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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
津注协[2011]6号
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组织开展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按年度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交的检查材料,对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的检查。
二、2010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检查材料;注册会计师关系在事务所分所的,通过分所向所在地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检查材料。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关系所在的省级协会提交检查材料:
(一)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二)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三)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积极接受检查,认真、如实填写《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表1,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并由法人代表(分所负责人)对本表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后,由事务所或分所(以下统称事务所)统一将《基本情况表》上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和法人代表(分所负责人)应当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事务所应认真审核《基本情况表》中的有关内容,并如实填写《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2,以下简称《基本情况汇总表》)有关栏目,撰写本事务所开展检查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其中应说明本所年检工作的布置和开展情况;2010年度业务经营情况及各项业务收入的完成情况,如审计、咨询、代理收入等。并在2011年2月25日前,将《基本情况表》、《基本情况汇总表》及年检总结报告,连同本所注册会计师的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等,一并报市注协。
分所应当及时将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的情况及检查结果向事务所总所报告。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真组织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并将检查安排和要求通知本所所有注册会计师。对于自愿申请不继续执业和去世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有关表格和检查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市注协予以注销注册,并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六、市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补充相关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实地检查,并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对于兼职挂名现象、股东(合伙人)虚假出资等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的情况,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改正;对情节严重者,视情况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对有法定撤销、注销注册情形的,予以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处理,视情节轻重记入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监控体系。
七、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二)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相关业务;
(三)有无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
(四)当年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五)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八、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暂缓通过检查: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二)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三)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九、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通过检查,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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