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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精选: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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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1)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2)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重整程序,拯救企业,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注意后半段的“进行重整程序,拯救企业”不是破产必经的程序。

  破产与相近的民事执行制度对比:

  1、 清偿能力:民事执行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需强制执行。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

  2、 执行目的:民事执行是为个别债权人利益进行,破产则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

  3、 执行范围:民事执行仅限于债务人的相关财产,不涉及主体资格问题。而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与经营关系的全面清算执行,在作出破产宣告后,将终结债务人的业务经营,并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执行的范围包括财产和行为,破产执行的范围仅为财产。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1、 只有当事人无争议或已经诉讼、仲裁生效确定的债务,才可进入破产程序受偿。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仲裁制度解决。破产法解决的是如何公平执行。

  2、 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3、 与其他相关法律密切联系。破产法的实施要靠相关法律、配套制度保障。

  三、我国破产立法概况

  《破产法》只适用于法人企业(破产申请提出一节)――因为非法人是负无限责任,和破产法规定不同。

  《破产法》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民事诉讼法》在第二编第十九章中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但92年高院发布《意见》,审理非全民企业法人,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中规定外,可参照《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

  试点城市内的国企,安置职工的费用,首先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

  非试点城市和地区国企破产只能按规定实施,安置职工的费用只能通过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

  1、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达到破产界限。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其要点包括:(3点要记)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即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认)的债务;

  (3)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而不是因资金周围困难等暂时延期支付。在此,须注意不能清偿与资不抵债的区别(理解)。

  资不抵债:考察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即,(1)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其他偿还因素(2)计算债务总额时也不区分是否到期。

  特殊情况:解散后清算中的公司发现资产不能清偿债务即资不抵债时,应当作出破产宣告。――正常情况下的资不抵债并不能表明债务人会破产。

  

  4、债权人举证责任:“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5、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均应被宣告破产。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1)公用企业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3)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的,中止破产程序。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

  注意只能是由债权人、债务人提出,其他人不能提。

  注意:j谁能提;k各自证据资料;l举证困难问题相关的司法解释

  (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 债权事实及证据

  2、 债权性质、数额、有财产担保的应提供证据;

  3、 债务不能清偿到债务呈连续的证据,

  (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职工安置预案;亏损书面说明,附审计报告;至申请日资产明细表;金融机构开户详情;债权债务情况表;担保情况;已发生诉讼情况;。

  〖yangjobe〗国企申请的,还交上级主管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文件;其他的还要开办人或股东会决定的文件。??债权人申请破产时怎么能取得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文件或股东会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由此看来,该内容应该属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要求。

  (三)在民事诉讼或执行程序进行过程中,受理的法院获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告知债务人可以向所在地法院申请破产,以解决债务问题。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所在地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不申请的,法院不得依职权在无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宣告债务人破产,原诉讼或执行程序应继续进行。

  (四)试点国企的特殊规定:(以后将会取消,考试仍会考)

  试点城市内的国企破产的,先由试点城市协调小组对有关问题制定详细的企业破产预案后,企业方可进入破产程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破产企业,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是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行入破产程序。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 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

  1. 收到当事人申请破产后,应依法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 申请人不服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3. 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4、《破产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1) 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 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3)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债务人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或者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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