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本讲概述
本章主要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特征、种类、权利义务,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特点、设立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期限、终止和清算;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出资额的转让;合作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等。
本章也是经济法课程中比较重要的部分,其主要内容经常在综合题中出现。今年的教材没有大的变动,调整了外商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条件,新增合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减少注册资本,请考生注意。
本章在历年考试中的题型和分值情况如下:
项目 /年份 题型 分值 考点(知识点的属性值)
1997 单选题 1 5.2.1;
判断题 1 5.2.2;
综合题 14 5.2.1
1998 单选题 1 5.2.1;
多选题 1 5.1.4;
判断题 2 5.2.1;5.2.2;
综合题 10 5.1.4
1999 单选题 1 5.1.4
多选题 3 5.1.3;5.1.4;5.2.1;
判断题 1 5.2.3;
简答题 3 5.2.4;
2000 单选题 1 5.2.3;
多选题 3 5.1.4;5.2.1;
判断题 2 5.1.4;5.2.1;
2001 单选题 2 5.1.4;5.1.4;
多选题 1 5.2.3;
判断题 2 5.2.1;5.2.2。
知识点汇总
5.1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5.1.1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P206-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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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 P208-209、21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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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P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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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及期限 P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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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合资、合作和外资企业
5.2.1 对合资、合作和外资企业的主要规定 P215-241
相关阅读: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问题,参见《经济法》P162-172
学习建议: 考生不仅应理解本知识点的内容,而且应当会应用。
知识点详解
5.2.2 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 P21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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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详解
5.2.3 中外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P22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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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详解
5.2.4 中外合作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P23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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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详解
5.1.1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基本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以下四种: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3)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多选题
下列关于外资企业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外资企业就是外商投资企业
B、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驻中国的分支机构
C、外资企业是中国企业
D、外资企业的资本全部来源于外国
E、不清楚
答案:BCD解析:教材P206-208
5.1.2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包括:
(1)生产经营计划权
(2)资金筹措使用权
(3)物资采购权
(4)产品销售权
(5)外汇收入使用权
(6)劳动用工管理权
国家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多选题
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 )权利。
A、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但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B、可以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借款
C、可以在境内外采购原材料、燃料和物资,但50%以上的原材料必须在境内采购
D、可以在境内外销售产品,但50%以上的产品必须在境外销售
E、可以享有劳动用工管理权,但对职工的雇用和解雇、工资形式、工资标准、福利、劳动保险和奖惩措施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F、不清楚
答案:BE
解析: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不必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境内外采购原材料、燃料和物资,没有在境内采购的比例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境内外销售产品,也没有在境外销售的比例要求。
5.1.3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现金出资
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应当以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但经有关财税机关证明,外方可以以在中国境内投资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缴纳出资。
2、实物出资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为投资。
外方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
(2)价格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
3、场地使用权
中方投资者可以用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
外方投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
(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中外投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5、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中外合作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还可以用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权益等。
以前年度考题分析
1999年多选题第7题: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合营者以机器设备出资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
A、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
B、中国不能生产
C、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D、价格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答案:ABD
解析:C项为外方合营者技术出资的条件,不是实物出资的条件。
是非题
合作经营企业和合资经营企业的各方非货币出资均应评估作价,其中,外方投资者的非货币出资比例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5%。( )
答案:错
解析: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中非货币出资未作比例规定,只规定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不能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对中外双方的出资比例规定为外方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
5.1.4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及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方的出资不能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凡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外方的投资比例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1、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为:
