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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2009年注会考试4月8日至17日报名(原制度)

  六、准考证的领取

  报名人员根据其所在市、州考办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准考证。

  七、辅导教材购买及问题解答

  (一)考试辅导教材沿用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涉及的相关法规均已汇编至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规汇编》中。

  应考人员可在报名时自愿订购考试辅导教材和《经济法规汇编》。

  (二)如果应考人员在复习中遇到专业问题,可向财政部考办寻求解答,请将问题传真至010-68703206或分科目发送邮件至下列邮箱:

  会计科目,examkj@cicpa.org;

  审计科目,examsj@cicpa.org;

  财务成本管理科目,examcw@cicpa.org;

  经济法科目,examjjf@cicpa.org;

  税法科目,examsf@cicpa.org。

  财政部考办自2009年6月起,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专栏中陆续刊出问题解答。

  八、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有效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并依据财政部考委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工作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财政部考办发布。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考地的市、州考办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将依据财政部考委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可向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市、州考办领取。

  (五)在领取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向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九、应考人员注意事项

  (一)应考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工作规则》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上述文件,应当自觉遵守。

  (二)应考人员考试前领取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由财政部考办编印的《应考人员必读》。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十、其他

  参加新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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