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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市教委公布非沪籍初中毕业生在沪参加中考的报考条件。
  持本市“蓝印户口”的初中毕业生,无论毕业于本市或外省市,均可与本市常住户口考生享有同等待遇,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持有有效期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的国内外引进人才,其子女是本市或外省市的初中毕业应届生,在《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内,可报考本市普通高中。
  持有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寄住证》人员的子女,经市政府协作办批准的市外在沪企业在沪工作人员的子女,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的子女,以及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考生,初中阶段已在本市借读,初中毕业后申请继续借读的,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可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在沪投资的台湾人士子女、持《香港居民、澳门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子女来沪就读证明》者,可到居住地或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考。在沪就读的外国籍初中毕业生,经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局批准可报考。
  不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的非上海户籍初中毕业生,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今后,凡不符合在沪参加“中招”报考条件的非上海户籍学生,要求在沪借读初中,其法定监护人需作出“学生初中毕业后回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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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责编:liujun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