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志愿填报
(一)批次、志愿设置
1.中考录取批次分为:提前一批(内地西藏高中班<校>)、提前二批(陆军边海防学院昆明校区藏族中学,限藏族及区内少数民族男生报考)、第一批次(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区内示范性高中)、第二批次(区内非示范性高中)、第三批次(内地西藏中职班)、第四批次(区内中职)、第五批次(成人中专)。
2.提前一批不设置学校志愿,只设置统一志愿(即填报“是”或“否”);提前二批仅可填报陆军边海防学院昆明校区藏族中学志愿。
3.第一至五批次学校招生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指标到校”专项招生计划,在第一批次区内示范性高中投档录取完毕后实行“传统志愿”投档录取。
第一、二批次各设置5个学校志愿,设置“是否服从本批次学校调剂”;第三、四、五批次各设置5个学校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可以填报3个专业,设置“是否服从本批次学校、专业调剂”。
4.内地西藏高中班(校)志愿(提前一批的二次志愿填报)设置为:提前批次默认读取提前二批的志愿信息,实行“传统志愿”投档录取;其他批次实行二次志愿填报,并设置“是否服从本批次学校调剂”,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未完成计划采取公开“征集志愿”方式进行,确保计划完成率。
(二)志愿填报
1.志愿信息一律实行网上填报。内地西藏初中班(校)生源不填报区内学校志愿,但须填报是否报考内地西藏高中班(校)(含陆军边海防学院昆明校区藏族中学)志愿,区内生源填报志愿须与报名信息同时填报。考生须对自己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内地西藏高中班(校)和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不得同时兼报;报考内地西藏高中班(校)的考生可提前选择是否报考陆军边海防学院昆明校区藏族中学;报考内地西藏高中班(校)或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的考生,可以兼报区内示范性高中、区内非示范性高中、区内外中职学校;报考区内示范性高中或区内非示范性高中的考生,可以兼报区内外中职学校;往届初中毕业生只能报考内地西藏中职班、区内中职学校或成人中专;报考成人中专的考生不得兼报内地西藏高中班(校)、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区内示范性高中、区内非示范性高中、区内外中职。
3.考生在填报志愿信息前,须认真阅读招生计划、报考学校的招生章程或直接与学校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报考学校办学现状、办学地点和报考要求等情况,按照批次填报志愿,切勿盲目填报。地(市)招生办和考生所在学校要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指导力度。
4.公布区内生源报考内地西藏高中班(校)政审、体检最低控制分数线后,由各地(市)招生办、报名点学校(含内地西藏初中班<校>)统一组织考生,进行内地西藏高中班(校)志愿二次填报(陆军边海防学院昆明校区藏族中学不再组织填报),实行区内外统一采集。区内生源政审、体检、二次志愿信息表,由报名点学校和各地(市)招生办逐级审核留存;内地西藏初中班(校)生源政审、体检、二次志愿信息表,由考生所在学校审核留存;各地(市)招生办和内地西藏初中班(校)须及时上报政审、体检结果及志愿信息填报情况说明。
六、录取
我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管理模式。报考内地西藏高中班(校)使用考试总分(不含政策加分)投档录取;报考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区内示范性高中、区内非示范性高中、区内外中职、成人中专学校使用特征总分(含政策加分)投档录取。
录取前,在考生原始考试总分和特征总分基础上,按数学、物理、化学排序,得出考生最终考试总分和特征总分,并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产生顺序位(成绩完全相同则并列排序)。录取时,按照“平行志愿”投档原则(陆军边海防学院昆明校区藏族中学实行“传统志愿”投档),根据考生成绩、批次、志愿顺序依次逐个检索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志愿不录取。
(一)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统一在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自治区教育厅学生管理工作处、内地西藏班(校)管理中心、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协调配合。
(二)除特殊要求的专业等情况外,学校不得设性别比例。
(三)对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办理,特殊问题由自治区中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四)其它
1.录取期间,录取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录取现场。
2.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要及时按录取花名册发放录取通知书。所有招生学校须及时按照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办理审核录取手续,建立录取档案。未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录取的内地西藏高中班(校)、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区内示范性高中、区内非示范性高中、内地西藏中职班考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不予建立高中阶段学校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区内中职学校、成人中专可实行注册入学。
3.内地西藏高中班(校)、内地西藏中职班录取花名册送自治区内地西藏班(校)管理中心备案;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区内高中学校录取花名册送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区内中职、成人中专学校录取花名册送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否则新生学籍注册无效。
4.内地西藏高中班(校)、内地西藏中职班正式录取考生,一律不得转录、转校。因自愿放弃或不可抵抗的其他因素无法赴内地就读,须经自治区内地西藏班(校)管理中心等部门审核批准,否则不得建立区内高中阶段学校学籍。
5.所有考生不得进行跨批次投档录取,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安排补录。
七、新生入学工作
(一)新生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内地西藏班(校)管理中心、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或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