①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②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③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2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④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⑤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经审批后,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缴资期限延期缴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中规定:
(1)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金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比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执行。
以前年度考题分析
2001年单选题第6题: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其中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额300万美元,中国合营者认缴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如果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分期缴付出资,则外国合营者第一期交付的出资额应不低于( )万美元。
A、45 B、60 C、75 D、100
答案:A
解析:见教材P212
2001年单选题第7题:国内企业甲有外国投资者乙收购51%的股权于1999年10月8日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乙于2000年1月15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50%的款项,于2000年3月20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20%的款项,于2000年10月5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取得丙控股权的时间是( )。
A、1999年10月8日 B、2000年1月15日
C、2000年3月20日 D、2000年10月5日
答案:D解析:见教材P214
2000年多选题第6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下称合作企业)区别的正确表述有( )。
A、合营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合作企业外方投资比例没有限制
B、合营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而合作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
C、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D、合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而合作企业在经营期间内外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答案:BCD
解析:中外合作企业分为法人型和非法人型两种,凡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外方的投资比例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000年多选题第7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合营者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其出资,经中方合营者催告1个月后仍未缴付的,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有( )。
A、视同外方合营者自动退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C、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另找外方合营者
D、外方合营者赔偿中方合营者因其未缴付出资造成的损失
答案:ABCD 解析:教材P212-214
2000年判断题第6题:中国某公司拟与德国某公司合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可以约定以下条款:企业总投资额为4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2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150万美元,德方出资70万美元,各方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中德双方这一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
答案:对 解析:教材P210-212
1999年单选题第4题: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美元,合营各方约定分期缴付出资。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缴齐全部资本的总期限为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 )。
A、1年内 B、1年半内 C、2年内 D、3年内
答案:D 解析:教材P213
1999年多选题第3题:香港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并以该部分资产作为出资与境内丙公司于1998年3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全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部分资产的价款为120万美元。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是:( )。
A、甲公司于1998年5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B、甲公司于1998年5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60万美元,1999年2月28日支付60万美元
C、甲公司于1999年2月28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D、甲公司于1998年8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1999年8月30日支付40万美元
答案:BCD 解析:教材P213-214
1998年多选题第7题: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合营双方分期缴纳出资,1997年5月1日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下列选项中,表达正确的有( )。
A、在1997年5月1日,甲公司实收资本可以为零
B、在1997年8月1日,甲公司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20万美元
C、1997年11月1日,中方合营者已缴付出资200万美元,若无特殊情况,外方合营者也应缴付出资200万美元
D、在2000年5月1日,甲公司实收资本不得少于800万美元
答案:ABD 解析:教材P212-213
5.2.1对合资、合作和外资企业的主要规定
合资企业 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
1、法律特征 股权式 契约式
2、设立条件 鼓励两类生产型企业 鼓励两类企业,五种情况不予批准
3、主体特点 中方无个人,双方均无政府机关 同合资企业 无中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属于外资企业)
4、申请审批者 中方合资者 中方合作者 通过所在地县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5、审批部门 ①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 ②具备二个条件的,省级政府及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 对外经贸主管部门 对外经贸主管部门
6、审批期限 3个月 45天 90天
7、出资比例 外方一般>25% 法人型外方一般>25%
8、组织形式 法人型,有限责任公司 ①法人型,有限责任公司; ②非法人型 主要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可以其他
9、收益分配 按出资比例分配 按合同约定分配 归投资者所有
10、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 ①法人型:董事会; ②非法人型:联合管理委员会; ③经双方一致同意和审批机构批准,可以委托管理 资本持有者
11、董事会及任期 ①>3人; ②各方名额参照出资比例; ③任期4年 ①>3人 ②各方名额参照投资 ③任期3年
12、董事会年会及临时会议 ①每年>1次 ②1/3以上董事提议召年临时会议(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开会) 同合资企业
13、董事会决议须一致通过的 ①修改章程;②企业终止、解散;③注册资本增加、减少④企业合并、分立 ①修改章程; ②注册资本增、减; ③资产抵押; ④合并、分立、解散
14、企业期限 ①一般10-30年; ②投资大、周期长、利润率低、技术先进、有国际竞争力的可延长到50年; ③国务院特批可50年以上 合作双方合同中约定 外方投资者在设立申请书中讲明
15、企业延期条件 距期满6个月前提出(审批机关1月内决定) 距期满180天前提出(审批机关30天内决定)。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不得延长;若外方增加投资的,可延长。 距期满180天前提出(审批机关30天内决定)
以前年度考题分析
2001年判断题第6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
答案:对 解析:见教材P220
2000年多选题第8题:根据有关外资企业的法律规定,外资企业的工会代表有权列席的本企业会议有( )。
A、研究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的会议
B、研究有关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的会议
C、研究有关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的会议
D、研究有关企业合并、解散的会议
答案:AC 解析:教材P239-240
2000年判断题第5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董事会会议通过后,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
答案:错
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还要经原审批机构批准,然后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999年多选题第8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必须经合营企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有:( )。
A、章程的修改 B、注册资本的转让
C、利润的分配 D、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答案:ABD 解析:教材P220-221
