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年检的补充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市注协将于2013年年检期间对注师执业证书“年度检验登记栏”已填满人员予以换证(旧证书请自行复印留存),请各事务所将需要换证的人员进行统计并填写《2013年注师任职资格检查换证情况表》,在相应位置贴上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基本信息变更的(姓名、身份证号)还需提供相关材料(1、申请人关于信息变更的申请;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更改姓名或身份证的户籍证明原件;3、户口簿原件和对应页的复印件;4、执业证书复印件;5、变更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6、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于年检报送材料时一并报送市注协注册部。
注册部
2013.1.14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津注协〔2012〕107号
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进行检查,是《注册会计师法》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重要职能,是保持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和诚信水平的必要措施,是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机环节,也是推动注册管理工作为行业发展服务的有力手段,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238号)文件规定,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将组织开展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
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市注协将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问题。尤其关注有无公职人员兼职挂名,关注涉及注师资格被投诉举报的事务所,关注年龄较大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事务所,关注近年新批的事务所。
二、年检对象:
凡2012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应参加我会的年度检查。
三、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二)当年从事的法定业务情况;
(三)当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四)会费缴纳情况;
(五)社保参保情况;
(六)是否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情况;
(七)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四、年检要求:
(一)各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撰写本事务所开展年检工作情况的总结,其中应说明本所年检工作的布置情况;2012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及各项业务收入的完成情况等。并于2013年2月6日前,将有关附表(1-7)及年检总结,连同本所注册会计师的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等,一并上报市注协。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市注协将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三)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暂缓通过检查: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到市注协办理年检:
1、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3、市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五、事务所年检需报送的材料:
(一)事务所开展年检情况的总结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三)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2);
(四)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
(五)出资人或合伙人基本情况表(附件4);
(六)已缴纳“五险一金”注册会计师人员统计表(附件5);
(七)未缴纳“五险一金”注册会计师人员统计表(附件6);
(八)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附件7);
(九)天津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存档人员一览表,属于离、退休人员的请提供退休证;属于提前退休、内部退休、企业改制(破产)、下岗待业人员请提供局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十)最后一次缴纳“五险一金”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十一)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为便于归档保存,各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年检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填写,并按照上述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六、年检工作程序: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向市注协报送年检材料之前应对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内部自查阶段的工作,如实准备相关材料及填写相关表格,有关要求在附表的备注中已明确。
(二)市注协根据事务所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检查,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部分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主要核对工资清单、聘用合同、考勤记录、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社保参保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对于检查中发现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等情况,依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截止2013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市注协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并不能通过年检;截止到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市注协予以公开谴责。
会计师事务所如无正当理由,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年检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市注协将要求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市注协在行业内对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七、其他事项:
(一)各事务所要将此次年检工作与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更新工作有机结合,认真核实本所注册会计师的实有人数及相关信息,在向市注协申报年检材料前,应事先分别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即财政系统)、《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管理子系统》(中注协系统)核对本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和相关信息,做到任职资格检查信息与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相一致。对于上述系统中,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行修改或补充。
(二)各事务所在报送年检材料前,应及时缴清本所执业会员会费并同时缴纳登报费100元,未缴清会费的市注协将不受理年检材料。
(三)年检期间暂停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四)未通过年检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相关业务,市注协将注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五)通过天津市2013年度年检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市注协将在《天津日报》和协会网站进行公告。
(六)为强化对不符合任职资格要求人员的社会监督,市注协设立举报电话:23287883和邮箱zczcb@tjicpa.org.cn,确保检查程序和结果完全透明公开。
(七)年检结束后请各事务所及时领回本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
附件下载:津注协〔2012〕107号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2、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3、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
4、出资人或合伙人基本情况表;
5、已缴纳“五险一金”注册会计师人员统计表;
6、未缴纳“五险一金”注册会计师人员统计表;
7、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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