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中阶段招生政策和要求
以高中阶段招生目标的实现。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本市的招生一并纳入:
(一)合理制定并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各市要根据省教育厅2012年高中阶段招生计划确定的总体目标,按照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大体相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统一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市2012年普通公办和民办高中及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的具体计划并分解到县(市、区)。各市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制定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必须把省属中专学校及其它非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本市的招生一并纳入。为确保2012年高中阶段招生目标的实现,各地公、民办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学生,以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
(二)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
1.各市教育局应认真组织好五年制高职、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着力建立服务考生、方便中职学校的工作机制,努力增加职业教育的招生量。
2.建立健全中职学校招生的二次报名和补充录取制度。对未被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应积极引导他们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中职招生对象延伸到往届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和返乡农民工。
3.继续坚持中职招生“五个放开”政策,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自主权,调动学校办学积极性。鼓励中职学校自主招生、免试招生。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开办多种形式的“订单班”。要进一步加强省属中专与薄弱中职学校之间的合作。支持各市打破区域界限,有组织地与经济发达市的中职学校开展合作,拓展初中毕业生升学渠道。
4.五年制高职的录取由省里统一确定最低控制线,各市应严格按控制线执行,凡低于控制线的考生,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不予办理五年制高职新生录取审批手续。考试成绩用等级呈现并用于录取的,各市录取时应依据考生的原始分数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发布的最低控制线及本地招生指标,确定考生录取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的等级标准,从高到低录取。有关普通中专(含五年制高职)招生工作细则,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另文下达。
(三)坚持和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制度和政策
1.继续坚持将省市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纳入各地中招工作中,实行统一管理,分校录取。2012年的分解指标应不低于学校非择校生招生计划的70%,具体分解因素和办法由各市教育局制定。流动人口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升学考试的,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名,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报名人数,确定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配数。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示范高中的联合招生,各校按生源成绩平行分配,逐步形成示范高中公平竞争机制,调动各示范高中的办学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为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公办普通高中除农民工子女和地区之间教育主管部门的协作自愿,不得跨市招生。
2.进一步推进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制定完善高中招生综合素质录取标准,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录取依据之一,改变以分数为唯一录取依据的做法。
3.严格执行“三限政策”(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各校招收的择校生均不得突破本校当年招生计划(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招收择校生必须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方式予以录取;择校生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
4.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
(四)严格控制中考政策性加分
各地要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中考加分政策,除保留以下3项加分政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烈士子女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2.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3.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在其中考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
(五)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所在市、县(区)统一管理,其招生计划和办法应由所在市、县(区)教育部门批准。跨市招生的按规定程序办。民办普通高中要在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规范的学生电子学籍,并纳入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六)建立中招公示制度和备案制度。各地各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必须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各地普通高中择校生的录取办法和结果必须向社会公示并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强化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中考和中招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对中考和中招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理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体制,统筹管理招生工作。在各市高中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科室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各市教育主管部门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科室分别负责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录取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各地招办负责中招考务及招生政策落实等具体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中考和中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形成工作方案,由招办具体实施,形成行政部门制定政策并监督执行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中考中招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要依法建立中考中招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各地要把招生纪律执行情况,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中职学校招生情况,列入对县(市、区)教育工作年度考核;把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升学率特别是到中职学校的升学率作为考核各初中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省教育厅继续实行中招工作奖励制度和通报批评制度,对于严重违规招生行为,在全省通报的同时,将依据有关规定责成有关地方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招生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地中招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对于中招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必须严肃查处。
(三)切实加强对中考和中招改革工作的宣传。建立健全中考中招宣传机制,提高中考中招工作的透明度,争取多方理解和支持。要认真制定中考中招实施方案,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布。要加大中职学校招生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每个考生和家长全面介绍中职学校的情况、招生计划和就业情况,进一步引导学生报考职业学校。
(四)建立统一规范的考生电子档案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信息系统。各市要按照要求认真执行信息系统采集标准,保证信息采集真实完整。继续推进整个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各市应积极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上录取系统平台上进行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加强对录取情况的监控和管理,实行阳光招生,切实保证录取结果的真实准确。
(五)加强考务管理,规范考试秩序。要建立健全中考组织管理制度,规范考试组织程序,狠抓考风考纪,坚决杜绝任何舞弊行为。中考考点和考场的设置要在市教育局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教育局具体落实。要积极创造条件,将考点和考场按相对集中的原则,逐步分散设置到考生相对较多的乡、镇学校。
要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净化招生环境,严禁强迫学生违背本人意愿填写志愿,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手段争抢生源,杜绝违规招生。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初中学校的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初中毕业年级课程或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不得组织毕业年级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乱编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要做好不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学生的后期学习安排,不得让其提前毕业离校。各市、县(区)教育局及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地区、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
安徽省教育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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