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2号)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制定了《201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201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2013年3月28日
附件:
201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欧洲考区考生参加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 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欧洲考区):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并且在有效期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
1. 已报名参加2013年10月19日至20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2. 已报名参加2013年9月28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3.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4.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二、报名程序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和交费确认两个步骤:
(一)网上预报名
报名人员应当于2013年4月10日至26日或5月6日至15日期间,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点击“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报名”,进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cpaexam.cicpa.org.cn)进行网上预报名。所有报名人员应当重新注册,登录报名系统,按照报名指引填写相关信息;首次报名人员应当按要求上传身份证件和毕业证书的扫描件。预报名完成后,网上报名系统为报名人员生成预报名信息表,请报名人员下载打印,以便于下一步交费。
报名人员符合综合阶段考试的报考条件,但不能完成网上预报名的,可向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查询办理(查询电话010-88250110)。
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可以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二)交费确认
报名人员办理完成网上预报名后,应当在4月10日至5月15日期间,将报名费直接汇入考试代理机构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开设的欧元专用账户(仅限欧元),过期不予受理。
考试报名费标准为每科100欧元(综合阶段考试按2科计算)。
ICAEW的相关信息如下:
Beneficiary Name: INST OF CHARTERED AC.
Beneficiary Street/No.: 550/00/10311335
Beneficiary Postcode/City: MK9 2FZ
Beneficiary Country: UNITED KINDOM
Beneficiary IBAN: GB69 NWBK 6072 1110 3113 35
Beneficiary Bank: 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PLC;
IBANBIC:NWBKGB2L
Ben Bank Address: 501 Silbury Boulevard, Saxon Gate East, Milton Keynes, MK9 3ER。
汇款后,请将打印的预报名信息表和汇款通知(请在汇款附言中注明报考人员的网报序号)扫描发送到ICAEW开设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专用电子邮箱:cicpa-brusselsexams@icaew.com(用英文书写),并同时抄送财政部考办设立的考试专用邮箱:ks31@cicpa.org.cn,信函中请写明网报序号和报名人员的中英文姓名。
2013年5月15日网上报名系统关闭后,财政部考办将根据缴费情况为相关报名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内进行报名资格确认。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试卷二)。
考试范围:由财政部考委会在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闭卷。报名人员可以选择计算机化考试(简称机考)方式,也可选择纸笔作答考试方式。
机考方式,是指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纸笔作答考试方式,是指通过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客观试题使用计算机作答,主观试题使用纸笔作答。
考试系统支持10种输入法:微软新仓颉输入法、速成输入法、微软拼音输入法、全拼输入法、智能ABC输入法、谷歌拼音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王码五笔型输入法、极品五笔输入法和万能五笔输入法。
五、考试时间和地点
(一)考试时间
专业阶段考试:
2013年11月15日
09:00—11:30 审计
14:00—16:30 财务成本管理
2013年11月16日
09:00—11:00 经济法
14:00—17:00 会计
2013年11月17日 09:00—11:00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14:00—16:00 税法
综合阶段考试:
2013年11月17日
09:00—12:30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
14:00—17:30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以上时间均为比利时当地时间)
(二)考试地点
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六、考试辅导教材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编写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考试辅导教材和经济法规汇编,由出版社出版发行。财政部考办免费向报名人员提供所报考科目的辅导教材。
财政部考办在收到报名人员汇缴的报名费后,根据报名人员提供的详细地址寄发考试辅导教材。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不编写综合阶段考试辅导教材。
七、准考证的下载打印
报名人员应当于2013年11月1日至15日期间,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进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凭准考证、网上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原件参加考试。
八、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
(一)考生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发布。考生可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并下载打印成绩单。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由考生与财政部考办联系领取。
(四)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由考生与财政部考办联系领取。
九、专业阶段考试免试及豁免条件
(一)中国公民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免试年度为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年度,申请人应当于本年度考试开始前提交免试申请。
(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专业阶段部分科目考试。
十、其他注意事项
(一) 报名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上述文件。
(二)报名人员下载准考证时,应当认真阅读由财政部考办制定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和有关考试信息,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三)财政部考办将继续开通注册会计师考试机考模拟练习网站,便于报名人员熟悉机考环境和电子化试题形式。
(四)考生需要对考试成绩复核的,可在成绩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财政部考办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在网站发布考试相关通知,请报名人员随时关注。
(六)如果报名人员咨询与考试政策相关的问题,可将问题发送至财政部考办设立的考试专用邮箱:ks31@cicpa.org.cn。
如果报名人员咨询与网络报名相关的技术问题,请拨打财政部考办电话010-88250110。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