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注意事项
(一)由于转学、复学、回原籍报考或在外省中学就读等原因,未能参加我市2011年初二年地理、生物两学科考试的,可报名参加今年6月20日的考试。
(二)往届生报考省一级达标中学,应在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总分中扣除20分,再参加投档和录取。初中学历超过3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总分中扣除10分后,再参加投档和录取。
(三)切实停止各种形式的“初中分流”,保证每位学生都能接受完整、合格的九年义务教育,同时要保障初中毕业生参加中考的权利。高中阶段招生对象必须是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后的初中毕业生。
(四)各中学应做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见附表)由学校报送招生办作为考生录取使用。
(五)公办普通高中应严格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择校生”招收比例和收费标准。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的规定,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每所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严禁公办高中招收“借读生”、“寄读生”、“旁听生”、“走读生”等。严禁把捐资助学与招生挂钩。
(六)在我市就读具有应届初中毕业班学籍的非泉州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允许在就读学校报名参加中考中招,并在普高招生录取时与泉州户籍的考生一视同仁。
没有取得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认的正式学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
(七)具有就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确认的正式学籍的泉州市籍的初三应届毕业生,申请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统一到户口所在行政区招生办报名。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户口簿原件;2.经就读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在校学生学习年限、学籍证明;3.原学籍(或借读)学校所在福建省各县(市、区)招生考试办公室出具的参加2011年初二生物、地理学业考试的成绩证明。
(八)各学校要针对网上阅卷的答题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和模拟训练,使全体考生正确地掌握和使用答题卡作答的基本要求。答题卡作答的基本要求是:使用2B铅笔和0.5毫米的黑色签字笔。具体要求我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将另行通知、布置。
六、照顾录取
(一)参加报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 以加分的形式(加分照顾不能累加,仅取分值最高的一项),计入该生的升学考试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总分后参加录取:
1.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可照顾20分。此类学生必须出具由各县(市、区)民政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作战部队和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以及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可照顾5分。此类学生必须出具由各县(市、区)民政局、人武部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获得省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可照顾10分,获得设区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可照顾5分。此类学生必须出具省、设区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2.少数民族学生,可照顾加分。对散杂居住在泉州市区(鲤城、丰泽、洛江)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可照顾3分;对县城及县以下地区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可照顾5分。此类学生须出具所属县(市、区)民族工作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3.属农村独生女和二女结扎户,可照顾5分。此类学生须出具所属县(市、区)计生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4.“三侨子女”、台籍学生,可照顾3分。此类学生须出具所属县(市、区)侨务部门或台工办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5.在初中阶段,获得以下所列奖项者,可加3分。⑴由我局组织选拔参加省教育厅和省科协共同主办的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⑵由我局组织选拔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性美术、音乐现场比赛(不含作品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⑶由我局组织选拔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性体育竞赛获得省级单项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
(二)各类照顾录取对象必须填写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制的《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连同有关部门的证明,于5月13日前交到学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照顾录取对象应在学校公示3天,各学校将公示后无问题的考生按“招生注意录取花名册”的要求初审、造册、审核,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所属县(市、区)招考办。
七、定向招生
各县(市、区)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按不低于3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现在已经高于30%的要巩固并逐步扩大分配比例。
今年泉州一中、培元中学、泉州五中、泉州七中、泉州城东中学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仍然划出50%的统招生名额直接分配到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台商投资区的所有初中校(含完全中学初中部)。
八、规范招生行为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变相剥夺学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得以虚假信息误导考生和家长,不得擅自承诺重金奖励或减免入学收费,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公、民办中学跨县(市、区)招生,必须经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审核、我局批准,并经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我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九、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办法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进一步推进中考中招制度改革,完善多元化的高中录取办法,在进一步完善体育、艺术特长生录取办法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对某些方面具有特殊天赋或潜能学生的录取办法。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根据5.5︰4.5的普职比例确定并公布普通高中最低录取线。学校不得擅自招收普通高中录取线下的学生。
十、加强学额巩固和质量监控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中招工作结束后,按要求统计初中毕业班的三年巩固率、中考全科及格率和中考单科及格率,于10月10日前将《福建省普通初中教育教学评价情况表》(见附件)报送我局中教科。
普通高中的招生工作,应于7月28日前结束。
附件:
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与学业学习情况评定报告单
2、福建省普通初中教育教学评价情况表
泉 州 市 教 育 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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