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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分发试题卷。每科考试开始前3分钟,监考人员开始向应考人员分发试题卷。
第十五条 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逐一核对下列事项:
(一)应考人员在答题卡和答题卷上所填写(填涂)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二)应考人员在答题卡和答题卷上所填写(填涂)内容与其所持身份证件、准考证是否一致;
(三)应考人员身份证件、准考证照片与应考人员是否为同一人;
(四)应考人员粘贴条形码是否正确。
上述内容还应与《考场清单》(含《考场情况记录单》,)进行核对,若有不符,立即查明处理。对无准考证的应考人员,应将其请出考场。开考30分钟后,应再检查应考人员是否按要求填写(填涂)或粘贴,如发现未按要求填写(填涂)或粘贴者,应警告并命其补正,如仍不补正即按严重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当发现并确认应考人员有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时,应立即停止其考试,将其带出考场。监考人员应在其答题卷得分栏内、答题卡页首空白处签注"严重违纪"或"作弊"字样,并填写《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应考人员严重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应考人员严重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一份连同严重违纪、作弊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及有关证据交本考区地方考办签署意见后,送至全国考办指定的试卷集中评阅地,另一份交考区所在地方考办收存。并在《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单》(一式两份)中注明严重违纪、作弊情况。
第十七条 每科考试开始30分钟后,未进入考场的应考人员停止入场;应考人员方可交卷退场。
考试结束前30分钟及15分钟时,监考人员应提醒应考人员注意掌握时间。
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应考人员不得交卷退场。
考试结束时间到,监考人员应要求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题,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及草稿纸翻放在桌面上,并当众清点回收答题卡、试题卷、答题卷及草稿纸。清点回收工作结束后,应考人员方可退出考场。
第十八条 各科、全科考试结束之后的工作及要求:
(一)应考人员退出考场后,监考人员应当清点本考场有效答题卡、答题卷数量,并将其分别填写在25份装答题卡袋和25份装试卷袋封面的指定栏目内;并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单》。
(二)监考人员应将本考场试题卷、答题卷、答题卡、草稿纸、试卷袋、答题卡袋及其他有关资料带回考务办公室,交考点负责人验收后分别处理:
1.每一考场有效答题卷按统一规定的方式装订成一册并密封,装入本考场25份装试卷袋中,并再次密封;
2.每一考场有效答题卡收理整齐后装入本考场25份装答题卡袋中并密封,封装时切勿折损;
3.试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卷、答题卡应集中回收,不再装订成册或封装;
4.启用过的备用试卷袋,不再用于装试卷,连同草稿纸一并集中回收。
(三)各考区所在地方考办应验收、清点各考点交回的密封答题卡袋、密封答题卷袋、试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卷、答题卡、备用试卷袋、备用答题卡袋、草稿纸、《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单》、《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应考人员严重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并将《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单》、《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应考人员严重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分装成两册(无严重违纪、作弊情况的,不应填写《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应考人员严重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亦不装订)。
(四)各考区所在地方考办应将密封答题卡袋、密封答题卷袋、《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单》(一册)、《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应考人员严重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一册)连同严重违纪、作弊应考人员答题卷、答题卡及有关证据在全部考试结束后2天内委派专人(至少两人)送往全国考办指定的试卷集中评阅地。
(五)《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单》(另一册)、《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应考人员严重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另一册)连同严重违纪、作弊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及有关证据由各考区所在地方考办收存。
试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卷、答题卡、备用试卷袋、备用答题卡袋、草稿纸由地方考办收存,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后销毁。
第十九条 考试期间,出现异常情况,由考区所在地方考办负责人处置;出现重大异常情况,其影响范围较大的,应报全国考委会处置。
第二十条 除全国考委会或地方考委会、全国考办或地方考办成员以及该考场应考人员、监考人员外,未经全国考委会或地方委会允许,任何人不准进入考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考场内采访、照像和摄像。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全国考委会、各考区地方考委会及各考点要配备值班人员,设立值班电话,各考区地方考委会值班室至少要有一台传真机和一部移动电话,以便处置紧急异常情况;各科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将参考人数逐级上报。各考区地方考委会成员要亲临各考点,巡视检查考试情况,处理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全国考委会要派出人员到部分地区巡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考务工作的全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则不能参与当年度试卷的印制、监印、装袋、运送、保管等项工作;不能担任所在考区、考点的负责人或同一考点的其他工作人员;与应考人员同一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不能担任同一考点的监考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关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试题、方式,应考人员情况,考区、考场的设置情况,考试实施过程中的情况,考试成绩情况等,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作为国家级机密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全国考委会或地方考委会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四条 参与考试各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如有违反,将按《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每年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各考区地方考办应就本考区考试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全国考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