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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会协[20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现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规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依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的违规行为,依据《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处理。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
本规程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印送试卷、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考试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
本规程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外的,与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的人员。
本规程所称监考人员,是指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外负责考试秩序的考试工作人员。
本规程所称考点负责人,是指考试期间担任考点主考和副主考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四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五条 监考人员对应考人员当场作出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求违规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题。
(二)收缴违规物品。重要物品填写《应考人员违规物品暂扣 退还表》,有条件的应对违规物品拍照。
(三)由2名监考人员对应考人员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违规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并在其答题卡和答题卷页首空白处签注"违规"字样。
(四)将记录的内容当场告知应考人员,并要求其签字确认。违规应考人员拒不签字的,监考人员应当在《违规情况报告单》上注明。同时在考场情况记录卡上记录违规应考人员姓名、座位号、违规情形等内容。
(五)监考人员应当及时向考点负责人报告应考人员违规情况,将违规应考人员移交考点负责人,并将以下材料上交考点负责人:违规情况报告单、违规物品、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等。对相互抄袭的,应写出书面证明材料。
第六条 考点负责人接到监考人员报告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检查《违规情况报告单》是否属实,证据保存是否完整,违规应考人员试卷是否齐全,违规应考人员是否签字确认或监考人员是否注明。
(二)对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及时电话上报考区和省级注协。
(三)告知违规应考人员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要求其签名留下联系方式,并带至备用教室,由监考人员监督其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止。
(四)《违规情况报告单》上签署考点处理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 考试结束后,考点负责人应当将《违规情况报告单》,连同违规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及违规物品等有关证据,按照相关规定一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注协。
第八条 考试结束后5日内,省级注协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汇总、记录各考点负责人上报的违规应考人员材料及报告,编制本地违规情况汇总表及情况说明。
(二)对违规行为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并签字、盖章确认。
(三)将一份《违规情况报告单》、违规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及违规物品等有关证据留存省级注协。
(四)将另一份《违规情况报告单》、本地违规情况汇总表及情况说明各一份送交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集中阅卷地。
第九条 对违规应考人员的违规证据,应当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其中对违规应考人员违规使用的物品进行暂扣的,暂扣物品应当在7日内退还;对违规应考人员非法购买的隐型接收、显示器材不予退还。
第十条 省级注协应当依据《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违规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省级注协在对应考人员作出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或者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之前,应当报经中注协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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