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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试辅导教材
(一)考试辅导教材沿用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编辑出版新版《法规汇编》。应考人员可在报名时自愿订购考试辅导教材和法规汇编,并在规定时间内领取。
(二)如果应考人员在复习中遇到专业问题,可向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寻求解答,请将问题传真至010-68703206或分科目发送邮件至下列邮箱:
会计科目:examkj@cicpa.org;
审计科目:examsj@cicpa.org;
财务成本管理科目:examcw@cicpa.org;
经济法科目:examjjf@cicpa.org;
税法科目:examsf@cicpa.org。
财政部考办自2009年6月起,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专栏中陆续刊出问题解答。
六、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的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并依据财政部考委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工作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财政部考办发布。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在财政部考办发布当年考试成绩之日起1个月内,向报名地考办提出成绩核查申请,财政部考办将依据财政部考委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可向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五)在领取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成为会员。
七、应考人员注意事项
(一)应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关于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2009]22号)、《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并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应处理。
(二)应考人员考试前下载准考证的同时应下载由财政部考办编印的《应考人员必读》,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八、其它
有关考试报名的其它未尽事宜,请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www.cicpa.org.cn)查阅,或发邮件至lnly@cicpa.org.cn邮箱咨询。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委员会
200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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