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藏教育考试院发布的《2021年西藏自治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规定》获悉,2021年西藏自治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政策加分如下:
政策加分
(一)下列考生录取时可增加2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1.阿里、那曲户籍考生;
2.门巴族、珞巴族、夏尔巴人、僜人;
3.具有区内高海拔四类及以上县校初中三年学籍考生;
4.经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烈士子女(含军队、公安、司法、消防);
5.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驻藏部队军人子女,高风险、高危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
6.驻藏消防救援在职人员子女。
同时符合上述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不累计加分。
(二)下列考生录取时可增加1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1.区内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的农牧民子女;
2.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
3.全国公安(司法)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的子女。
4.全国应急管理部门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同时符合上述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不累计加分。
(三)同时符合上述(一)(二)项政策加分条件的考生,可累计加分,其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工作由各地(市)招生办和内地西藏初中班(校)负责。要严格审查考生资格,6月15日前将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信息汇总后报自治区招生办,自治区招生办于6月30日前通过招生管理系统完成各类政策加分的公示。
(四)驻藏公安民警(消防救援、司法民警)烈士、英模、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员子女,按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和司法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司办通〔2020〕32号),结合招生录取工作实际执行。自治区公安厅(应急管理厅、司法厅)负责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供符合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相关证明材料,由自治区教育厅向各地(市)转发,地(市)按相关要求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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