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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临近考试开始前,考点、考场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一)校准考试时间。全国统一按照“北京时间”进行考试。考试前,考点负责人、监考人员应核对校正钟表。考点统一掌握考试时间,统一发出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的信号。
(二)取卷。每科考试开始前25分钟,各考场监考人员(两人)到考点考务办公室向考点负责人领取试卷袋、答题卡袋、草稿纸、考场情况记录卡和考场照片清单,并检查试卷袋是否有破损,核对试卷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核对无误后直接进入考场。
(三)应考人员入场。每科考试开始前20分钟,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及身份证件在《考场情况记录卡》上 “考生签字”栏内亲自签名(不得代签、不得划“√”或“×”),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及身份证件放在考桌桌面的左上角。
(四)检查应考人员物品。监考人员应主动引导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入座,查收禁止带入考场座位的物品,包括:书籍、纸张,具备储存及显示、扫描、拍摄、接发图像和文字功能的各类电子设备。
(五)试卷袋启封。每科考试开始前15分钟,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袋,由两名考生签字确认,并形成有效的工作记录。根据试卷袋中提供的《资料物品清单》逐项核对。如发现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有差错的,应及时向考点负责人报告,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换,并在《考场情况记录卡》中注明;如发现其他资料物品有差错,应于考试开始后向考点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
(六)宣布考场纪律。试卷袋启封后,监考人员从试卷袋中取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向应考人员宣读,考点也可使用广播系统在各考场统一宣读。
(七)分发答题卡和答题卷。每科考试开始前10分钟,监考人员开始向应考人员分发答题卡和答题卷,并要求应考人员在答题卡和答题卷指定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件号,取下答题卷第1页的第5号条形码(最右侧一张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内。
(八)分发试题卷。每科考试开始前3分钟,监考人员开始向应考人员分发试题卷。
第二十五条 每科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逐个核对应考人员在答题卡和答题卷上所填写(填涂)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件号及其相貌是否与其准考证、身份证件相关栏目内容及照片一致,条形码是否正确粘贴。
核对无误后监考人员应按要求用2B铅笔填涂《考场情况记录卡》相关内容。若有不符,立即查明处理。对无准考证的应考人员,应将其请出考场。
第二十六条 每科考试开始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再次检查应考人员是否按要求填写(填涂),如发现未按要求填写(填涂)或未正确粘贴条形码者,应警告并要求其补正,如仍不补正即按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七条 每科考试开始30分钟后,未进入考场的应考人员停止入场。应考人员交卷退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
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以前有违规行为需退出考场或有特殊情况需场外处理的应考人员应被带入备用教室,由监考人员监督其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止。
第二十八条 每科考试实施期间,地方考办巡考人员、考区负责人、考点负责人、流动监考人员应当不间断地检查各考场考试秩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 每科考试开始30分钟后,地方考办应汇总本地区该科目实际参加考试人数,并上报至财政部考办。
第三十条 当发现并确认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时,监考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求违规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题。
(二) 收缴违规物品。重要物品填写《应考人员违规物品暂扣 退还表》,有条件的应对违规物品拍照。
(三)由2名监考人员对应考人员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以下简称《违规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并在其答题卡和答题卷页首空白处签注“违规”字样。
(四)将记录的内容当场告知应考人员,并要求其签字确认。违规应考人员拒不签字的,监考人员应当在《违规情况报告单》上注明。同时在考场情况记录卡上记录违规应考人员姓名、座位号、违规情形等内容。
(五)监考人员应当及时向考点负责人报告应考人员违规情况,将违规应考人员移交考点负责人,并将以下材料上交考点负责人:违规情况报告单、违规物品、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等。对相互抄袭的,应写出书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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