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通知
内注册发[2013]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中注协《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定于1月10日至3月15日对全区注册会计师进行2013年度任职资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已批准注册并在我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的具体内容
(一)是否专职在事务所工作;
(二)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相关业务;
(三)有无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
(四)当年是否完成了继续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情况。
注册会计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暂缓通过或不予通过: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二)自行停止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2个月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培训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事务所执业的;
(五)完全丧失民事能力的;
(六)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七)未按时交纳个人会费的;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按照《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针对历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点关注举报情况、注册会计师年龄、继续教育、惩戒情况、异地注册等情况,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社保参保证明(以上两份证明参加年检的会计师事务所需上报原件),退休人员要附退休证或退休文件复印件等。对挂名兼职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未参加年检、年检未通过的注册会计师,由所在事务所负责将其订本式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个人印鉴交回自治区注协。符合非执业会员条件,由本人自愿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
三、年检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各事务所要组织参加年检人员认真学习本通知及有关规定,对照年检条件如实上报有关材料,填写有关表格。
(二)上报材料阶段。未设立分会地区的事务所应于2013年3月1日前将年检材料于2013年3月1日前报自治区注协注册管理部;设立分会地区的事务所将年检材料报当地分会,分会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后,于3月5日前统一报自治区注协注册管理部。
事务所逾期未上报年检材料的应检人员,自治区注协将不再受理并视同年检未通过。
(三)公布年检结果。自治区注协将在有关报刊及网站上公布年检结果,并将年检结果抄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年检检查。自治区注协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年检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核实。
各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必须确保真实完整,否则将影响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诚信记录。
四、年检工作中,各事务所应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通过这次年检工作,要求各事务所认真核实本所注册会计师的实有人数,同时在上报自治区注协的年检材料前,请事先分别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即财政系统)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管理子系统》(中注协系统)核对本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和相关信息,如有问题请提前与自治区注协注册部联系。在上述两个系统中,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可由事务所指派专人分别在两个系统中自行修改或补充。
(二)对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事务所内部自查阶段的工作,如实填写相关表格,有关要求附表备注中已明确。
(三)各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填写,并按照附表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五、凡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由所在事务所集中缴纳年检费100元/人。设立分会地区的事务所将年检费交当地分会,未设立分会地区的事务所请将年检费汇至以下帐户。
汇 款 帐 号:15001706655050003801
开 户 行 : 内蒙古建行车站西街支行
行 号: 105191073080
收 款 单 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财务部联系人:尚研华、银力飞
联 系 电 话 :0471-6968431
注册部联系人:国 堂
联 系 电 话 :0471-6920138
附 表:(附件下载)
一、《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
二、《注册会计师年检汇总表》
三、《注册会计师未参加年检汇总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二0一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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