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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西藏自治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规定

来源:西藏教育考试院 2022-4-27 10:59:32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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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新生入学

  (一)新生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其录取资格进行全面复查。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自治区招生办、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学生管理工作处、自治区西藏班(校)管理中心备案。

  (二)西藏高中班(校)新生体检复查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教民厅〔2010〕10号),西藏高中班(校)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统一组织新生体检复查(西藏中职班参照执行)。

  (三)西藏高中班(校)新生出藏要求

  1.报到入学。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报到入学,出藏工作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统筹管理,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出藏前,由生源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以县(区)为单位组织离藏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安全教育、法制教育、法治教育、校纪校规及出藏注意事项等。入学后,学生须自觉服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参加所在省(直辖市)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2.入学档案。新生入学时须提交由各初中学校及地(市)招办提供的初中三年各学期学科成绩及操行评语;奖惩材料;入团志愿书;体育达标手册;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考生、家长承诺书;学籍信息档案、报名表、审查表、政审表、加分表、登记表、借考表、体检表、二次志愿表、建档立卡贫困户所在县(区)扶贫办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西藏中职班参照执行)。

  七、政策加分

  (一)下列考生录取时可增加2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1.阿里、那曲户籍考生;

  2.门巴族、珞巴族、夏尔巴人、僜人;

  3.具有区内高海拔四类及以上县校初中三年学籍考生;

  4.经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烈士子女(含军队、公安、司法、消防);

  5.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驻藏部队军人子女,高风险、高危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

  6.驻藏消防救援在职人员子女。

  同时符合上述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不累计加分。

  (二)下列考生录取时可增加1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1.区内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的农牧民子女;

  2.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

  3.全国公安(司法)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的子女;

  4.全国应急管理部门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同时符合上述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不累计加分。

  (三)同时符合上述(一)(二)项政策加分条件的考生,可累计加分,其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工作由各地(市)招生办和西藏初中班(校)严格审查,于6月20日前将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信息汇总后报自治区招生办,自治区招生办于7月10日前通过招生管理系统完成各类政策加分的公示。

  (四)驻藏公安民警(消防救援、司法民警)烈士、英模、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员子女,按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和司法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司办通〔2020〕32号),结合招生录取工作实际执行。自治区公安厅(应急管理厅、司法厅)负责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供符合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相关证明材料,由自治区教育厅向各地(市)转发,地(市)按相关要求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八、信息公开公示

  (一)自治区招生办负责公布我区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政策咨询、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考试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间安排等信息。

  (二)各地(市)招生办和学校分别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信息、政策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公示本地(市)、本校享受政策加分的相关信息与考生体育成绩等。

  (三)自治区招生办公示的信息须保留至当年年底。各地(市)招生办和学校公示的考生信息,上报前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10月底。

  (四)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地(市)招生办和学校要在公示信息的同时,及时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自治区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信访举报。

  九、违规违纪处理

  (一)加强全程监督,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考生、涉考人员、涉考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招生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对在招生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学校,由教育部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为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推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录取资格;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在体检中如有错检、漏检的,追究主检医师的责任;考生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取消录取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档案资料等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在招生工作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徇私舞弊,致使不合格考生被录取的;在体检工作中因弄虚作假致使学生入校复检中发现问题的;有其他破坏招生工作行为的。

  十、附则

  (一)考生可登录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西藏微青年”、“招生管理系统”查询有关工作安排和招生录取信息。

  (二)新生入学后,按照自治区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关制度管理。毕业后需参加我区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的,须具备当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及《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补充通知》(藏教厅〔2020〕32号)要求的条件。

  (三)本规定安排若有变动,以另行通知为准。

  (四)本规定未尽事宜,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及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或自治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审批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截取转载解读本规定相关条款,不得将本规定内容用于其他用途,违者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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