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基础教育改革意见,促进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和高中教育的全面普及。
二、基本政策
(一) 继续实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制度
1.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2.学业考试科目、分值和时间保持不变。学业考试科目和分值为: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00分、科学150分、社会与政治80分,考试日期仍为6月11日-12日。
3.严格控制考试难度。为鼓励初中毕业生进入高中段学校学习,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学业考试命题根据学科课程标准和《2008年浙江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标准和说明》,杜绝设置繁、难、偏和怪题,把握试卷整体难度,学业考试的整体难度系数控制在0.75左右。社会与政治科目采用开卷考试,其余科目采用闭卷考试;英语科目必须安排听力测试;数学和科学仍设置自选题,分值为5分,其得分记入该学科总分,考生所得总分不能超过该学科满分。
4.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由市教育局考试招生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命题,三县和市辖区分别组织考试和阅卷。学业考试成绩不及格学生的补考,由县(区)或学校自行命题,初中学校组织考试和阅卷。各县(区)和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毕业考试与升学考试,但参加自主招生学生的学业成绩可由学校根据平时学业成绩或单独组织考试来评定。
(二)继续推行综合素质评价
1.建立综合素质评价的常态化评价机制。综合素质评价是初中毕业生义务教育阶段综合素质的终结性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的基本内容与方法继续按《湖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06年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段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教基〔2005〕183号)文件要求进行。学校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和成长记录,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学生的总体发展水平,做好 “综合评语”和“测评等第”等各项工作,每学期填写《学生成长记录册》。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等应事先向学生公布,评价结果应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其中各类获得A等级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E等控制在5%以内。测评不及格的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可进行补测,合格的仍可评为P等,仍不合格的定为E等。综合素质评价应结合测评项目的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测评方式,对具有一定特长的学生,可凭有效证明直接确定相应项目的等第。
2.各类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时必须把综合素质测评等第作为必要条件,市属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招生应达到2A2P及以上等第,县属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统一招生的等第要求由县教育局确定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其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应达到4P及以上等第。
3.各县(区)教育局要认真总结综合素质评价的经验,修订和完善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标准、操作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政策,统筹安排、逐步规范与综合素质测评相关的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指导与监督,接受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处理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中的问题。
4.初中学校要根据市、县(区)教育局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确定专人负责,建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工作班子,认真组织实施,本届初中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于2008年4月15日前完成,认真填写《湖州市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
(三) 继续实行招生优惠加分政策
市区中考加分仍分别按体育、艺术、科技、信息学竞赛、其它等类别进行,同一类别中有2个或2个以上项目获得加分的,取一个最高分计入升学总分,不同类别可累加,但加分总量不超过20分。市区特长优惠加分细则另文下发。各县中考加分政策由各县教育局参照制定。
(四)高中阶段学校在达到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要求的考生中,根据其志愿、招生总分、综合评语和《学生成长记录册》,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初中学校要引导不同志向、兴趣和学业基础的毕业生进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学校学习。
市区高中段招生总分为:学业考试总分+体育成绩+艺术成绩+特长优惠加分,其中,体育成绩计分办法见《湖州市初中毕业生体育考试实施办法》,艺术成绩为综合素质考核中“艺术类”测评P等级及以上记20分,E等记为0分。
(五) 进一步规范招生与考试。继续建立统一的招生宣传平台,要增加中考和高中招生改革的透明度,维护考生权益,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湖州市教育局纪委关于进一步严肃中小学招生纪律的通知》(湖教纪〔2007〕1号)文件,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信息,畅通信访投诉渠道,把中考改革和高中招生工作始终置于群众和舆论监督之下。要健全中考和高中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招生考试改革
中考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力求在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以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坚持条件成熟一项改革一项,保持中考招生政策的相对稳定。
1.继续实行自主招生政策。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浙教基〔2007〕150号),促进初中学校的均衡发展,有效遏制初中择校现象,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扩大高中自主招生比例,2008年省一级重点高中自主招生达到公费招生数的30%以上,争取在三年内达到50%以上,市教育局将在总结多年市区省一级重点高中自主招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招生名额,自主招生将采用初中学校推荐、学生自愿报名、招生学校综合评定后录取的办法。市区实行自主招生的学校有湖州中学、湖州二中、菱湖中学、吴兴高中共4所学校,招生名额分别为:湖州中学300名(含三县50名)、湖州二中250名、菱湖中学100名、吴兴高中100名。生源学校在具备有关资格的学生中按初三在校生不超过6%比例推荐,县(区)教育局审核,招生学校综合评定后录取(详见附件2)。
2.停止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免试直升生。为有利于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有利于改善中等职业学校的生源质量,从2008年起中等职业学校不再进行初中毕业生的免试直升招生工作。
全面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助学奖学工程。国家助学金资助面扩大到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一、二年级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就读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继续实行免收学费政策。鼓励学生就读于职业高中。
3.改进体育考试评价办法。为了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确保学生每天1小时的锻炼时间,体育的考试方法进行改革,体育考试总分30分计入中考总分,采用过程评价与集中专项测试相结合的办法,过程评价由学校自行评定,专项测试由市考试中心统一组织 (详见附件3)。
4.试行特长生录取办法。为培养学生的兴趣特长,培育学校的办学特色,实行特长生录取办法,在思想品质特别优秀,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具有特长的学生,各高中学校可制定本校的特长生优惠招生办法并予以公布,在中考后予以录取。
5.发挥考试的正确导向。对学业考试后20%学生的学校分布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同时作为对学校教学质量的评价依据,促进学校重视和关心后20%学生的进步与成长。
四、措施要求
1.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中考改革和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中考改革和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统筹协调,提供政策支持与制度保障。
2.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命题期间,命题组织单位要与每个参与命题的人员(命题人员、审题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合约;考试期间,要加强监考工作,加强对考点的巡视与管理,考点须有适当规模,且设施条件完善,防止发生各种违规、泄密、舞弊事件。要制订防范预案,保障师生安全。
3.高中段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校高中招生的章程或方案,编制学校的宣传资料和招生信息,在教育部门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上发布学校的招生信息,参加由教育部门组织的招生咨询活动,但不允许高中段学校单独召集初中学校领导和教师作招生工作宣传,不得上门到初中学校宣传,防止因招生对初中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干扰和违纪违法现象的出现。有招收特长生计划的高中学校要自主确定特长生的标准、测试办法和招生计划,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提前向社会公示。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随意超计划招生。普通高中在完不成招生计划需要降分录取前应报经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高中段学校要及时汇总整理招生情况,作出统计分析并报市、县(区)教育局。不允许高中段学校在4月以前招收新生。
4.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和经济负担,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新课,不得乱编滥印和违规订购复习资料;不得进行各种名目的区域性统考、模拟考试;要严格考试收费及经费使用的管理。
5.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应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培训制度和监控评估制度等,确保考试、招生的公正、公平、公开,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1)公示制度。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前把中考改革和招生的政策、办法、信息制作成宣传资料,印发给每一位学生和家长,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2)诚信制度。逐步建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成长记录和高中招生的诚信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签订诚信协议并为其建立诚信档案,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3)培训制度。县(区)和学校要组织全体教师学习培训《实施意见》和本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细则。同时,要注重督促学校、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成员,掌握各项评价指标的操作要点、统一评价标准和评价的操作程序,按要求组织测评工作。
(4)监督制度。教育行政、纪检监察、教育督导等部门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5)奖惩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参与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对工作到位、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出现差错的要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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