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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确保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工作。
第三条 各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级考试组织机构应配备与所承担的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遵守考试保密工作相关规定。
第六条 考试组织工作全过程中,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不得参与当年度试卷的印制、监印、装袋、运送、保管、评阅等项工作,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答题卷与答题卡;考试实施期间不得担任所在考区、考点的负责人或同一考点的其他工作人员,与应考人员同一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同一考点的监考工作。
第三章 试卷的运送及保管
第七条 财政部考办统一印制试卷(包括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分科密封包装(答题卡另行封装)。包装袋分30份卷标准装袋、25份卷标准装袋和5份卷值班用装袋三种。地方考办根据本地区报考人数、考场设置情况确定所需试卷袋数,并上报财政部考办。
第八条 试卷的发送、回收交接的程序及要求:
(一)试卷由财政部考办指派专车,由武警于考试开始前一周护送至地方考办设置的试卷库。
(二)地方考办应于考试开始前1天,将试卷直接送达各考区试卷库或各考区直接将试卷领至本考区试卷库。
(三)考区应于每科考试开始前1小时,将该科试卷直接送达各考点。
(四)每科考试结束后,考点应立即将试卷送至其所在考区试卷库;考区应于全部考试结束后l天之内将试卷送往本地地方考办设置的试卷库;全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地方考办应将试卷等送往财政部考办指定的试卷集中评阅地。
(五)运送试卷要指派专人(至少两人)、专车(送往集中试卷评阅地可使用其他运输工具)。运送途中应做到人不离卷,无关人员不得乘坐运送试卷的专车,切实做到保密安全,并防止整个运送途中试卷被污物污染。
(六)交接试卷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认真填写交接单。
第九条 地方考办及各考区须建立试卷库。试卷库须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要采取防水、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存放试卷的卷柜锁闭后,应当加封盖有地方考委会印章的密封条。地方考办应当聘请武警对试卷库实施24小时守卫,确保试卷存放的安全。
试卷入库、出库,应当建立登记制度,地方考委会应派两名以上成员或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对出入库时间、数量、涉及人员等签字确认。
国家保密局、财政部保密办和财政部考办将随机对试卷库进行抽查。
第十条 各地方考委会及考办负责本地区试卷的保密工作。在试卷运送与保管过程中,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第十一条 试卷启用前、答题卡和答题卷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第十二条 试卷运送、保管过程中如发生泄密及其他意外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报地方考委会及财政部考委会总值班室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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