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身体健康检查
体检工作按原国家教委、卫生部下发的教职字〔85〕006号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原国家教委〔1994〕5号文《关于普通中专招生体检工作意见的通知》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规定执行。普通高中体检比照执行。
体检工作由各县区招生考试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部门统一组织。在指定的条件较好的县区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各地要选派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好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由主治医师以上的医生担任。体检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认真负责做好体检工作,防止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严禁弄虚作假,违者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体检结论应告知本人,不合格者,应通知考生家长。体检表格全省统一使用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
体检工作时间由各县区招考办确定。确需进行体检复查者,由原检查的医院提出,经市招考办同意,按规定时间到市人民医院复查。体检复查工作须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完成。
凡体检结论为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六、考试
考生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按照云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1、应届生按照有关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规定执行;
2、往届生参加2013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全部课程(十一门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只作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录取分值折算的依据。
七、录取折算分值
高中阶段学校教育招生录取,录取时不用考生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原始成绩,而是采用根据原始成绩通过折算以后的分值。
录取折算分值,根据《关于印发<玉溪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教发〔2012〕2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录取折算分值计算依据:以教学计划中各科目课时量为基础,参照高考各科目所占比例,对十一门科目原始满分平衡微调,折算总分750分。
折算总分分值=语文×100% + 数学×100% + 外语×100% + 思品×70% + 物理×70% + 化学×70% + 生物×50% + 历史×50% + 地理×50% + 体育×50% + 信息技术×40%。
计算过程不进行四舍五入,由计算机运算;总分累加时进行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总分 |
语文 |
数学 |
英语 |
思品 |
物理 |
化学 |
生物 |
历史 |
地理 |
体育 |
信息 |
备注 | |
卷面分值(分) |
1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计算过程不进行四舍五入,由计算机运算;总分累加时进行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
录取折算分值比例(%) |
|
100 |
100 |
100 |
70 |
70 |
70 |
50 |
50 |
50 |
50 |
40 | |
录取折算总分分值 |
750 |
100 |
100 |
100 |
70 |
70 |
70 |
50 |
50 |
50 |
5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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