1998年单选题第3题: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合同规定:外方合作者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60%,中方合作者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占总出资额的40%;合作企业合作期内所得收益首先全部用于偿付外方出资,在外方出资偿付完毕后的合作期限内,合作双方各按50%比例分配收益;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下列各项中,你认为正确的是( )。
A、合作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
B、合作合同显失公平,应变更为在合作期限内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C、合作合同法有效,合作企业可以登记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D、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合作企业必须登记为具有合伙性质的企业
答案:C 解析:教材P209-210、212、233-234
1998年判断题第5题: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
答案:对 解析:教材P239
1997年单选题第4题: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由( )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
A、外国投资者
B、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乡级或者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D、外国投资者通过其所在国的驻华机构
答案:B 解析:教材P237
5.2.2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
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规定如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以前年度考题分析
2001年判断题第7题:中国某公司拟与外国某公司合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企业总投资额为33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100万美元。双方这一约定符合中国法律规定。( )
答案:错 解析:见教材P219-220
1998年判断题第4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有150万美元。( )
答案:错
解析: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有7/10,并未要求有150万美元。
5.2.3中外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合资企业出资额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合营各方同意;
(2)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审批机构批准;
(3)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资企业出资额转让的程序:
(1)申请出资额转让;
(2)董事会审查决定;
(3)报告审批机构批准;
(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以前年度考题分析
2001年多选题第5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一方转让出资额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
A.通知合营各方 B.经合营各方同意
C、经董事会会议通过 D、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答案:BCD 解析:见教材P222-223
1999年判断题第6题: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国合营者将其在合营企业中的出资额全部转让给另一中国公司的行为,在征得外国合营者同意,并经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的情况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答案:错
解析:合资企业的一方经营者对外转让出资,必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5.2.4中外合作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1、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1)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2)外国合作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批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2、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1)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
(3)中外合作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税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审批;
(5)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以前年度考题分析
2000年单选题第4题: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该审查批准机关是指( )。
A、企业行业主管机关
B、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
C、财政税务机关
D、企业登记机关
答案:C 解析:教材P234
1999年判断题第5题: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
答案:对 解析:教材P234-235
例题:1
1998年综合题第3题:1998年3月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受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资企业)的委托,对该企业1997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的注册会计师进驻合资企业之后,了解到以下情况。
1、合资企业系由香港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并于1996年9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合资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规定:(1)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2)甲公司以收购乙公司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下称“丙企业”)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3)合资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二期进行,即自合资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合资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资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则应于1997年9月30日之前缴付完毕。(4)合资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5)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资合同的同时,亦签订了一份收购协议,该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属丙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资企业;收购价款总额为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资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在1年内付清。该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已经过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
2、合资企业成立之后,合资各方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义务。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甲公司则由乙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乙公司则由其母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1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甲公司依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1996年12月28日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收购价款尚未支付。
3、在合资企业经营期间,按照合资合同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甲公司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权。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60万元。
4、1998年2月,甲公司受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影响,经营发生困难,遂向乙公司提出将其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丁公司,乙公司已表示同意。
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合资各方两期缴付出资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3)甲公司现时可否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权?为什么?
(4)如果对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益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甲公司和乙公司各应分配多少万元?(保留小数点后1位数)
(5)如果甲公司将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丁公司,应履行何种法律手续?
