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的内容与方法
(一)评定的内容:
为了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学校负责对初中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定。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确定以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和综合实践活动等6个方面为学生综合素质的评定内容。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评定结果既是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之一,也作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评定的组织:
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以学校为主进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区等方面共同参与。市教育局成立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指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的开展;县(市、区)教育局成立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县(市、区)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方案,指导学校的评定工作,监督评定过程,接受投诉和举报,纠正评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查处评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委员会,学校评定委员会人数应在5人以上,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评定委员会负责落实评定方案、制定实施细则、任免班级评定小组成员、组织并监督评定工作、认定评定结果、接受和处理投诉、举报;班级成立评定小组,班级评定小组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等7人以上组成,负责对班级中的每个学生进行综合素质的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委员会认定。
(三)评定的方法:
学生综合素质评定采用学生自评、同学互评、班级评定、小组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评定的依据和信息来源包括:学生的日常表现和成长记录;任课教师、同学、家长和社会的评价;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和学习成绩;参加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综合实践活动等方面的学习态度、学习情况及最终的考查情况;学生的爱好特长表现等。评定过程根据对原始资料、信息客观综合的分析和概括,按评定内容的6个方面18个要素逐项评出A、B、C、D等级。A等的等级分4分,B等的等级分3分,C等的等级分2分,D等的等级分1分。总积分在72-60分的为“优秀”、59-37分的为“良好”、36-19分的为“合格”、19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应特别慎重,一般因触犯法律被追究的,方可定为“不合格”。被评为“不合格”的应报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委员会审核。
评定方法参照《福建省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的指导意见(试行)》(闽教基〔2004〕71号)进行,各县(市、区)也可酌情将18个要素再细化为若干个项目逐个评出A、B、C、D等级,最后综合得出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的等级,具体的评定办法由县(市、区)教育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评定结果的表达: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以等级加综合性评语的形式表达,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综合性评语应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着重体现学生的成长、突出特长和潜能。评定结果必要时可以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学校应为学生统一填写《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与学业学习情况评定报告单》,供招生时使用。
学生综合素质的评定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有重大分歧应提交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委员会裁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委员会对班级评定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认定。评定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领导小组备案。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委员会反映或向上一级评定领导小组投诉。评定结果原则上不得更改,若确实有误应及时处理并记载更改缘由及更改人,同时保存原有评定记录备查。
四、初中学生毕业资格认定
初中学生毕业资格由学校认定,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合格”以上(含“合格”)、参加全市统一的毕业升学考试考查各学科的学业成绩C级或“合格”以上(含C级、合格)即可毕业。全市统一的考试考查科目未达到C级或“合格”的,学校应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补考,补考合格的也应予以毕业。对确有专长的学生可适当放宽学业成绩方面要求。保送生不参加全市组织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考查,按时予以毕业。
五、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要根据学生志愿,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全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考查和学校综合素质的评定结果是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学生填报志愿在全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前进行。
(一)为了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均衡发展,将部分优质高中招生计划数(指正取生)的45%用于定向招生,定向招生指标分配到所有初中学校,定向生招生方案另行制定。
(二)继续推行优秀初中毕业生免试推荐(保送)升学,将部分优质高中招生指标(指正取生)的10%用于招收保送生,保送生招生方案另行制定。
福安市教育局作为省中考中招改革试点,招收定向生、保送生的比例可以进行适当调整,但需上报方案经宁德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三)特长生的招生工作
达标普通高中学校可以按招生计划数(含择校生)的一定比例(控制在4%以内)招收体育、音乐、美术特长生。特长生的招生占用达标高中招生计划,由学校提出具体的招生方案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特长专业的测试,确定候选对象。候选对象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后按批准的特长生招生方案择优录取。
(四)普通高中招生的具体办法
普通高中招生分批次进行。省一、二级达标高中原则上作为第一批次录取,依次按正取生、定向生、择校生顺序进行;省三级达标校为第二批次,依次按正取生、择校生顺序进行;非达标高中为第三批次。民办高中学校的录取批次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录取批次,但需上报方案经宁德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1、第一批次学校正取生(含定向生,下同)的录取条件和办法:
(1)综合素质评定“合格”以上(含“合格”)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思想品德、历史、体育、地理、生物(含重考、下同)考试等级成绩B级以上(含B级);
(3)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查“合格”。
第一批次正取生的录取办法是:
在符合上述要求的考生中,按第一批次达标学校正取生招生计划数的1∶1。05划定“录取总分”控制线。
在“录取总分”控制线上的考生中,依据学生志愿顺序,按“录取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在“录取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以下顺序优先录取:①享受政策照顾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考生;②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在前的考生;③A等级学科多的的考生;④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高的考生;⑤物理和化学换算总分高的考生;⑥语文和数学总分高的考生;⑦语文学科成绩高的考生。
录取人数不足时,“录取总分”控制线下调10分,按上述办法依次录取。
第一批次学校定向生按定向生招生方案招生。
2、第一批次学校择校生的录取条件和办法:
(1)综合素质评定“合格”以上(含“合格”)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体育考试等级成绩C级以上(含C级);
(3)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查“合格”。
录取办法参照第一批次正取生的办法。
3、第二、三批次高中学校的录取条件和办法
(1)综合素质评定“合格”以上(含“合格”)的初中毕业生(应、往届);
(2)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体育考试等级成绩C级以上(含C级);
(3)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查“合格”。
录取办法参照第一批次正取生的办法。
4、民办高中的招生纳入各县(市、区)普通高中招生的总计划,民办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数、录取条件、办法和招生范围由学校拟定,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其中跨县市区招生需征得宁德市教育局同意)在志愿填报前向社会公布,招生时按考生填报的志愿择优录取。
5、二级以上(含二级)达标高中不招往届生;三级达标高中、非达标高中可以招收本县(市、区)户籍的往届生。
六、组织保障
(一)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工作的协调和组织管理。
(二)各县(市、区)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中考中招改革的宣传,让社会了解基础教育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改革的主要内容,明确课改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取得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学校要召开有关的会议,详细正确地解读改革的相关文件,使学校全体教师、学生、家长理解中考和普通高中招生改革的主要精神和具体内容。
(三)严格实行公示制度,加强监督和监控,完善健全诚信机制。各县(市、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特长生、定向生、保送生的名额、推荐标准、录取程序以及学生综合素质的评定内容、方法、程序等均应提前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加强诚信教育,规范对学生日常表现、成长记录等原始资料、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客观公平公正地做好学生综合素质的评定工作。纪检监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命题、考试、阅卷、学生综合素质评定以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全程监督,及时调查并处理来自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和高中招生等工作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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