申报工作另行文)。
2.推进集团化分类办学。根据《丽水市教育局关于推进普通高中集团化分类办学促进创新型后备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丽教基〔2019〕4号)精神,普通高中集团坚持特色多样、分类办学原则,共同在丽水中学、缙云中学、丽水学院附中、丽水二中培养人文科技、体育艺术等创新型后备人才,其他学校面向属地同步推进创新型后备人才培养,各校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于3月25日前经当地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实施。
3.实行特长学生单列招生。特长学生是指在某一学科或某一方面,主要是艺术、体育、创新发明、信息技术、自然科学、文学创作等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特长学生招生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特长学生,应事先在招生章程中提前明确招收特长学生的类别、数量、标准等,并根据学生的初中学业考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一定权重进行考核录取,其中初中学业考试成绩所占权重不低于30%。招生学校要将招生的相关事项,包括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在招生录取方案中详细列明,经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专业测试应在初中学业考试前完成,入围名单经公示后报主管教育局。录取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4.强化跨区域招生管理。除有少数民族单列招生计划和市域创新型后备人才培养计划的学校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县(市、区)域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应主要立足当地招生,如要进行跨县(市、区)域招生的,必须进行招生计划申报,经批准后按计划执行。按计划跨县(市、区)招生时,必须经学校主管教育局和生源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共同同意,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方可办理新生学籍迁移,否则不能取得学籍。需跨设区市招生的,按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5.加强分配生招生工作。继续实行优质示范普通高中分配生制度,分配生招生指标应达到招生计划的50%以上,并努力提高分配生初中学校覆盖面。招收分配生必须在招生前由县教育局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具备报考所在初中学校连续两年以上学籍并实际就读的应届毕业学生可享受分配生政策。分配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县教育局划定。
6.统筹普职同平台招生。中职学校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设区市统筹”的原则,与普通高中同时审核录取。三年制新生由县教育局负责,鼓励优质特色专业按一定比例开展跨区域招生;中职与应用型本科一体化培养专业、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面向全市招生,列入高中段学校招生提前批录取(由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负责审核录取),考生一旦被录取,不得再被其他学校录取;中高职一体化培养专业面向全市招生,由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负责审核录取。
7.规范报考程序管理。考生必须按规定报考,所有考生的报考信息和志愿填报信息(含放弃填报志愿)的纸质文本需经考生和家长进行书面确认,并报县教育考试中心备存。
8.强化录取工作要求。高中录取工作仍实行初中学业考试成绩统一公布后进行。各高中根据考生志愿进行录取,录取规则和办法按照招生“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县教育局制定。
9.做好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为高中招生录取的前置条件,所有要求升入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需达到2A2P及以上。
七、高中新生学籍录入及审核工作
1.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计划外招生。县教育局按下达的2019年高中招生计划设定各校新生学籍数量,未经同意计划外招生不能取得学籍。
2.普通高中招生分预录取和退录补录两个阶段完成。在6月底前各校上报新生录取库,完成招生预录取工作,7月底前完成退录补录工作,高一新生学籍库随即锁定。
3.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分预录取和退录补录两个阶段完成。在7月底前各校上报新生录取库,完成招生预录取工作,9月15日前完成退录补录工作,高一新生学籍库随即锁定,9月30日前完成新生学籍迁移工作。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继续实行月报告制度,在7至11月份招生工作期间,每月25日报告一次招生录取情况。
4.规范学籍变更管理。一般普通高中不得向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转学。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必须经县教育局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核准,电子学籍方可进行变更。
5.对违反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未经就读地和生源地教育局双方同意,擅自到外地就读普通高中的学生,不得办理学籍变更手续,不得转接学籍。
八、其它配套制度
高中学校招生应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适者录取”的原则。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初中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通过制度创新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培训制度、监督制度、考评制度等,杜绝腐败现象。
1.公示制度
初中学业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优惠加分名单、学生成长记录册的要求、考试费用、高中招生办法(含收费标准、退费办法、贫困学生的补助办法)等,应提前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校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中考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诚信制度
建立和完善初中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学生成长记录和高中招生的诚信机制。各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考试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参加施考、监考、阅卷、综合素质评价和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3.培训制度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每位参与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明确各项目测评和综合评语撰写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统一标准和尺度。提高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评价能力,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确保权威性与可信度。
4.监督制度
纪检、督导等部门应对初中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落实领导责任制,同时制定相应制度,实行社会监督。
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初中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县教育局或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各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规范、对严重违反招生规定、扰乱招生秩序、剥夺学生考试权利的行为,将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考评制度
各学校要加强对初中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建立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工作考核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
九、附则
本《意见》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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