答案:
(1)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均超过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符合缴付期限的规定。在第二期缴付出资时,甲公司的缴付行为不符合规定,乙公司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资各方不得以他方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担保,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为担保违反了该规定。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格的方式符合规定。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外方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用于出资的,应自外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但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着,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并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甲公司现时不应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仅。因为,尽管合资合同规定甲公司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55%,并且甲方委派了3名董事并由其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但是,依照有关规定,投资各方应按实际缴付的投资额行使决策权,控股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投资的,在其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第一期出资认缴完毕之后,甲公司实际缴付出资仅为30万美元,至1997年12月28日,加上甲公司支付的收购资产的购买金,也仅为66万美元,而乙公司实际缴付80万美元。在第一期出资认缴完毕后,甲公司即使加上不符规定缴付的出资,也仅为86万美元,而乙公司则实际缴付90万美元。故甲公司不应取得合资企业的决策权。
(4)如果对截止1997年12月31日止的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益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52.3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207.7万元。(或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75.9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84.1万元,亦算正确)。
(5)甲公司将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丁公司,应办理以下法律手续:①提出出资转让申请;②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③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④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解析:教材P209-214、222-224
例题: 2
1997年综合题第56题:某西方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拟向中国内地的有关领域进行投资,并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在论及投资方式时,主张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投资,其有关计划要点如下:
1、在中国上海寻求一位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一家生产电话交换系统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拟定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西方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105万美元。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2、在中国北京寻求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产净水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八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五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
3、在中国武汉设立一家全部资本由西方公司投资的专门从事国际贸易的外资企业。该外资企业除了从事各种进出口贸易外,拟以其名义通过认购、买卖中国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方式向中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根据上述各点,请分别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约定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西方公司拟在中国武汉设立的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及投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2/5,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其投资总额的2/5;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按西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计算,其第一期出资应不低于108万美元;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有不符合规定之处,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业为其出资作担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业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违反了有关规定;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有关规定,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西方公司拟约定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当年成本不符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这表明,合作企业只能以其利润用于先行回收投资,因此,先行回收投资不能计入合作企业的成本;西方公司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拟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国合作者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30%给予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
(3)西方公司拟在中国武汉设立的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对外贸易属国家禁止外资企业投资的项目,故西方公司设立的外资企业拟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不符合有关规定;外资企业拟以自己的名义认购、买卖境内上市外资股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境内上市外资股只允许由境外投资者认购、买卖,而外资企业属中国企业,故其不能认购、买卖境内上市外资股。
解析:教材P209-235;第三个问题已经不符合现在法律的规定,教材已删去此部分内容。
1996年5月,某省某乡镇企业东方物贸有限公司与一外国公司休斯敦汽车公司签订了合资经营华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企业)的合同。同年9月,省审批机构批准了该合同,合资企业注册登记后开始营业。
例题:3
东方公司与休斯敦公司曾在合同中约定,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双方各出资50%,必须在公司成立后三个月内一次缴清。到期东方公司缴清了150万元出资,但休斯敦公司只缴了30万元。第二年2月初,东方公司催告休斯敦公司,必须在一个月内缴清出资,否则将视其为放弃在合资企业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休斯敦公司接到催告后,立即致函东方公司,表示其在境外经营的企业失利,无力继续缴纳出资,但也不愿退出合资企业,希望改变双方的出资比例,将其尚未缴纳的份额转让给东方公司。东方公司回函其无意追加投资,要求休斯敦公司还是按约缴清出资。这样,休斯敦公司在2月底又缴纳了45万元,并要求将其余出资的期限再延长一年,东方公司不同意。
97年3月,休斯敦公司提出退出合资企业,将自己在合资企业已经缴纳的出资全部(占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作价90万元,转让给东方公司或者第三者。此时东方公司有意受让休斯敦公司的股权,但认为要价太高,几次协商不通,转让没有成功。后经人介绍,休斯敦公司与广东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达成以原投资额(即75万元)为价转让股权的协议,并上报了有关审批机构。东方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休斯敦公司无权以低价向第三者转让出资,即与休斯敦公司和开发公司交涉,要求解除它们之间的转让协议,由自己以同样条件承让休斯敦公司的股权。三方遂发生争议。
问:
1、本案双方有没有违约?对该违约行为应当怎样处理?
2、休斯敦公司97年2月初要求由东方公司缴纳休斯敦公司无力缴纳的出资,是否可取?为什么?
3、休斯敦公司97年2月底提出的将其出资的期限再延长一年的要求是否可取?为什么?
