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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晋会协「2010」109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的规定,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将组织2011年山西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请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提供相关材料,按时上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职资格检查对象
省注协在册全部执业注册会计师。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我会的任职资格检查。
二、任职资格检查基准日
2010年12月31日。
三、年检主要内容
1、从事的主要业务情况;
2、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3、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4、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5、是否缴纳五险一金;
6、会费缴纳情况;
7、行业党建情况;
8、应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四、年检条件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省注协(以下简称省注协)将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年检:
1、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2、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在2010年业务质量检查中被查出有执业质量问题,尚在处理中的;
4、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学时的(应完成学时:2009-2010年至少完成80课时,2010至少完成30课时);
5、所在事务所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团体会费的;
6、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个人会费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到省注协办理年检:
1、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3、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五、年检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自查。
2011年1月,全省各事务所应当认真组织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对过去一年中的执业情况包括执业质量、执业道德、行业自律、人事档案管理情况、“五险一金”缴纳情况、后续教育及党建工作落实情况等进行自查;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所在事务所的自查,由本人如实填写《2011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填写《基本情况表》的,可委托本事务所内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并出具相关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材料;在注册会计师签名栏,被委托人应签署本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编号;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基本情况表》内容进行复核,并认真填报其他相关年检资料;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对所填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省注协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办理年检手续。
省注协将于2011年2月21日至3月11日期间开展年检工作,请各注册会计师按照年检时间安排(附件9),以事务所为单位,携带相关年检材料到省注协申报年检,办理年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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