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晋会协[2013]3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及《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238号)要求,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组织开展2013年山西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请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提供相关材料,按时上报。现将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职资格检查对象
省注协在册全部执业注册会计师。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我会的任职资格检查。
二、任职资格检查基准日
2012年12月31日。
三、年检主要内容
1、从事的主要业务情况;
2、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3、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4、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5、是否缴纳“五险一金”;
6、会费缴纳情况;
7、应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四、年检条件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省注协将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年检:
1、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2、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在2012年业务质量检查中被查出有执业质量问题,尚在处理中的;
4、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学时的(应完成学时:2012至少完成40课时);
5、所在事务所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团体会费的;
6、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个人会费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到省注协办理年检:
1、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3、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五、年检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自查。2013年1-2月,全省各事务所应当认真组织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对过去一年中的执业情况包括执业质量、执业道德、行业自律、人事档案管理情况、“五险一金”缴纳情况、后续教育等情况进行自查;
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所在事务所的自查,由本人如实填写《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
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填写《基本情况表》的,可委托本事务所内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并出具相关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材料;在注册会计师签名栏,被委托人应签署本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编号;
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基本情况表》内容进行复核,并认真填报其他相关年检资料;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对所填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对于检查或年检结束后实地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省注协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办理年检手续。省注协将采取事务所直接申报材料和组成检查小组实地核实两种形式开展年检工作。实地年检的范围为大同市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涉及注师资格投诉举报的事务所。
1、除大同市辖区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于2013年3月4日至3月22日期间开展年检工作,请各注册会计师按照年检时间安排(附件7),以事务所为单位,携带相关年检材料到省注协申报材料年检,办理年检手续。
2、大同市辖区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省注协电话通知的时间(预计3月25日-4月12日期间),由本所主任会计师携全体注册会计师(需注册会计师本人现场签名),准备年检相关材料,接受省注协检查小组实地年检。
其他需要实地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先到协会办理申报材料年检,实地检查时间由省注协另行电话通知。
六、事务所应准备的年检材料
1、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2);
3、已缴纳“五险一金”注册会计师人员统计表(附件3);
4、未缴纳“五险一金”注册会计师人员统计表(附件4);
5、注册会计师人事档案托管情况统计表(附件5);
6、×××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签名确认表(附件6);
7、年检时间安排(附件7);
8、提供最后一次缴纳“五险一金”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9、缴纳个人会费、团体会费,一并报送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行业会计报表;
10、注册会计师证书、培训证书原件。
七、其他说明事项
1、年检材料须按规定认真填写,按时上报。对上报资料不完整的,须补充完整后方可参加年检;
2、去世人员需由所在事务所出具证明,并上交其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
3、对暂缓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年检;
4、截至2013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年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截至9月30日,对仍不参加年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开谴责;
5、申请转非执业会员的注册会计师,应由本人到省注协办理执业转非手续,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前来的,应以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除携带委托人的转非资料外,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应携带的申请资料:
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附件8)、身份证复印件1份、1寸彩色照片1张,并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印章,考试通过的注册会计师同时要提供全科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各种表格可直接上网下载或复制,请统一使用A4纸规格上报纸制资料;
注意:请各事务所在年检前先通过邮箱上报附件2—5的电子数据, 电子邮箱:bobo0493@sina.com;
八、为强化社会监督,省注协在注册会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设立举报电话为:0351-4061569
九、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要求
(一)中注协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具体要求
根据中注协《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239号)要求(本文件中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指原由省行业党办布置给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工作),为做好综合评价信息与任职资格检查信息、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的一致性审查工作,省注协将在年检过程中一并验收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和行业从业人员全面、客观、真实填列相应的综合评价表,按时、全部完成各项表格填列工作,否则年检暂不予办理。
1、填列时间要求
2013年2月1日至28日,完成从业人员信息填列工作。
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适用于合伙人/股东、适用于注册会计师、适用于从业人员)全部信息的填列工作。
2013年2月1日至申报年检材料日,完成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填列工作。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适用于中型/小型事务所)信息的填列工作。
(备注:大同市辖区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于2013年3月31日前完成此表信息填列工作)
2、具体填报工作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网站 (http://www.71cpa.org.cn)“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专栏”,登录在线软件系统进行(该软件系统2013年2月1日正式开通),不需要事务所再报送纸制表格。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含合伙人/股东)登录系统的用户名与行业管理系统的用户名相同,初始密码为111111,其他从业会员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登录系统后统一录入。
适用于中型/小型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表格式样及填报说明,请登录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注册管理—通知公告”栏目下“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表表样及填报说明”,如有需要,请自行下载。
3、填列注意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中填报的“业务收入金额”要与年检上报报表数字一致;填报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事务所2013年应参加年检人数-已去世、申请退会、申请转非执业会员注册会计师人数总数;填报的“其他从业人员人数”应与年检上报的其他从业人员人数一致;适用于合伙人/股东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填报应包括注师股东及非注师股东。
(二)省注协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前50家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要求
为保证我省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前50家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省注协《关于印发<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晋会协[2011]114号)精神,在年检时同时将获得荣誉称号、做出行业贡献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报送省注协行业党委办公室。
附件:(附件下载>>)
1、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3、已缴纳“五险一金”注册会计师人员统计表
4、未缴纳“五险一金”注册会计师人员统计表
5、注册会计师人事档案托管情况统计表
6、×××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签名确认表
7、年检时间安排
8、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
20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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