4、休斯敦公司与开发公司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1、至年底,东方公司缴清了全部出资,休斯敦公司只缴了一部分,因此休斯敦公司违约了。对于休斯敦公司的违约行为,东方公司已经催告其在一个月内缴清出资,这是符合法律的。如果休斯敦公司逾期仍未缴清出资,视同其放弃在合资企业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东方公司应当在逾期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资企业或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休斯敦公司在合资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东方公司还可以要求休斯敦公司赔偿因未缴清出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东方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资企业或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审批机关有权吊销该合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吊销后,该合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2、不可取的。因为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如果东方公司受让了休斯敦公司的份额,就改变了双方的出资比例,外方在合资企业的出资只有10%了。
3、不可取。本案为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的合资企业,应当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缴齐全部出资。
4、无效。合资企业是一种关规定,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业为其出资作担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业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违反了有关规定;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有关规定,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西方公司拟约定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当年成本不符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这表明,合作企业只能以其利润用于先行回收投资,因此,先行回收投资不能计入合作企业的成本;西方公司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拟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国合作者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30%给予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
(3)西方公司拟在中国武汉设立的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对外贸易属国家禁止外资企业投资的项目,故西方公司设立的外资企业拟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不符合有关规定;外资企业拟以自己的名义认购、买卖境内上市外资股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境内上市外资股只允许由境外投资者认购、买卖,而外资企业属中国企业,故其不能认购、买卖境内上市外资股。
解析:教材P209-235;第三个问题已经不符合现在法律的规定,教材已删去此部分内容。
1996年5月,某省某乡镇企业东方物贸有限公司与一外国公司休斯敦汽车公司签订了合资经营华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企业)的合同。同年9月,省审批机构批准了该合同,合资企业注册登记后开始营业。
例题:3
东方公司与休斯敦公司曾在合同中约定,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双方各出资50%,必须在公司成立后三个月内一次缴清。到期东方公司缴清了150万元出资,但休斯敦公司只缴了30万元。第二年2月初,东方公司催告休斯敦公司,必须在一个月内缴清出资,否则将视其为放弃在合资企业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休斯敦公司接到催告后,立即致函东方公司,表示其在境外经营的企业失利,无力继续缴纳出资,但也不愿退出合资企业,希望改变双方的出资比例,将其尚未缴纳的份额转让给东方公司。东方公司回函其无意追加投资,要求休斯敦公司还是按约缴清出资。这样,休斯敦公司在2月底又缴纳了45万元,并要求将其余出资的期限再延长一年,东方公司不同意。
97年3月,休斯敦公司提出退出合资企业,将自己在合资企业已经缴纳的出资全部(占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作价90万元,转让给东方公司或者第三者。此时东方公司有意受让休斯敦公司的股权,但认为要价太高,几次协商不通,转让没有成功。后经人介绍,休斯敦公司与广东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达成以原投资额(即75万元)为价转让股权的协议,并上报了有关审批机构。东方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休斯敦公司无权以低价向第三者转让出资,即与休斯敦公司和开发公司交涉,要求解除它们之间的转让协议,由自己以同样条件承让休斯敦公司的股权。三方遂发生争议。
问:
1、本案双方有没有违约?对该违约行为应当怎样处理?
2、休斯敦公司97年2月初要求由东方公司缴纳休斯敦公司无力缴纳的出资,是否可取?为什么?
3、休斯敦公司97年2月底提出的将其出资的期限再延长一年的要求是否可取?为什么?
4、休斯敦公司与开发公司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1、至年底,东方公司缴清了全部出资,休斯敦公司只缴了一部分,因此休斯敦公司违约了。对于休斯敦公司的违约行为,东方公司已经催告其在一个月内缴清出资,这是符合法律的。如果休斯敦公司逾期仍未缴清出资,视同其放弃在合资企业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东方公司应当在逾期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资企业或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休斯敦公司在合资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东方公司还可以要求休斯敦公司赔偿因未缴清出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东方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资企业或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审批机关有权吊销该合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吊销后,该合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2、不可取的。因为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如果东方公司受让了休斯敦公司的份额,就改变了双方的出资比例,外方在合资企业的出资只有10%了。
3、不可取。本案为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的合资企业,应当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缴齐全部出资。
4、无效。合资企业是一种按份共有的关系,一方转让出资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休斯敦公司以90万元出让股权时,征求过东方公司的意见,东方公司方不愿意受让。以后休斯敦公司以75万元出让股权,东方公司方享有优先受让权。休斯敦公司不能以比向东方公司更优惠的条件向第三者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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