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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考点负责人接到监考人员报告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检查《违规情况报告单》是否属实,监考人员是否注明,证据保存是否完整,违规应考人员试卷等资料是否齐全,违规应考人员是否签字确认。
(二)对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及时电话上报考区和地方考办。
(三)告知违规应考人员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要求其签名留下联系方式,并带至备用教室,由监考人员监督其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止。
(四)《违规情况报告单》上签署考点处理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时,监考人员应提醒应考人员注意掌握时间,如有应考人员退场,应要求其在《考场情况记录卡》指定位置填写交卷时间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每科考试结束时间到,监考人员应要求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题,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及草稿纸翻放在桌面上,并当众清点回收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及草稿纸。清点回收工作结束后,应考人员方可退出考场。
应考人员退出考场后,监考人员应当清点本考场有效答题卡、答题卷数量,将其分别填写在答题卡袋和试卷袋封面的指定栏目内;并认真填写(填涂)《考场情况记录卡》。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将本考场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草稿纸、答题卡袋、试卷袋及其他有关资料带回考务办公室,交考点负责人验收后分别处理:
1.每一考场有效答题卷按统一规定装订成册并密封,装入本考场试卷袋中,并再次密封。
2.每一考场有效答题卡收理整齐后装入本考场答题卡袋中并密封,封装时切勿折损。
3. 未启封的试题卷袋,保持密封原状。
4.试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卡、未使用过的答题卷应集中回收,不再装订成册或封装,集中回收到地方考办试卷库保存,严禁流失。
第三十五条 全部考试结束后,考点应集中整理本考点密封后的有效答题卡袋及有效答题卷袋以及集中回收的试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卡、未使用过的答题卷、草稿纸、《考场情况记录卡》、《违规情况报告单》。经由考区送至地方考办试卷库。
违规情况报告单应当与违规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考场情况记录卡》复印件及有关证据等单独装袋。连同上述密封的有效答题卷袋等一并送至地方考办试卷库。
第三十六条 地方考办应认真验收、清点各考区交回的密封有效答题卡袋、密封有效答题卷袋以及试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卡、未使用过的答题卷、草稿纸、《考场情况记录卡》。
对《考场情况记录卡》,地方考办应认真审核填涂质量,并以考点为单位,一科一袋进行清点,清点无误后装入《考场情况记录卡袋》中。
对《违规情况报告单》,地方考办应验收,并核对违规应考人员的答题卷及有关证据,核对无误后将《违规情况报告单》分装成两册(无违规情况的,无须填写《违规情况报告单》,亦不装订)。
第三十七条 全部考试结束一周内,地方考办应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或综合阶段考试)有效答题卡、答题卷及相关资料报送单》(一式三联,见附件),特别注意审核填写
的答题卡袋及试卷袋上的有效份数,并将密封的有效答题卡袋、密封的有效答题卷袋、未启封的试题卷袋、《考场情况记录卡》、《违规情况报告单》(一册)委派专人(至少两人)送往财政部考办指定的试卷集中评阅地。
《违规情况报告单》(另一册)连同违规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考场情况记录卡》复印件及有关证据由地方考办收存并永久保存。
第三十八条 试题卷、未使用的答题卡、未使用的答题卷、草稿纸、《考场情况记录卡》复印件由地方考办收存,按档案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考试期间,出现异常情况,由地方考委会处置或授权考区负责人处置;出现重大异常情况,其影响范围较大的,应报财政部考委会处置。
第四十条 除财政部考委会或地方考委会、财政部考办或地方考办成员及派出的巡考人员、该考场监考人员、应考人员外,未经财政部考委会或地方考委会允许,任何人不准进入考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考场内采访和摄、录像。
第四十一条 考试期间,财政部考委会、地方考委会、各考区及考点要配备值班人员,设立值班电话,地方考委会值班室至少应有一台传真机和一部移动电话,并确保值班电话及传真机畅通,以处置紧急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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