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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霞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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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讲座详细笔记(六)

第六章6.1 本讲概述
  破产作为企业终止的情形之一,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较,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其贯彻实施与民法、民事诉讼法、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具有密切联系。因此,本章的内容涵盖面较广,有一定的难度。要求掌握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破产界限,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程序;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组与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破产救济,破产责任。
  学习时,应以破产进行程序为主线,注意相关知识点的识记,特别要注意国务院关于破产问题的《通知》和《补充通知》的内容,这是破产法中相对较新的内容。由于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的认定涉及到《合同法》和《担保法》的内容,为此,建议大家可先学习这两部分内容,并注意相关内容的理解和综合应用。
  今年新教材对本章的内容基本未作修改,只是增加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的一小段内容。考生复习时还要注意国务院关于破产问题的《通知》和《补充通知》的内容,这也是破产法中比较新的规定。
  近几年的本章考题分布情况见下表:
年份\项目 题型 分值 考点
1997 单选题 1 6.3.1;
多选题 1 6.4.1;
判断题 2 6.2.3;6.3.2;
简答题 4 6.2.2;
1998 单选题 1 6.5;
多选题 1 6.2.1;
综合题 10 6.4;
1999 单选题 3 6.2.3;6.3.2;6.4.3;
多选题 2 6.3.1;6.4.2;
判断题 2 6.4.3;6.4.3;
简答题 3 6.4.5;
2000 单选题 2 6.4.4;
多选题 1 6.3.1;
判断题 2 6.3.2;6.4.1;
2001 单选题 2 6.3.1;6.4.3;
多选题 2 6.4.4;6.4.5;
判断题 2 6.4.5;6.4.3。
知识点汇总
6.1 破产法概述
P242-245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只需一般了解。 知识点详解
6.2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6.2.1 破产界限 P245-247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理解识记。 知识点详解
6.2.2 破产申请的提出 P247-249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识记。 知识点详解
6.2.3 破产申请的受理 P249-252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理解识记。 知识点详解
6.3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
6.3.1 债权人会议 P253-255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理解识记。 知识点详解
6.3.2 和解和整顿 P255-259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理解识记。 知识点详解
6.4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6.4.1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组 P259-262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识记。 知识点详解
6.4.2 破产财产 P262-264
相关阅读: 涉及取回权和破产救济(参见6.4.4、6.5)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理解识记,并学会应用。 知识点详解
6.4.3 破产债权 P265-268
相关阅读: 涉及《担保法》的内容。参见教材P396-417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理解识记并学会应用。 知识点详解
6.4.4 取回权、抵销权、别除权、撤销权 P262、264-267
相关阅读: 涉及《担保法》、《合同法》的内容。参见教材P381-425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理解识记,并学会应用。 知识点详解
6.4.5 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 P268-271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注意问题: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理解识记,并学会应用。 知识点详解
6.5 破产救济 P271-273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注意问题: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识记。 知识点详解
6.1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制度与民事执行制度的区别
民事执行程序破产制度
1、前提 债务人具有清偿能力 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2、履行方法和目的 自觉对个别债权人清偿 强制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
3、债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不丧失 丧失
4、执行对象 财产、行为等 财产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特征是:
  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对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等问题,由其他法律解决。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3、破产法的贯彻实施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具有密切关系。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2、《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3、《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补充通知》适用于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

