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Ο一二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教育部关于中小学评价与招生制度改革的通知》,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招生考试评价制度,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就2012年全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
(一)关于小学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小学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凡2006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2.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
3.小学学位分配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的原则。凡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以其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和户籍证明为依据,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地段划定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
4.除经市教育局审定的少儿体校外,小学严禁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小学入学挂钩。
(二)关于初中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具有本市户籍(含12区、县级市),在公办小学(含政府在民办小学实行补贴的公办学位)毕业的学生(含经审核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毕业学校所属区、县级市范围内升学。因特殊情况需回户口所在的居住地升学者,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居住地的区、县级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经户口所在居住地的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符合条件回户口所在区(县级市)的居住地升学者,按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升学办法入学。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在民办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回户籍所在区(县级市)申请入学,按该区(县级市)升学办法入学。
2.小学升初中的学位分配办法由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确定。为适应深入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各区、县级市要进一步完善电脑派位、对口入学、地段划分以及“九年一贯”等各种有效的初中学位分配办法。
3.小学升初中可保留一定比例的体育、艺术特长生。经审定的国家、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艺术特色学校可按规定招收不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10%的体育、艺术特长生(个别集体项目学校的招生比例经市教育局审批后,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15%),非经审定的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要进一步完善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只能进行体育、艺术方面的技能测试,不得进行其他内容和书面形式的选拔性测试,对获得体育、艺术特长生升学资格的学生要在毕业学校进行公示,以进一步规范特长生的招生管理工作。
(三)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1.加强小学入学地段划分和初中招生计划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严禁招收择校生。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及时了解、掌握当地适龄儿童情况,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集体户、拆迁户、租住户和随祖辈居住的适龄儿童就近入读问题,合理划分小学招生地段,并保持招生地段范围的相对稳定。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在小学报名开始前向社会公布小学招生地段、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应根据当地的生源情况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制定小学升初中电脑派位或对口升学的范围,科学制定初中学校招生计划,并在招生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
要认真执行“八+三不准”规定,即《关于重申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若干意见的通知》(穗教基教〔2011〕22号),以及不准班额超标(小学每班不能超过46人、初中每班不能超过50人)、不准以编班为目的实行任何名义的分层测试、小学入学不准实行学科测试,进一步维护义务教育良好的招生工作秩序。
新生入学后,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及学校要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须按《广东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办法(试行)》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并按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向属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做好学籍申报、确认工作。
2.加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具体条件见附件)。经区、县级市以上教育局按规定核实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实行补贴的公办学位)就读。
3.根据《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蓝印户口人员“在入托、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教育,报考本市市属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险、申领公积金贷款和营业执照等方面享受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同等待遇”的规定,持广州市蓝印户口,要求到公办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蓝印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入学,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入学待遇。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转发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的通知》(穗教转〔2010〕171号)执行。
4.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认真执行《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和《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10号),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做好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5.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教育局要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6.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做好辖内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工作,妥善解决无自有房产的低收入家庭、失业家庭、拆迁户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同时,也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福利机构供养的孤残儿童入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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