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各位注册会计师:
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238号)等有关规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决定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在省注协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及2013年1月1日以后转入辽宁省且在原省级注协未参加年检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内容
1.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专职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情况;
2.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3.注册会计师完成2012年度继续教育情况;
4.履行会员义务情况,如会费缴纳、业务报备、行业自律公约等制度执行情况;
5.注册会计师2012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因工作中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有无受过行业惩戒;
6.应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工作程序
2013年度年检工作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自查、省注协检查和复核确认及处理三个阶段进行。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自查。
1.自查时间。2013年1月21日至2月17日。
2.自查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开展自查和组织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积极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填报相关年检表(表式详见附件),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年检资料进行复核;向省注协及时缴纳2013年团体会费和注册会计师个人会费,会费缴纳应在2013年2月18日前完成;按所或按注册会计师归整2012年的工资清单(发放记录)、聘用合同、考勤记录、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社保参保证明、业务工作底稿、会费缴纳证明、继续教育完成证明等;全面总结2012年事务所业务工作和注册会计师管理工作及党建工作,形成书面年检报告。同时,登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会计师事务所用户办理注册会计师网上年检申请。
注册会计师要认真、如实地填写年检表(表式详见附件),认真整理相关年检资料,按时参加年检。如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是党代表或党外代表人士还需要填写《注册会计师行业党代表、党外代表人士基本情况表》(表3-1)。
(二)省注协检查。
1.检查时间。2013年2月18日至4月10日。
2.检查方式。以实地检查为主(实地检查和集中面检应占检查总数的70%),送审检查为辅。省注协组成年检组对沈阳市注册会计师及2012年新设立的事务所和涉及注师资格投诉举报的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实地检查;对鞍山等十二市注册会计师进行实地集中面检;对大连市注册会计师进行集中送审检查。具体时间安排见《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年检时间安排表》(表6)。
为使年检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提高年检工作效率和行业自律力度,今年年检工作仍然坚持常务理事、理事负责制,邀请部分常务理事、理事和各市约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与省注协秘书处的同志共同组成检查组(以下简称年检组),对全省注册会计师进行年检。注册委员会委员作为年检监督员监督年检工作。
3.检查要求。凡列为实地检查的注册会计师,请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由当地约委会另行通知,下同)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及其他年检材料在本事务所办公地接受省注协年检组的实地检查。凡列为集中面检的注册会计师,请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及其他年检材料到本市约委会主任委员所在事务所接受省注协年检组的集中面检。凡列为集中送审检查的注册会计师,由所在事务所持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原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及其他年检材料到省注协年检组办公地集中办理年检手续。
凡列为实地检查和集中面检的注册会计师原则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如因特急事情致使其当时不在事务所的且经省注协年检组同意,可于2013年4月1日至4月10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及其他年检材料到省注协会员部办理年检手续,过期仍不参加年检的,作为暂缓检查处理。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同时向省注协年检组提交事务所年检报告等相关年检材料。
4.省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于2013年4月1日至4月10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及其他年检材料到省注协会员部办理年检手续。
(三)复核确认及年检结果处理。
2013年4月11日至4月20日,各年检组对年检材料进行最后复核,汇总检查数据,上报省注协会员部。会员部依据相关法规及年检情况提出初步处理建议。省注协适时召开注册委员会会议审查年检结果及处理意见。经注册委员会审批的年检结果于2013年4月30日前在《辽宁日报》和省注协网站进行公告。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撤消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需于2013年6月15日前到省注协补办年检手续。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年检
1.截止2013年4月30日年龄已满70周岁的;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包括但不限于病休满一年的,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满一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注册会计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2013年度任职资格年度检查的;
8.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且又无正当理由的;
9.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10.协会代管期满1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11.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检查
1.没有完成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
2.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3.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4.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5.截止2013年4月10日前仍未参加年检的;
6.借阅人事档案超过6个月未归还的。
六、年检材料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向省注协年检组提交的年检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年检自查报告;
2.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表1);
3.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表2);
4.2013年度未参加年检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表4);
5.会计师事务所党建情况统计表(表5);
6.2013年度会费交纳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7.社会保险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事务所部分)。
实行送审集中年检的事务所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向年检组提交注册会计师的年检资料,具体资料明细详见本条第二款。
(二)注册会计师需要向省注协年检组提交的年检材料。
1.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表3);
2.注册会计师行业党代表、党外代表人士基本情况表(表3-1)(此表适用于行业党代表和党外代表人士);
3.身份证原件(二代)及复印件;
4.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5.2012年的工资发放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6.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管理部门监制的正式合同文本且有其正式的鉴证意见);
7.个人出勤(考勤)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8.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社保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需要提供退休证和领取退休金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0.业务工作底稿(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参与执业的非签字项目;签字的业务项目不需要提供业务工作底稿,仅在表3后附防伪标识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清单即可);
11.会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继续教育完成证明(可通过事务所用户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在“继续教育(执业)”下的“继续教育信息查询”功能导出Excel表格)。
上述5-12项可由所在事务所集中归整统一提交年检组审核。
七、工作要求
1.参加年检的协会常务理事或理事和注册委员会委员及省注协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严格把关,确保年检工作质量。
2.被列为实地检查、集中面检的注册会计师必须按时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约委会(年检组)办公地接受当面的实地检查。
3.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如实填报相关年检材料并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省注协将视情节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予以批评教育和行业惩戒,对有法定注销、撤销注册情形的,予以注销注册、撤销注册。
4.为强化社会监督,省注协设立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举报投诉兼职挂名、不符合年检条件及弄虚作假的注册会计师。
举报电话:024-23496704、23496709;
传真电话:024-23496707;
联系人:裘女士或陈先生。
附件:(下载附件)
1.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表1);
2.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表2);
3.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表3);
4.注册会计师行业党代表、党外代表人士基本情况表(表3-1);
5.2013年度未参加年检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表4);
6.会计师事务所党建情况统计表(表5);
7.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年检时间安排表(表6);
8.实地检查和集中面检的注册会计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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