历史考题:
  判断:
民事执行是为个别债权人利益进行,目的是为债的履行;而破产则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目的是强调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履行。( )
答案:正确 解析:教材P242
  判断:
破产法的性质及规范特点,决定了只有当事人无争议或是已经诉讼、仲裁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才可进行破产程序受偿( )。
答案:正确 解析:教材P243
6.2.1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即破产原因。
  我国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要点包括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2)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的债;
  (3)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历年考题:
  1998年多选题第12题: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情形中,可以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 )。
 A.债务人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
 B.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
 C.债务人资不抵债
 D.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时间内持续不能偿还
答案:A、B、D 解析:教材P246
  判断: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 )
答案:正确 解析:教材P245-246
6.2.2破产申请的提出
  1、破产案件的申请人:
 (1)债权人提出。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①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②债权性质、数额;③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④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的有关证据。
 (2)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但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①企业亏损情况说明;②有关会计报表;③企业财务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④债权、债务清册;⑤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⑥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2、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
 (1)破产案件地域管辖法院的确定:债务人(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破产案件级别管辖法院的确定: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个别案件按移转管辖的规定确定法院。
历年考题:
  1997年简答题第54题: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材料?(本题4分)
答案: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①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②债权性质、数额;
  ③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
  ④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的有关证据。
  解析:教材P248
  判断: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须经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
 答案:错误 解析:教材P248债务人申请破产的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6.2.3破产申请的受理
  1、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
 (1)收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对之不服的,有权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立案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债务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5内提交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证据材料。
 (3)收到债务清册后10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收到通知的,1个月内申报;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则试为自动放弃债权,对此便不再予以清偿。
  2、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1)经审查破产申请发现有逃废债务迹象,或者“资不抵债”证据不足的,应当责令申请人补充材料,不得盲目立案;发现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债务人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或者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对于内贸、外贸企业的破产申请,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的批准程序规定,从严把握,审慎受理。
(2)对与人民破产企业有关的诉讼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只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不得对债务人提起新的诉讼。债权人的个别追偿行为为法律所限制,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的清偿无效。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财产保全程序也应撤销。
②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经债权确认程序后依破产程序受偿。
③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经债权确认程序后依破产程序受偿。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原案件恢复审理,债权人再追究连带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④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受诉人民法院不能在3个月以内结案时应当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现破产企业作为债权人的案件在其他人民法院受理,并且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的,应通知该人民法院向其移送案件。
 
  (3)破产中担保问题的处理:

债权人不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
破产企业为他人担保 破产企业的保证义务终止,债权人向主债务人追究民事责任 破产企业承担保证义务;债权人未得清偿部分再向主债务人追究。破产企业承担保证义务后可向被保证人追偿,追偿所得分配给全体债权人。
他人为破产企业担保 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程序预先追偿。 保证人不能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参加破产受偿。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未得清偿部分由保证人偿还。

历年考题: 
 1999年单选题第8题:
根据有关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破产宣告的裁定
 C、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答案:A
解析:教材P271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均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只有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才有权提起上诉。
  1997年判断题第43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已经审结并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民事执行程序,也应中止。( )
答案:正确 解析:教材P250-251
6.3.1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组成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的,表达债权人意思的破产机构。债权人会议本身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在债权人会议上,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但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者除外。
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以下几项: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分配方案;
 (4)审阅清算组清算报告、审计和评估报告;
 (5)监督和解与整顿程序进行等。
4、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债权人会议有两种,一种是普通决议,另一种是特别决议。两者的区别在于,通过时同意者代表的破产债权额占总额的比例不同。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历年考题:
  2001年单选题第8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整顿协议草案的决议应当由( )。
  A、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B、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C、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D、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答案:A
解析:见教材P253-254
  2000年多选题第11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有( )。
A.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B.讨论决定破产宣告前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费用的支付
 C.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D.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
答案:A、D 解析:教材P254-255
  1999年多选题第11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可以召开的有:( )。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B、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
  C、1/2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 D、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
答案:A、B、D解析:教材P254

  1997年单选题第3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当债权人兼有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其在债权人会议上( )。
  A.不享有表决权
  B.享有表决权,并且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无财产担保债权额和有财产担保债权额的总和
  C.享有表决权,但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额
  D.享有表决权,但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额
答案:C 解析:教材P253
6.3.2和解和整顿
  1、我国和解整顿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在债务人已达破产界限,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且案件已为法院受理后方可进行;
 (2)并非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必经程序,是否和解完全依债务双方当事人意思而定;
 (3)和解制度与整顿制度相结合,均由立法规定,更有利保障和解协议的执行与企业整顿成功;
 (4)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和解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主持进行,债务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整顿工作。
  
