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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试行)

  

  四、评价对象

  课程实施水平评价的对象是全省普通中小学校,评价工作结束后,将根据对学校课程实施水平评价的结果,形成区域性学校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报告。

  五、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本方案所包括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三个学段的评价指标体系,均设有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相同,分为课程理念、课程开设、课程资源、课程实施、课程评价、学校特色共六项。二、三级指标和评价标准与要求,三个学段各有侧重。评价结果以A、B、C、D四个等级呈现,分别定量赋分,并写出评语。同时对某些重要指标用▲▲号和▲号标注。

  A(优秀):有▲▲号的指标均达到要求,有▲号的指标均为A,并且总评分达到450分及以上。

  B(良好):有▲▲号的指标均达到要求,有▲号的指标最多1项为B,其余均为A,并且总评分达到375分至449分。

  C(合格):有▲▲号的指标均达到要求,有▲号的指标最多2项为B,其余均为A,并且总评分达到300分至374分。

  D(不合格):有▲▲号的指标有1项或以上达不到要求,或有▲号的指标有3项或以上为B,或总评分在299分及以下。

  六、评价结果的处理

  课程实施水平评价为年度性常规评价,每年按计划进行,评价结果每年按“合格学校”、“不合格学校” 向社会公布。

  对于“不合格学校”,按管理权限和相关管理规定,撤销或建议撤销其由教育部门已授予的各种称号,并责成限期整改。问题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分建议。

  七、实施办法

  (一)评价信息采集

  评价时可以通过以下多种方式方法采集信息:

  1、听取学校课程实施情况汇报。

  2、召开学校师生与学生家长座谈会。

  3、查阅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课程实施与评价有关文件,教材与教辅资料等;学校会议与教研工作记录;教师业务档案(如学习记录、教案或教学设计、教研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原文,公开课、优质课与主持或参加科研课题的证书等);学生成长档案、作业和成绩册等资料。  

  4、进行问卷调查。

  5、实地查看校园、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学校宿舍,以及体育、艺术、技术、实验、图书、网络等设施设备。

  6、随堂听课或观摩学生的自主学习、合作学习与研究性学习现场等。

  7、评价工作期间发布评价公告,接受来访、信件及通过网络提供的各种有价值的信息。

  (二)评价办法

  本项评价由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评价方案分三级组织实施,由同级教研部门具体承担。省直接评价普通高中,并对市、县(市、区)评价进行指导、抽查和监督;市直接评价初中,并对所辖县(市、区)评价进行指导、抽查和监督;县(市、区)直接评价小学。本项评价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轮。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都要按评价范围对评价工作进行规划、部署、总结,并形成年度评价报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评价结果分级向社会公布。

  八、组织领导

  全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安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中小学应高度重视,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与宣传,为评价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各级教研部门要规范评价行为,做到充分论证,科学实施,不断增强本评价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积极配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省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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