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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长沙初中毕业考试及城区招生工作通知

来源:长沙教育网 2012-4-3 10:40:25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万题库

  四、高中招生

  (一)基本原则

  1、执行“三限”政策。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限等第、限人数、限钱数”的政策。

  2、坚持普职协调发展。积极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确保普高、职高招生人数大体相当。

  (二)报名

  1、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学籍所在学校统一参加会考报名。

  2、外地回长生与往届生根据市教育局中招办公布的《报名须知》的有关要求,于5月7日一5月11日到市教育局中招办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须持本市城区常住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3、报名学生均统一使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管理平台建立电子档案。初中学校要认真做好学生电子档案的数据核对工作,保证学生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4、凡未在本市城区参加初中毕业会考的学生,均不具备在本市城区参加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资格。

  (三)招生计划

  1、市教育局中招办根据初中毕业生生源状况及高中发展规划制定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含公费计划和择校计划)。

  2、民办高中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师资状况进行申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审核评估后进行公示。经市教育局中招办公示的招生计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变更招生计划。

  (四)志愿填报

  1、志愿填报采用网上填报的方式,在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指标生志愿填报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前进行)。考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市教育局中招办公布的学校招生计划及自己的学业成绩等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在网上进行填报。民办学校、子弟学校的招生以及公办学校的择校计划招生要填报志愿,考生需及时与学校进行衔接。志愿填报由学生、家长签名确认后,一律不再更改。

  2、学校要充分尊重考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或阻止考生报考本校或其他学校,也不得以承诺许愿的方式与学生签订所谓志愿协议。严禁学校和教师代替考生填报志愿或更改学生志愿。凡因学校违规侵害了学生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学校承担责任。

  (五)优惠政策

  1、具有下列资格的考生,录取时享受优惠政策:

  (1)烈士子女(凭市民政局证明及烈士证原件);

  (2)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凭所在军区或所在部队证明和市民政局的证明);

  (3)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凭市公安局和市民政局的证明);

  (4)归侨、归侨子女(不含侨眷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凭市侨办、市台办证明);

  (5)少数民族考生;

  (6)长沙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的子弟(凭市委组织部证明)。

  2、享有优惠政策资格的考生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学校。其中少数民族考生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学校后,学校统一于4月25-27日到市教育局中招办办理相关手续。

  3、所有享有优惠政策资格的考生材料,请学校于6月7日—6月8日统一到市教育局中招办审核,过期不予补办。

  4、各学校必须将市教育局中招办审核反馈的符合政策优惠条件的学生名单,于6月9日在校内张榜公布。凡有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考生的政策性优惠资格,并对有关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六)招生录取

  1、继续实行指标生、对口直升生、特长生和推荐生招生制度,具体办法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2年长沙市城区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等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已被招生学校提前录取的对口直升生不得再参加初中毕业书面考试,其他学校不得重复录取。

  2、报考音乐、美术、幼师、旅游等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招生学校接受面试和参加术科考试。上述专业招生时,必须综合考虑面试结果和术科成绩进行录取。

  3、市教育局中招办按照录取批次的顺序,依据学生的初中毕业书面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以及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对公费生进行划等录取。同一批次的招生学校先录取公费生,再录取择校生。已被录取的学生一律不得重复录取。

  4、招生学校录取时,按以下规则依次择优:

  (1)比较书面考试成绩等第;

  (2)比较综合素质评定等第;

  (3)按照顺序比较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

  (4)比较书面考试语文、数学、外语三科的总等第组合;

  (5)按照顺序依次比较书面考试语文、数学、外语三科的单科等第。

  5、对符合录取条件且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学生,招生学校不得拒录。

  6、实行电子档案、网上录取,运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招生,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7、市教育局中招办将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凡招生计划未录满的公办学校在进行补录的时候,不得违反“三限”政策;任何学校不能补录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凡没有办理录取手续和学校擅自突破计划自行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生不能取得高中学籍号,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学校负责。

  五、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审查后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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