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试卷评阅与分析评价
第二十四条 试卷评阅、报告成绩和分数统计等工作在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市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中学各相关科目的教师有义务承担阅卷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试卷评阅结束,市考试管理中心只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省考科目、市考科目的原始分数,不向社会、单位和个人公布考试成绩。不查卷。
第二十七条 试卷的分析评价工作由市教研室负责完成。
第八章 填报志愿
第二十八条 考生填报志愿在考试结束后进行,各县(区)招办和考生所在学校统一组织,考生可根据自己的估分情况按录取批次填报志愿。
第二十九条 采取一次性填报志愿的办法,志愿的设置顺序是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五年制高职和普通中专。考生应根据各自的情况,一次填写完各批次志愿。
第三十条 体育艺术类专业,仅限于已参加过专业课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填报。
第三十一条 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和中学要切实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指导工作,积极引导考生准确填报志愿。填报内容必须与《自学考试报招生考试特刊》和安康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的招生学校名称、专业及代码一致。对网报中的各“愿、否”表态栏,均应明确选择,未表明选择的,一律按“否”对待。
第九章 体检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三十二条 体检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仅限于报考中师和报考有特殊要求学校的考生。
第十章 建档
第三十三条 考生档案由各县(区)学籍管理部门资审盖章后,由各县(区)招办负责建立。
第三十四条 初中应届毕业生报考职业技术学院和普通中专的考生档案材料应有:《安康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学生报名基本信息信息审核表》附户口复印件、初中三年学籍卡,录取后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户口所在县(区)招办提取纸介质档案,报到时交学校统一保管。
第十一章 录取
第三十五条 职业技术学院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实行指导性计划,年度招生规模由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及其办学条件和生源情况提出,经省教育厅、发改委汇总、核准后下达,并由省招办在《自学考试报·招生考试特刊》公布。市考试管理中心也将在安康招生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第三十六条 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的录取工作在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组织下进行。各县(区)应提前制定录取工作方案。
第三十七条 录取工作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重点高中、普通高中
第二阶段:职业高中
第三阶段:职业技术学院(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
第三十八条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录取工作由各县(区)负责,为了不影响后续工作,各县区应在7月底前完成高中和之中的录取工作。第三阶段五年制高职和普通中专的录取工作在省招办领导下,统一政策、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由市招办具体负责集中进行。录取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第三十九条 第三阶段录取工作开始前,市考管中心将考生成绩光盘与录取分数线报省中专招生领导小组备案和审定。录取新生名单和录取通知书一律加盖“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普通中专录取新生专用章”,录取通知书统一使用专用信封邮寄。
第四十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可享受照顾政策:
1、中师、五年制高职和普通中专录取时,初中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和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者、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均在总分上加10分排队投档,由学校审核录取。烈士子女经省中专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可破格录取。
2、少数民族考生与汉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在同一分数段内,农业、林业、水利、煤炭、地矿、石油、测绘、气象、核能、盐业等艰苦行业或专业的考生,在招生学校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经省中专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可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下延20分投档录取。
4、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教职字[1987]008号)的规定执行。各职业技术学院和中专学校应积极协助市(区)招办做好残疾青年的录取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有特殊要求的学校和专业经省招办批准,可以适当限定招收男女生比例,并在《自学考试报·招生考试特刊》予以公布,其他学校一律不得自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四十二条 注册生由中专学校自己组织生源,在规定的时间内,各相关中专学校统一到安康市考试管理中心办理录取手续。
第四十三条 各职业技术学院和中专学校录取人员需持本院校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进入录取场所。录取期间,可允许院校按一定比例超录。
第十二章 收费
第四十四条 考生报名时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第四十五条 职业技术学院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注册生)每录取一名新生,应向生源所在市招办缴纳招生费60元。
第十三章 新生入学及复查
第四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各学校要依据学生档案(准考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考生姓名、出生年月等)材料逐一进行严格审查,凡发现有基本信息不符的应立即纠正。对冒名顶替和违章报考者,根据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立即予以清退,并报市招办备案。新生复查工作必须在入学第一学期内完成。
第四十七条 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应在开学20天后将名单报安康市考试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章 宣传工作
第四十八条 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参加人数多,点多线长、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地必须抓住考前时机,利用各种形式,围绕招生考试各个阶段的工作,发动和依靠基层单位特别是中学,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宣传招生考试的各项政策和办法,千方百计地把宣传工作做深、做细。
第四十九条 招生考试部门要切实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把初中毕业考试工作列入部门政务公开内容之一。要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将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的政策、标准、具体办法以及招生计划、分数线、录取结果公诸于众,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章 加强领导
第五十条 各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要建立以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招生工作。特别要加强考试安全和考试纪律管理。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自身素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章 严肃考试、招生工作纪律
第五十一条 各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政策规定,加大监督力度,严守工作纪律,努力维护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在实施考试、组织阅卷和录取三个环节中,要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方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县区要积极开展考风考纪教育月、教育周活动,使考生明白考试法规,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让涉考、招工作人员按有关规章制度办事。坚持回避制度,有子女或亲属参加考试的不能参与监考、试卷保管和试卷评阅等工作。
第十七章 附则
五十二条 各县(区)应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办法,制定出切合当地实际的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实施方案和考务工作细则,并报市考试管理中心备案。
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考试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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