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任务
(一)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1.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和组织实施。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2015年修订)》所设定的科目全部列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每门课程学完即考。从2017年秋季新入学的初一年级起,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历史、道德与法治、生物、地理等考试科目实行全市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评卷、统一公布成绩。体育考试、科学实验操作考试、信息技术上机考试由各县(区)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要求组织实施。音乐、美术、书法、综合实践活动(含劳动技术操作)等科目由学校根据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
2.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的命题原则和要求。
(1)依据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确定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内容,突出考查学科核心和主干知识和技能,渗透学科核心素养和思想方法,增强学习潜能考核评价。
(2)适当调整学科的试卷结构,减少单纯记忆、机械训练性质的内容,增强与学生生活、社会实际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的分值和成绩呈现方式。
2017年秋季新入学的初一年级起,语文、数学、外语满分150分,地理、生物、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满分100分,体育满分100分,音乐、美术、书法、科学实验操作、信息技术上机操作、综合实践活动等科目的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
(二)完善综合素质评价
1.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及要求。
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和分析,是培育学生良好品行、发展个性特长的重要手段。综合素质评价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综合实践等内容,评价结果实行等级制。由初中学校根据《宜宾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并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细则组织实施。
2.完善综合素质评价程序和办法。
(1)建立规范的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综合素质评价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情况,严格程序,突出写实记录,加强公示,强化监督,确保民主、公开、透明,保证内容客观、真实、准确。
(2)等级评价办法及比例控制。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采取等级形式呈现,分为A、B、C、D四个等级。评价等级比例按学校实行总量控制,各学校比例相同。A等比例不超过本学年度学籍人数的30%,B等不超过50%,D等不超过5%,除有严重违纪及以上情况的学生外,一般不评D等。
(三)改进招生录取办法
1.完善招生计划编制办法。
按照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要求,根据市内学校布局、适宜的学校规模和规定内的班额以及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核定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严格控制提前招生,规范招生秩序。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综合素质测试时间均安排在毕业年级学业水平考试全部结束后,成绩公布前进行,所有学校不得提前进行测试。
2.改革升学录取计分科目的构成。
从2017年秋季新入学的初一年级起,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各门学科合格的前提下,给予学生一定的自主选择升学录取计分科目的机会,发挥学科优势,促进学生发展兴趣爱好。除语文、数学、外语、体育外,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特长自主在物理、生物、化学及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中各选择两门学科作为升学录取计分科目。其自主选择的四门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先按全市统一的标准转换成等级,按等级折算成相应分数后计入升学总成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建立综合评价录取机制。
从2017年秋季新入学的初一年级起,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将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高中阶段学校依据升学总成绩(语文、数学、英语、体育四门科目+4门自选计分科目),依据其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包括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综合实践等5个方面),择优录取。高中阶段学校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制订综合素质评价具体的使用办法,使综合素质评价在招生录取中真正发挥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高中阶段学校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办法应提前向社会公布。其中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必须达到C等以上。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须达到B等,综合素质评价达到A等的学生参加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测试可加20分,但最多不得超过30分。
4.规范自主招生办法。
市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按不低于当年招生计划的10%申报自主招生名额,招收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学生。有自主招生名额的高中阶段学校应在招生方案中明确招收特长生的类别、数量、标准,以及录取程序、办法等,并且招生方案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中类别和有关报名条件等,在招生前至少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布。
2规范中考加分项目和减少加分分值
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四川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府发〔2016〕20号)精神,取消三好优干、艺体特长、科技竞赛等鼓励类加分项目,规范少数民族考生、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等扶持类加分项目和分值。
从2017年起,户籍在宜宾市内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市内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加25分,报考市内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加50分;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报考市内普通高中学校加50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1—4级残疾人员子女报考市内普通高中学校加30分;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市内普通高中学校加20分。
少数民族考生,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见义勇为死亡或致1—4级残疾人员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如属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按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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