(二)内地西藏高中班(校)新生体检复查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民厅〔2010〕10号)精神,内地西藏高中班(校)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统一组织新生体检复查(内地西藏中职班参照执行)。
(三)内地西藏高中班(校)新生出藏要求
1.被录取的学生,凭内地西藏高中班(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入学,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统筹管理,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统一出藏。出藏前,由生源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以县(区)为单位组织离藏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安全教育、法制教育、校纪校规及出藏注意事项等。
2.内地西藏高中班(校)入学档案:初中三年各学期学科成绩及操行评语;奖惩材料;考生、家长承诺书;入团志愿书;政审表、体检表、体育达标手册;中考报名信息表、志愿表、报考资格审查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学籍信息表、建档立卡贫困户所在县(区)扶贫办出具的相关证明等,由各初中学校及地(市)招办负责提供,考生入校时交给校方。内地西藏中职班参照执行。
八、照顾政策
(一)对下列考生,录取时可以增加2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1.阿里、那曲户籍考生;
2.门巴族、珞巴族、夏尔巴人、僜人;
3.具有区内高海拔四类及以上县校初中三年学籍考生;
4.经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烈士子女(含军队、公安、司法、消防烈士子女);
5.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驻藏部队军人子女,高风险、高危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
6.驻藏消防救援在职人员子女。
同时符合上述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不累计加分,只增加20分投档。
(二)对下列考生,录取时可以增加1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1.区内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的农牧民子女;
2.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
3.全国公安(司法)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的子女。
4.全国应急管理部门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同时符合上述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不累计加分,只增加10分投档。
(三)同时符合上述(一)、(二)项政策加分条件的考生,可累计加分,其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工作由各地(市)招生办负责。各地(市)招生办要严格按规定审查考生资格,于6月22日前将符合政策加分条件考生的汇总信息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于6月25日前通过中考招生管理系统完成对考生各类政策加分的公示。
(四)驻藏公安民警(消防救援、司法民警)烈士、英模、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员子女,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和司法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司办通〔2020〕32号)精神,结合招生录取工作实际执行。公安厅(应急管理部门、司法厅)负责向教育厅提供符合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相关证明材料,由教育厅向各地(市)转发,地(市)按相关要求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九、信息公开公示
(一)自治区招生办负责公布我区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考试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间安排等信息。
(二)各地(市)招生办和学校分别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市)、本校享受政策加分的相关信息与考生体育成绩等。
(三)自治区招生办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各地(市)招生办和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四)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违规违纪处理
(一)加强招生考试全程监督,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考生、涉考人员、涉考机构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招生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学校,由教育部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为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推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录取资格;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在体检中如有错检、漏检的情况,追究主检医师的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档案资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在招生工作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徇私舞弊,致使不合格考生被录取的;在体检工作中因弄虚作假致使学生入校复检中发现问题的;有其他破坏招生工作行为的。
十一、附则
(一)考生可登录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西藏微青年”及西藏自治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全区统一考试招生管理系统查询有关工作安排和招考信息。
(二)本规定相关时间安排若有变动,以另行通知为准。
(三)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及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或自治区考试招生机构审批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截取转载本规定相关条款解读,不得将本规定内容用于其他用途,违者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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