  2、和解的条件
 (1)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
 (3)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
 (4)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只能按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债务清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外的单独受偿并提起民事执行程序。但和解协议成立后产生的债权人不受协议约束。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也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
 (2)债务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不得给个别债权人以任何特殊利益;
 (3)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
 (4)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只能请求法院终结整顿,宣告其破产。
  4、和解整顿的终结
 (1)非正常终结整顿
 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①不执行和解协议,包括部分或全部不执行,对多数人或对个别债权人不执行,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无法执行等;②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③有企业破产法第35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正常终结整顿:
  ①整顿成功,按和解协议的规定清偿。
  ②整顿期满失败,宣告破产。
历年考题:
  2000年判断题第11题:
  债务人企业在破产整顿期间,非因自身过错,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不得申请终结企业整顿。( )
 答案:错误
 解析:P258不执行和解协议是以客观状况为判断标准,即使非因债务人自身过错,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也应终结企业整顿。
  1999年单选题第10题: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发生效力后,应受和解协议约束的债权人是( )。
 A、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B、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C、和解协议成立后产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D、和解协议成立后产生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答案:A 解析:P257
  1997年判断题第42题: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和解协议确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减免债务的约定,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无效。( )
答案:正确
解析:教材P257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
6.4.1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组
  1、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宣告破产的条件为: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
  (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
  (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破产宣告自裁定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企业即日起应停止生产经营,但法院或清算组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除外。
  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或交付财产;银行帐户只能供清算组使用。
  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会、统计、保管、保卫人员必须留守。
  2、破产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后,从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当地经贸委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行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指定。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处理未履行的合同。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监督。

历年考题:
2000年判断题第10题:
破产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政府有关部门、破产企业的人员以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
  答案:错误
解析:教材P261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后,从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当地经贸委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行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指定。
  1997年多选题第32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破产清算组的职责的有( )。
 A.保管、清理破产财产
 B.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
 C.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D.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答案:A、B、C、D
解析:教材P261-262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处理未履行的合同。
6.4.2破产财产
  1、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2、破产宣告时,在破产企业内的财产并不等于破产财产,应依法视具体情况而定:
 (1)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不是破产财产,但担保物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2)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不属于破产;
 (3)破产企业内党、团、工会等社团组织的经费及其所购置的财产不是破产财产,但上述组织无偿占用破产企业的财产除外;
 (4)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不作为破产财产,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但职工作为资本金投入的款项应列作破产财产;
 (5)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社会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
 (6)破产企业与他人合资组成法人型合伙型联营企业的或对其他企业投资的,破产企业作为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应得收益作为破产财产。
 (7)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取回,不属于破产财产。(详见6.4.4取回权)
 (8)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按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
  3、破产财产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国有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本属于破产财产,应用于对破产债权人债权的清偿,但是在试点城市和地区,为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要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列入破产财产,用于分配。非试点地区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不得用于职工的安置。
历年考题: 
 1999年多选题第12题:
某国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该企业的下列财产中,属于破产财产的有:( )。
  A、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
  B、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
 C、破产企业在与他人合资组成的法人型联营企业中的投资
  D、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答案:C、D 解析:教材P262-263
  判断题:
 区国有企业破产时,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属于破产财产,应用于对破产债权人债权的清偿,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应先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答案:正确
 解析: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所得,如破产企业处试点地区则首先用于安置职工,而非试点地区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不得用于职工的安置,应用于对破产债权人债权的清偿。
6.4.3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特点为:
 (1)有权依破产程序公平得到清偿;
 (2)要受破产程序的限制,不得单独、自由地要求清偿,只能依破产规定行使权利。
  2、破产债权的认定与行使应注意的问题: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2)因破产企业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的对方当事人,以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3)债务人企业作为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4)已为破产企业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有权以其清偿额作为破产债权;(详见6.2.3破产中担保问题的处理)
 (5)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6)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7)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债权人 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详见6.4.4别除权)
 (8)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的罚金、行政罚款等刑事或行政处罚,在破产宣告后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再予追缴。
 (9)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详见6.4.4抵销权)
 (10)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作出后,对与破产企业有关的诉讼、担保等法律关系涉及破产债权的应作相应处理。(详见6.2.3)
历年考题:
  2001年单选题第9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是( )。
  A.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清算组解除合同受到的损失额
  B.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差旅费用
  C.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D.破产宣告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破产企业的罚款
 答案:A 解析:见教材P265-267
  2001年判断题第9题:
作为票据发票人的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付款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的,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
 答案:对 解析:见教材P265。
  
1999年单选题第9题: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债权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是( )。
  A、破产宣告后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B、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C、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D、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差旅费用
 答案:C
 解析:教材P267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1999年判断题第10题:
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的行政罚款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再予追缴。( )。
 答案:错误
 解析: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的罚金、行政罚款等刑事或行政处罚,在破产宣告后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再予追缴,以避免使原对债务人所作的处罚,转移到全体破产债权人身上。
  
