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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三条 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在全国范围同一时间内举行。
第十四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在某一地区某科目考试时间必须推迟的,由地方考委会上报财政部考委会批准。推迟考试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推迟考试时间超过30分钟的,该地区所涉科目,启用备用试卷另行组织考试。
第十五条 地方考办应当与考区、考点和监考人员就试卷保密安全及考试违规行为防范工作层层签订承诺书,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 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及要求:
(一)地方考办根据本地区报名人数及分布情况,本着“就近、集中”的原则,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设若干考区,考区下设若干考点,每一考点内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在省、地(市或州)政府所在地设置,县级及以下行政区不设考场。年均报名人数不足300人或以前年度出现违规试卷的考区原则上不再设置考区。
(二)考点应设置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收发试卷及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三)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光线充足。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不得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字迹。
(四)严格遵守财政部考办规定的考场编排和人数要求,按照科学、合理、防范违规行为的原则编排考场,报名人员的座位应随机编排,座位之间不得少于80厘米的距离。
(五)地方考办应租用带有监控设备的专用考场,各考点应在考务办公室附近预留一间备用教室,供出现违规行为或有特殊情况需提前退出考场但不得退出考点的考生使用。备用教室应当配备监考人员。
(六)地方考办应要求监考人员严格检查考生携带的物品,坚决查收规定范围之外的物品,有条件的地方考办可以配备专用铅笔、橡皮和签字笔。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配备及要求:
(一)每一考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以下简称考区负责人),人选由地方考委会决定。考区负责人负责本考区各考点、考场的考试组织工作。
(二)每一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两人(以下简称考点负责人),其职责为:
1.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2.培训本考点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3.组织实施考场的布置和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接收、保管试卷,向各考场分发、验收试卷。
5.监督考试秩序,处理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6.监督本考点有效答卷的封装。
(三)每个考场应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每个考点应配备若干考场外流动监考人员,负责检查、维护考场考试秩序,并处理监考人员移交的需在考场外的有关事项。
(四)监考人员由考区负责人和考点负责人共同认定。
(五)各考点根据需要配备保卫、医务等服务人员,做好维护考点考试秩序及为应考人员服务等项工作。
第十八条 地方考办有权统一调派监考人员。
第十九条 地方考办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场有关信息套打在财政部考办统一印制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卡》(以下简称《考场情况记录卡》)对应表格中。
第二十条 地方考办应当租用无线电监控车,充分使用财政部考办配发的防范科技手段舞弊设备。
第二十一条 地方考办必须安排工作人员到各考区、考点、考场进行巡考,详细巡考计划(含人员及安排)应当于考试开始前一周上报财政部考办。
第二十二条 地方考办应当安排专人查看考试专用邮箱,及时掌握财政部考办发布的有关信息,并指定专人随时关注网络有关注册会计师考试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考办。
第二十三条 考试开始前一天,考点、考场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适时张贴考点标志、考场分布图、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及考试时间表。在考场门口明显位置张贴《考场清单》。应考人员座位号统一贴在考桌桌面的左上角。
(二)准备好装订、密封答题卷及答题卡用的物品(剪刀、钩针、胶水等)。
(三)考试专用草稿纸由考区根据科目需求统一准备,由考场监考人员随同试卷分发并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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