1999年判断题第9题: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虽未履行保证责任,但也可参加破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
 答案:正确
 解析:教材P266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程序预先追偿。
6.4.4取回权、抵销权、别除权、撤销权
适用条件 处理
取回权 (1)财产属于他人,且该财产的原物尚存。(2)权利人须履行相应对待给付义务。(3)通过清算组取回原物。 ( 1)取回原物的,原物不计入破产财产。(2)破产受理前原物被非法处置的,权利人以物价申报债权。(3)破产受理后原物被清算组出售的,权利人可要求归还物款。
抵消权 (1)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发生在破产宣告前,且无需已届清偿期,种类也无需相同。(2)破产企业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注册资本金相抵销。 可以在破产清算前互相抵销,不足抵销的部分参与破产分配。
别除权(优先受偿权) 破产企业为自己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设定担保的除外。 债权人行使别除权的,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担保物也不属于破产财产;放弃别除权的,则其债权和担保物分别计入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参与破产分配。
破产企业为他人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设定担保的除外。 债权人可行使别除权,如放弃的,则不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他人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不成立破产法上的别除权,按《担保法》规定处理。
撤消权 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发生下列之一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清算期间发现的,由清算组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分配;破产终结后1年内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并依法予以分配。
历史考题:  
  2001年多选题第6题:
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0日受理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清算组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有( )。
 A.该企业于2000年3月1日对应于同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B.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于2000年4月1日从该企业无偿调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一套
 C.该企业于2000年5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D.该企业于2000年7月10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
 答案:BCD 解析:A项因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以前发生,所以不属于撤销权范围。
  2000年单选题第9题:
企业把租用乙公司的一台吊车,于其破产案件受理前5个月擅自变卖,在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下列选项中,乙公司保护其正当权益的方式是( )。
 A.行使取回权 B.行使撤销权  C.行使破产债权 D.行使别除权
 答案:C
 解析:P263-264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有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行使取回权取回。但破产受理前原物被非法处置的,权利人以物价申报债权。由于吊车在其破产案件受理前5个月被擅自变卖,所以乙公司可以行使破产债权。
  2000年单选题第10题:
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该期限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
 A.半年内 B.1年内  C.2年内 D.3年内
答案:B 解析:P271
6.4.5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
1、破产财产的处置:
 (1)处置前应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财产所有人确认;
 (2)依评估价确定底价以拍卖方式为主转让,所得价款用于破产分配;
 (3)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按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
 (4)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分配范围;
 2、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具体包括下列项目: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此外,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
  3、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在破产清偿时,前一顺序的债权得到全额偿还之前,后一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同一比例向债权人清偿。
历史考题:
  2001年多选题第7题:
刘律师在谈论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的权限时,认为人民法院对下列事项具有裁定权,其中正确的有( )。
  A.对破产申请有权裁定宣告破产;也有权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B.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一致通过的,须经人民法院裁定才能生效,债权人会议没有通过的,人民法院也有权裁定其生效
  C.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破产和解协议,须经人民法院裁定才能生效
  D.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终结破产程序须经人民法院裁定
  答案:ABCD
  解析:见教材P249-252、P257-258、P261-262、P269、P270-271
  2001年判断题第8题:
破产法贯彻对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对所欠职工工资和税款,均按同一比例予以清偿。( )
 答案:错
 解析: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后清偿税款。
  
1999年简答题第2题:
 述破产费用的概念、范围与支付原则。
  答案: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具体包括下列项目: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此外,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解析:教材P270
 
  1998年综合题第2题:
  荣昌针织总厂(以下简称"荣昌厂")始建于50年代初期,属地方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已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996年9月1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法定程序,于1996年12月20日宣布荣昌厂破产,并于同年12月25日成立了清算组接管荣昌厂。随后,清算组对荣昌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荣昌厂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流动资产1000万元,长期投资800万元,固定资产4000万元,其他资产200万元;负债总额为12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11000万元,长期负债1000万元。
  (2)荣昌厂流动负债的具体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200万元,应交税金500万元;
  ②短期借款4200万元。其中:1995年10月5日,以荣昌厂厂房A、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共贷款2200万元;1996年2月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信用贷款2000万元。
  ③应付帐款310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欠宏达公司1994年9月到期货款1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交后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1996年8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荣昌厂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200万元,随后将荣昌厂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b)欠华天公司1995年6月到期货款100万元。华天公司经多次催交无效后,于1996年8月10日起诉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c)欠万达公司1996年5月5日到期的货款150万元。1996年6月5日,应万达公司的要求,荣昌厂与万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若1996年8月5日荣昌厂不能支付万达公司150万元欠款,则以荣昌厂厂房B折价抵偿万达公司欠款。
  ④其他流动负债合计3000万元。
  (3)经评估确认:荣昌厂厂房A变现价值为500万元,厂房B变得价值为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30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1400万元。
  (4)荣昌厂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00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的破产债权额是多少?
  (2)荣昌厂欠宏达公司、华大公司、万达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为什么?
  (3)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应为多少?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应按何种顺序分配。
  (4)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应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角、分省略)
  答案:
  (1)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的破产债权额为300万元。
  解析: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荣昌厂所拥有的厂房和机器设备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对荣昌厂以厂房A和机器设备作抵押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这部分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2)①荣昌厂欠宏达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因为,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虽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应统一依破产程序受偿,荣昌厂办公楼不得用于抵偿宏达公司债权。
  ②荣昌厂欠华天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因为,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的经济案件应当终结或中止诉讼,债权人的债权应统一依破产程序受偿。
  ③荣昌厂欠万达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因为,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因此,以荣昌厂厂房B作担保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解析:教材P249、267本小题主要涉及破产债权的界定。为保障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作出后,对债权人及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必须加以限制,为此,法律对与破产企业有关的诉讼、担保等法律关系作出了相应规定。
  (3)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应为4100万元。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为:①支付破产费用;②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③支付所欠税款;④支付破产债权。
解析: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为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但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荣昌厂用作抵押贷款的厂房A和机器设备不能作为破产财产。计算公式为:6000万元-1900万元(用于担保的财产)=4100万元。破产财产分配顺序见教材P268。
  (4)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分配的财产数额为702.1276万元。
  解析:计算公式为:[4100万元(破产财产)-100万元(破产费用)-200万元(应付工资及劳动保险费)-500万元(应交税金)]÷[12000万元(负债总额)-1900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00万元(应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500万元(应交税金)]×2000万元(工商银行荣昌分行的破产债权)=702.1276万元

6.5 破产救济
  1、我国的破产救济制度包括两方面:其一,失业救济;其二,就业安置。
  2、根据国务院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的有关规定,政府鼓励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职工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发放的原则是按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
  3、试点城市和地区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的拨付顺序依次为:
 (1)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转让所得;
 (2)处置无抵押财产所得;
 (3)处置抵押财产所得;
 (4)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历年考题:
  1998年单选题第7题:
根据国务院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的有关规定,政府鼓励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职工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该安置费发放的原则是( )。
 A.按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
 B.按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2倍发放
 C.按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最低生活标准的3倍发放
 D.按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最低生活标准的2倍发放
答案:A
解析:教材P272
某国有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张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张律师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以下情况: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红星公司因追索150万元货款而在两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上月已调解结案,法院为此制作了调解书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但该企业仍未按期付款;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出口成套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800万元;该企业曾为华达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3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该笔贷款已经到期而华达公司无力偿还;该企业依据与红星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占有红星公司的定作物价值20万元。
问:
  (1)该企业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该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张律师须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3)红星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执行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
  (4)工商银行的1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5)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为什么?
  (6)价值20万的定作物应如何处理?
  (7)应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拔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解析:(1)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法院为债务人(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而其级别管辖法院则依据破产企业的核准登记机关相应确定。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一般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一般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故由该国有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属性:6.2.2
  解析:(2)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①企业亏损情况说明;②有关会计报表;③企业财务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④债权、债务清册;⑤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⑥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说明其已经严重亏损,且不能清偿到其债务,故应将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等提交。另外,债务人申请破产的,还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所以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也是应提交的材料。
  属性:6.2.2
  解析:(3)为保障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故应中止该调解书的执行,由红星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
属性:6.2.3
  解析:(4)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但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未受清偿的部分,应作为破产债权。故本案1200万元中的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的400万元可申报破产债权。
  属性:6.4.3;6.4.4
  解析:(5)能申报债权。因为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如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破产企业的保证义务终止,债权人向主债务人追究民事责任;如债权人申报债权,破产企业承担保证义务,债权人未得清偿部分再向主债务人追究。
  属性:6.2.3
  解析:(6)破产企业中财产属于他人,且该财产的原物尚存的,权利人在履行相应对待给付义务后,可以通过清算组取回原物。故红星公司可以通过行使取回权取回定作物。
  属性:6.4.4
  解析:(7)破产费用具体包括下列项目:①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③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此外,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
  属性: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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